一人公司

注册一人有限公司有哪些不好的地方呢?建议还是看看小编整理的关于千万不要注册一人有限公司的文章:(一)千万不要注册一人有限公司:1.注册一人有限公司你要承担公司所有的责任,风险以及债务都是你一个人承担,没有其他人去分担;2.注册一人有限公司很多时候个人的财产及公司的财产会混合在一起,导致自己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3.注册一人有限公司虽然原则上有一人担任公司的监事,但是其实作用并不大,如果你的决策失误很可能就是整个公司的利益受到损伤。下面是我们创业萤火整理的2023年新政策下关于注册公司的资料、资料及费用等方面的内容:(二)注册公司要递交的资料:注册公司主要递交的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地址证明、注册公司设立表原件及公司章程。1.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注册合伙公司则需要全体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然后各个股东担任公司的一个职位即可;2.地址证明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地址是股东自己持有的,则需要提供自己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主要是核对,复印件是上交;第二种地址是租赁的,则需要法人与房东签名确认,注册公司时递交租赁合同原件即可;3.注册公司设立表:我们首先登陆工商局的系统下载表格或者前往工商局领取空白表格填写基本信息即可;4.公司章程:章程模板也是在网站中下载填写,然后全体公司的股东签名确认即可。(三)注册公司要操作的流程:1.申请人在手机预约时间,然后备上全部的资料递交给工商局审核,一般审核1个至3个工作日即可颁发执照正副本原件。2.申请人可在网上进入公安系统的官网,选择在线刻章的业务,一般是当天或次日即可领取到一套印章;有些地区的政府是免费赠送一套印章的。3.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前往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注:若公司的法人为企业则需要原企业的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公章开立账户。4.申请人可在网上申请也可在现场申请核定企业的税种、申请增值税发票及开票的设备UK以及开通企业的社保账户和选档。(四)注册公司要花销的金额:1.刻章费用:200元左右(除了特定区域赠送外)2.银行账户费用:300元左右;3.企业服务费用:200元左右。(五)申请成立一家企业的优势:1.申请企业执照我们可以自行开票,合法合规经营;2.申请企业执照我们不会因为无牌被举报以及涉及罚款等等;3.申请企业执照我们可以享受国家在政策的扶持,比如一次性创业补贴等。上面是2023新政策的总结,如果你还想知道更多相关信息,不要再等了,请尽快与我们创业萤火联系!
阅读全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特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如下法律特征:(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主体是单一的,也就是说,股东只有1人,为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优缺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好处是,结构精简,决策方便省时,效率较高;弊端是规模较小,可能竞争能力相对较弱,并且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的,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特征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阅读全文>>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即只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只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就一人公司的真正含义而言,有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也有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既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财务分别承担有限责任,那么老板如何合法地从公司拿钱?给自己高薪?首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所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是因为一人公司不容易有效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理论上,公司财务允许的情况下,老板可以从公司拿多少钱(账户里有钱)。但这并不能减少或消除老板的有限责任。事实上,一人公司股东的财产很容易与公司财产混淆。一人公司唯一股东兼任执行董事的现象比较普遍,容易造成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务管理的混淆,从而为一人股东损公肥私创造了便利。一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严重错位,容易造成自我监督的滑稽局面。由于一人股东往往是公司财产的实际所有人,同时也是公司的管理者或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管理的幕后指挥者,破坏了传统公司制度中的分离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治理结构的相互制约机制无法发挥作用,从而为一人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地位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适时利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公司进行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阅读全文>>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将通过对检索案例的统计与分析,对实践中上述问题的处理方式进行说明。  (一)是否排除适用第20条第3款的司法实践不统一  在笔者检索到的12个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的案例中,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在上海A广告有限公司诉上海B广告有限公司、盛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认为尽管第63条另有特殊规定,但是如果满足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也可以据第20条第3款判定人格否认,即第63条的存在并不排除第20条第3款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判定上的适用。判决内容指出:“其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项要件:一、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二、逃避债务;三、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应对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湖南省BT冶炼厂诉ML铝业有限公司、钟F合同纠纷再审案中则直接对第20条第3款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考量。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ZJ餐饮有限公司、JY餐饮有限公司、王J诉上海YS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王J应就ZJ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原审时ZJ公司、王J一方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能切实、准确反映ZJ公司实际财务状况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基于ZJ公司存在股东王J及其配偶违规代付款项的情况,结合王J控制的关联公司与ZJ公司在经营业务范围及人事上均存在混同的情形等因素,认定王J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ZJ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并由此判令王J对ZJ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该案判决同样既考虑了第20条第3款的构成要件又考虑了第63条的构成要件,只是本案中法院已经认定其构成“财产混同”,而只要符合第20条第3款或第63条其中一条即可构成人格否认,故本案判决未就第20条第3款的构成要件是否满足进一步考察。  而其他的9个案例中法院均未提及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直接适用了第63条的规定,一旦被诉的一人公司股东能够证明财产独立,法院即径直判定不构成人格之否认,而不论该一人公司是否满足第20条第3款的规定。  (二)当事人是否出庭对法院认定人格否认的影响不一致  在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HT织造有限公司诉宁波市鄞州WW服饰有限公司、詹GR、宁波市鄞州SS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定:“詹GR既未举证,更未到庭应诉,而是消极逃避,被告詹GR应依法对WW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的认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上海A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B大酒店有限公司、林A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判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但不能由此而简单地推定林A放弃了举证及抗辩权利,就说明其认可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个人应连带承担公司的债务。”  (三)认定“财产独立”的标准不统一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认定“财产独立”,并无一个统一的可供参考的判断标准,股东为了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通常会提供诸如《审计报告》、公司财务账册等相关材料予以佐证,对于这些材料的审查及证明效力,不同法院仍有不同的把握。  1、《审计报告》能否证明财产独立不统一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根据河南KY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8年6月19日和2009年5月13日对被告YR商贸2007年度和200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所作的审计报告书,应可以认定该公司的财产与股东M的个人财产并不存在混同。”可见其认为《审计报告》就足以认定财产的独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XS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李H诉黄XY合作合同纠纷上诉案中认为:“李H认为《年度审计报告》就可以证明财产没有混同,不能成立。一方面,该《年度审计报告》(仅有2007年和2008年)和XSX公司之前提供的2006年到2008年的《流水账》内容不一致,与在工商机关备案的《内资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内容不一致,因此其内容的真实性存在质疑。另一方面:上述所有证据均不能显示XSX公司与李H之间财产独立。”在该判决中,法院表达了这样的判断标准:即使不考虑《年度审计报告》中存在的瑕疵,单独的《审计报告》也不足以证明财产独立。  2、财务账册一般能够证明财产独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DYW百货礼品有限公司诉董M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上诉一案中作出的判决显示:“被告提供的财务账册虽然在内容上不够健全、完整,形式上欠缺规范性,但唯一股东董M对财务账册作出了合理的说明,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根据该判决,财务账册只要健全、完整,即可以证明财产的独立。同样的判决还体现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公司财务账册较为完整的记录了在其成为一人公司股东期间公司与个人账目往来情况,并不存在股东与公司资金混同、财务不作清晰区分等财产混同情况”;“从2006年底到2008年底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其他会计报表也显示出,公司有主要营业收入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虽有负债但尚有清偿债务的可能,不构成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四)原告是否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要求不统一  在吴江市GE化工有限公司诉绍兴市JH有限公司、H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告负有初步证明公司形骸化的责任;  在上海A广告有限公司诉上海B广告有限公司、盛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认定:“公司债权人应对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阅读全文>>
大家都说:光杆司令难当!一个人单挑创业大梁很难成功!但是你知道吗?有一种公司的类型叫一人有限公司!你不必依靠别人,自己足以创造一个公司!  part one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它是由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而言,尽管投资人都是一人,但二者却存在根本的不同。一人公司是法人企业,有自己独立支配的法人财产,公司财产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严格分开,投资人以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  part two ◇一人公司的劣势  (1)一人公司设立门槛比较高;公司法规定,注册一人公司,最低资本限额10万元人民币,而且必须一次缴足;  (2)投资人负税较重。公司必须就其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人从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一定条件下,投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再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对此作出了特别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虽好但是投资金额大,承担风险高,负税压力大..........种种问题也是阻碍创业者选择一人有限公司的最大障碍,选择公司类型需谨慎,量力而为。如果你对公司创立类型存有疑惑并且想了解每一种类型的公司有何特点以及注册此类型公司的必备知识请持续关注创业萤火注册公司专栏!  创业萤火作为专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工商、税法、法律服务的创业法律专业服务平台,一直秉承着“让创业更简单”的理念。目前已拥有国内以及海外数万条经典成功案例,根据您的需求为您量身定制高效、专业、灵活的服务。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话400-1131-696咨询。
阅读全文>>
有的人开公司喜欢和朋友一起或者自己找合作伙伴,但有的人怕和别人意见不合就想自己当老板,那么他就可以成立一人公司,这样公司自己说了算,也自己承担责任。但是个人公司有个人公司的要求,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注册一人公司的流程。  注册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复印件  13、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14、拿公司执照副本和公司公章到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15、带执照副本、代码副本和公章办理国、地税证  16、开设银行基本户  其实注册个人公司不比注册别的公司简单,而且事务繁多,没有人帮助承担,我建议您可以找一家代理公司帮您办理,既省心又省力。
阅读全文>>
在创业这股巨大的潮流的席卷之下,有不计其数的创业人员在其中沉浮。如果个人想要注册公司又不知从何下手的话,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我们在注册个人公司的时候,应该明确个人注册的公司的概念,我们常说的个人注册公司就是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想要注册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准备投资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住所登记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向工商局进行提交;此外还需要明确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办理流程。  个人注册公司流程: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准备的5-10个公司名称,由工商局检索是否有重名的公司。  2、编写“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东签名。  3、地址:可以是商务楼也可以是租用的办公室,要求有租房的合同和工商局的备案  4、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公章、财务章  5、税务登记: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  6、银行开户:凭营业执照的正本原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7、领购发票:在申请购发票结束后,公司就可以正式进入运营了。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个人注册企业应当注意的流程了,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惑,欢迎您到创业萤火咨询。
阅读全文>>
生活中寻找一个投缘的人不容易,在创业时觅得一个志向一致的人也也很难。因此,许多的创业者可能会自己注册公司,那么一个人可以注册公司吗?来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首先小编给出的答案是:可以的。我国设立公司的条件如下: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人),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2、股东确定注册资本金额以及股东各自股份比例;  3、确定公司名称、公司经营范围;  4、确定公司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提供相关身份证件;  5、提供公司办公场所租赁凭证(无实际办公场所的可以委托办理秘书地址托管)二、有朋友又会问到,一个人可以注册多个公司吗?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此之外的其他公司形式,是不限制个人投资数量的。三、设立公司的大致流程是什么样子的呢?  1、工商局名称核准登记2、刻章  3、银行开立验资户  4、验资  5、申请工商营业执照  6、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7、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8、银行开设基本户  9、领开户许可证销验资户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一个人注册公司涉及到的问题,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疑惑欢迎您到创业萤火咨询。 
阅读全文>>
在一个人能注册公司吗?可以注册哪些类型?,注册一家公司需要多少人,这取决于注册企业的性质。深圳可以注册的公司类型很多,对法定人数的要求自然也不一样。只要选对类型,一个人注册公司是完全可能的。如果你想自己投资一家公司,有一家公司符合这个要求,那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由两人以上注册,但一人出资也可以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因为深圳注册资本的数额承担了后期债务,所以需要遵循其条件,尤其是注册资本。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对注册资本的要求要宽松很多,不用第一次交,只要限期全部交就可以了。但是一人公司是有资本限制的,就是不能低于10万元,而且要一次性付清。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有一种公司可以一人注册。很多人都听说过,而且不是个体户,不需要缴纳注册资本。这种公司是无限责任公司。后续的债务也要一起承担,换个说法也叫独资。不熟悉的人会觉得这两类公司是一样的,听起来都差不多,控制投资的只有一个人,但本质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从类型上可以看出,两家公司的职责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债务的偿还是有上限的,我们之前也介绍过,是以注册资本为基础的。而无限责任制,如果后期因经营不善被注销或破产,注册人需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债务。一个人注册公司,要选择适合自己的公司类型,尤其是法定代表人,要对公司的一切经营成果负责,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目前市场上的企业多为有限公司,因为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小,而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后果范围较大,选择的人并不多。深圳的公司一人注册和普通注册差不多。按程序走就行了。
阅读全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优缺点随着2005年新公司法的实行,有关个人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报道和宣传越来越多,逐渐在舆论上形成一个很流行的说法,即,个人办理一人有限公司优点很多,无论从哪一方面都比两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好,这种说法是否是完全正确的呢? 要弄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人有限公司的概念及设立程序。  所谓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独任股东,只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新公司法仍然将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进行分立设计,因此,我们所提一人有限公司,不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那么,一人有限公司在设立的程序上,有哪些具体的要求呢?《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在设立时,除要求具备设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所应当具备的五种条件外,还特别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物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察以上条款,我们不难发现,在新公司法所作有关公司的设立的法条规定中,立法机构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要求条件,无论从注册资本金额度、注册时一次性实缴注册金数目、股东设立一人公司数量、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的审核要求以及对外债务的承担条件,均高于对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所作要求,那么,我们又怎么理解新公司法这种既新增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法条、又设立明显严格于设立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的立法意图呢?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创制,其目的就是为公司的创办者提供一种以投入创办公司的有限资金来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的法律保障。这种模式,通过隔断公司股东投入公司的经营资金与其他自有资金之间的关系,来降低股东的创业风险。正是基于此种原因,法律在对发起人的人数条件限制上,强制要求必须要达到2人以上,以便通过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来真正达到将股东的投入经营资金同其他自有资金分离的立法目的。这样,就可以做到既规避过高的创业风险,又防止股东将公司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随意支出或挪用,造成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民事能力的降低。  而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不再要求保持2人以上 ,从有利的角度讲,可以极大地激发公民独立创业的积极性,从而促使社会闲散资金得以进行投资和流动,最终使社会经济总量大规模增加;从不利的角度讲,由于一人有限公司缺少其他股东的外在监督,投资者虽规避了过大的投资风险,但公司经营资产随意减少的几率、股东的投资和个人资产混同的风险程度、以及公司股东为逃脱对外债务而有意抽走资金的可能性却大大增加。基于以上不利因素的客观存在,新公司法在制定时,虽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排除了限制,却在设立条件上增加了审核的条件,从而达到兴利除弊的目的。 分析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设立条件,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要求1、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十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的条件,使得公民在公司注册时需要一次性投入实有资金量远大于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所需;2、每年要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严格财务审计的条件,无疑会加大公司的经常性财务审计支出,且对公司的财务保障的外在监督提出了比有限责任公司更高的审核要求;3、公司设立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在客观上影响了投资人今后单人投资经营的进一步发展;4、在公司资金使用上要求同股东个人其它资金严格分离,否则将为公司负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使得由于公司财务缺陷导致投资人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大幅度增加。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投资人在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条件审慎考量,否则,将可能在资金占用量、财务成本以及债务承担上承受过大压力,形成事与愿违的不利结果。 笔者写作此文,目的绝不是否认新公司法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积极作用与巨大的现实意义,而是为了提醒投资者在看到创办一人有限公司的优势的同时,能够兼顾其特殊限制条件,做到有的放矢、积极稳妥。
阅读全文>>
当今社会,创业可能是多人的共同创业,也可能是一人的孤军奋战。修订前的公司法要求公司至少有两个股东,于是独自创业的创业者就会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占有象征性的少数股份,从而成立一间 有限责任公司 。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实施后,这样的创业者不需要再拉挂名股东了,因为他可以自己成立一人公司。 这是公司法的一大进步,以前只有 国有独资公司 和 外商独资企业 ,平民百姓是没有权利成立一人公司的,现在大家终于都可以享受国民待遇了。现在创业者可以堂堂正正地说:“这公司是我的”,因为这是法律确认的,你可以到工商局去查他的公司档案,确实就是他一人投资的。创立一人公司也可以免去很多麻烦,公司决策简单灵活,不受他人牵制,面对变化多端的情况可以快速反应。 创立一人公司还可以省却很多矛盾,以前要拉个挂名股东,往往会导致亲朋好友反目,因为人在利益面前思想是要变化的,挂名的到一定时候就不甘心只是挂名了;而不是挂名的,往往也只能共苦,不能同甘,公司发展得好了,各种各样的想法就出现了,于是矛盾、纠纷、讼争就不可避免了。想着一人公司的种种好处,我个人却并不看好一人公司。当然这并非说制度设计不好,不看好也不是针对有强大实力的公司,而是仅仅针对个人的创业者。因为大公司以前投资设立子公司,要拉上股东、子公司、孙公司,乱伦的结果往往是投资关系不清,现在可以非常清楚界定了。 而对于个人创业者则不然,个人投资者本来就习惯于将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本人的财产相混同,一人公司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就更容易混同了,公司的财产容易变为股东自己的财产,公司财务状况不佳时,个人资金投入公司也没有很好的界定。混同的结果就容易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为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股东只以其对公司出资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不抵债时或者面临解散时,投资者个人必然会设法转移公司资产,债权人利益因此受到损害。 对此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同时,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 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 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业务对方可以非常清楚地从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看出他的交易对象是自然人独资公司,在商业信用普遍缺失的情况下,有多少人有足够的勇气与自然人独资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呢? 而且,投资者必须自己证明财产没有混同,否则就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面对如此严格的举证责任,我想很多创业者可能还是不得不拉上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要解决这一问题,当然不是废除一人公司制度,而是建立严格的诚信制度,打击不诚信之徒,营造诚信的商业环境。
阅读全文>>
引言 我国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对一人公司做出了特别规定,从出资、再投资、法人格否认等方面对一人公司的债权人进行了特殊保护,但笔者认为仍然存在不足之处,规定过于简单,对一人公司的债权人保护存在隐患。  1 出资 在出资方面,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高7万,而且要求投资者“实缴”、“一次交清”。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与公司有限责任给一人股东违法操纵带来的巨大利益相比,只能是杯水车薪。法律不断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场,不断的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已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在公司法人格的制度框架下,较低的注册资本却无形中成为了很多人规避责任的途径。一人公司合法化后各地纷纷涌现的一人公司现象,可以说在短时间繁荣了市场,但是市场的长期繁荣需要实力的保障,到底现在有多少一人公司存活下来,他们为市场提供了多少效益,值得研究。 新《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的出资方式和比例等没有做出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规定,也就是说,一人公司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为出资。笔者认为,控制每一种出资方式在一人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也是很好的保护债权人的措施。  2 再投资 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规定从几个方面保护债权人利益。第一,一人公司大多是由一人股东负责经营和管理,为了使该一人股东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全心致力于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公司法限制该一人股东对外设立新的一人公司。第二,一人公司出现股东滥用权力、过度操纵公司的可能性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大很多,因此,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限制该一人股东对外设立新的一人公司,其实是将一人股东的个人全部财产作为其避免滥用权力、过度操纵公司的担保。笔者认为,此规定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仍有待完善之处:假设一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再投资对外设立新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此时该自然人也有可能参与该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其财产也要为该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过度操纵提供担保;或者一个法人在投资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又对外投资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此时,该法人要经营、管理两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其法人财产要对两家公司提供“担保”。这些情况的产生对债权的侵害是同样的。 3 组织机构 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但是一人公司从本质上仍然属于公司,享受公司有限责任的种种裨益,从权力制约上一人公司甚至比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更需要规制以达到公司内外部利益的平衡,一人公司在与传统公司法社团性基础的理论相背离的情形下,却必须适用现行法为社团性公司设计的一系列法规,我国一人公司也不例外。我国一人公司没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其一人股东可以同时担任董事、监事、经理、财务等职位,该股东的意志披上法律的外衣成为股东会的决议,该股东即使自我交易、自己代理及 双方代理 、竞业等需要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均可由该单一股东做出“ 股东会决议 ”同意即可。由此看出,我国虽然承认了一人公司的法人格,但是对于一人公司的组织机构和权力制衡规定却一片空白。在一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这些制度的欠缺对于公司的债权人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法律在这里过分的强调了市场繁荣却忽视了市场安全。惟此如何保护该一人公司的债权人、相对交易人及未来该公司之股份受让人的利益?再者,一人公司由于权力集中,该单一股东对该公司拥有百分之一百的控制权,法律在承认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后,一人公司就可仅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极大的诱使了一人股东权力的滥用。4 一人公司缺乏过程监管 新《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过程监管几乎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同。我们“窥一斑而知全豹”仅从公司的财务会计监管来了解:两类公司都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但是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股东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并同时制定了此知情权的保障途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股东知情权的担忧,但是否可以考虑赋予一人公司债权人知情权,在债权人会议时向债权人公开公司的财务会计情况?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后 利润分配 ,法定的公积金为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任意公积金没有限制,而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中,实际上一人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可以由股东决定。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一人公司同样缺乏这方面的约束,使得一人股东实际上拥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权,此“生杀大权”决定了一人股东对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上要“看股东脸色”,在一定程度上对其报告的客观性有所影响。 公司法对于公司财务会计的管理已相对完善,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一人公司的出现,对于该制度的实现又提出了新的问题:首先,一人公司由谁来确保制度的实施?制度的缺失是欲望膨胀的外部根源。如果简单的一句话将责任交给一人股东,那么当股东最终承担无限责任后,仍然不能清偿的债权由谁来买单?社会的损失向谁申诉?第二,由谁来为股东的不法操作提供担保?一人公司有限责任的负面后果不能仅仅用一个法人格否认来解决,往往在否定的法人格背后也是一具人格无存的躯壳,更谈不上偿还债务。那么是不是应该引入第三方的财产,对一人公司的不法操作提供担保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第三,是不是一人公司沿用了以往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一人公司对于交易人和债权人而言,风险显然更大,那么如果立法者躺在原有制度上面睡大觉,仅“参照适用”,那么当一人公司有限责任滥用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我们长久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会面临怎样的困境?  5 法人格否认 一人公司治理的关键是如何避免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发生混同,对公司组织机构的完善、过程的监管都是为了使一人公司在受到法人格保护的同时,真正拥有独立的意志和独立的财产。在实践中,往往发生一人公司没有独立的意志和行为,公司的意志被股东个人意志所取代,进而公司的行为不以公司利益为目的,而以股东利益为目的,公司的财产也不由公司支配而由股东支配,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发生混同。在法人格否认制度对一人公司的适用上看,新《公司法》有了巨大的突破,该突破在于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但是,即使是法人格否认制度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有了完美的结合,我们也不能高枕无忧。因为我们看到,首先,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一个事后的补救制度,法律的作用不仅仅是惩罚,还有预防;其次,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个案的否认,而财产混同不是只损害个案中债权人利益,对公司所有的债权人的利益损害是同等的,仅仅对提出主张的个案进行了法人格否认,对其他债权的损害却还在继续中;最后,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倒置仅规定了财产混同的情况,而未提股东滥用 股东权利 、过度操纵公司等现象的举证责任倒置,事实上股东滥用权力、过度操纵在一人公司中极为普遍,此类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可能是公司财产流失而不一定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因此现行法律的规定不全面应当考虑完善。 参考文献:  [1]赵德枢.《一人公司详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王天鸿.《一人公司制度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郭强,陈建超.《对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漏洞修复》.2008年.  [4]刘斐.《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潜在风险及其立法防范》.载于《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6期.  [5]徐涛.《浅论对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载于《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1期.
阅读全文>>
一、基本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一种,由公司法加以规范和调整。它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股东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也是一人公司区别于独资企业之所在,后者不具有法律人格,业主要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主要由民法、商事登记法和商事会计法等调整 二、新旧对比 (一)原公司法没有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新公司法特设专节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 会计年度 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 (二)新旧规定的差异 原公司法没有规定一人公司这种公司形式。而新公司法则明确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并且设专节纳入“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章,要求除了本节内关于艺人公司的特殊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同时规定了高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和更严格的缴纳方式、在书面记载、公开登记、告之债权人制度等方面也做了较严格的规定,以增强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另外对滥设一人公司的行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 三、确立一人公司制度的弊端 一人公司从来都是一种饱受争议的公司形式。法律界否定一人公司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四个 (一) 一人公司缺乏社团性;承认一人公司,将使公司社团性之人合基础发生根本性的动摇。 (二) 承认一人公司将使传统公司法面临较大冲突;承认一人公司,将使传统公司法关于内部组织机构的规定难以实施,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各项议事的资本多数决定原则,都将因一人股东而失去意义。 (三) 承认一人公司对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不利;承认一人公司,将使公司相对人难以搞清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也无法保证公司之财产的完整性,最终导致公司债权人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 (四) 一人公司极易滥用公司法律人格;公司唯一股东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将公司财产转移于公司之外,使公司空壳运转,而承担责任时,唯一股东却又可以借公司法人格和有限责任使自己逃避债务和责任,从而使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众承担极不公平的风险。 四、设立一人公司制度的理由 在一人公司的设立问题上,原公司法的规定出现了一个奇怪而矛盾的现象,一方面,原公司法没有确立一人公司的制度,另一方面却又有了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企业这种实质上一人公司的规定,同时对于公司股东不足法定人数甚至仅剩一人的情况,不规定为法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导致此种情况出现时,因法律无禁止性规定而使公司存续合法化。所以我们说,原公司法中没有明确的一人公司的概念,但仍然允许在某些特殊条件下的一人公司存在,并且只有在这些特殊条件下才能设立一人公司。这种立法模式造成了诸如对内外资、国资与私营资本区别待遇;挂靠、假股东等大量规避法律行为的出现。如果这种情况继续下去,不仅无法取缔实质一人公司的存在,而且不能有效规制一人公司,甚至可能造成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矛盾与混乱,加剧一人公司的滥用倾向。 我们认为,一人公司的产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必然结果 (一)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一人公司产生的内在驱动力。 (二) 传统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在实际运行中的变异为一人公司提供了适宜的土壤。 (三) 大量涌现的拥有巨额投资能力的经济实体也需要通过举办一人公司的方式,实现其多种经营谋取各行业利润并分散投资经验风险的目的。 (四) 高科技发展的条件下,中、小规模企业具有构筑一人公司的经济基础。 (五) 虽然法律可以不规定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但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却无法禁止。 五、新公司法设立一人公司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新公司法中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的宗旨主要是,一方面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从而鼓励投资者充分利用公司的形式创造财富,另一方面最大程度的限制一人公司本身固有的缺陷,防止利用一人公司牟取不法利益的行为发生,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其主要内容有: (一) 明确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定位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1名自然人或者1个法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 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和交纳方式,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以及必须一次性足额交纳的规定提高了进入门槛。 (三) 禁止滥设一人公司,禁止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也禁止一人公司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以尽可能的避免投资者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恶意逃避法律责任。 (四) 规定了书面记载、公开登记、告之债权人制度,增强公司运作的透明度,使一人公司能置于债权人甚至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降低了单一投资者损人利己不法交易行为的可能性。 (五) 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将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混同,实现非法目的,特别赋予了一人公司股东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义务,如果股东不能有效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则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阅读全文>>
一人公司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投资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 。从理论上来说,一人公司是 有限责任 的扩大适用,在公司法修订的过程中,就是否要设立一人公司的问题在学界曾引起广泛争论。新《公司法》适应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特别规定,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资本制度上坚持了法定资本制,公司法规定一人责任公司的最低 注册资本 额为10万元,并且一次足额付清。 第二,要求在公司登记时注明股东特征,即明示该一人公司个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 第三,对自然人股东的一人公司作出特别规定:其一,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59条第二款);其二,提供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证明;否则,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 新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表明了新公司法的成熟度以及国际化的特点。
阅读全文>>
一人公司有什么缺点 (一)欠缺对债权人等相关群体利益保护 (二)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制造了机会 (三)对于侵权责任的规避 (四)为投资者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提供庇护场所
阅读全文>>
什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主体是单一的,也就是说,股东只有1人,为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章程 规定的出资额;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阅读全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下午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法》,这部法律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昨日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的《公司法》将允许设立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 ,但同时设立了五项 风险防范 制度。 安建在新闻发布会介绍,从实际情况看,虽然按照修订前公司法的规定,除 国有独资公司 外,是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也都从过去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发展到现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研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还是以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更为恰当。同时,在立法上应当建立严格的制度,防止一人公司滥用公司制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危害经济秩序。 安建说,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允许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主要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而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 会计年度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些规定,比其他国家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更为严格,既为公众投资创业多增加了一条渠道,多了一种方式,又有利于规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弊端。应当说,这样的规定,是适当的。 据介绍,修订后的公司法除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外,还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充实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和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
阅读全文>>
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一) 股东为1个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三)股东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 房屋所有权 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还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由所在地 居民委员会 或 业主委员会 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六)受理审核期限 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如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 (七)收费标准? 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阅读全文>>
我国《公司法》所说的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 一人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 有限责任 公司。因此,你今年已满20岁,属于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符合成立一人公司的主体条件。你可以申请设立一人公司。 《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 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你若想设立一人公司,仅注册资本最低要10万元人民币,否则不予申请注册。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相关重大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阅读全文>>
“ 一人公司 ”是什么意思? 所谓“一人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即规定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但规定,成立“一人公司”首先要求 注册资本 不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说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予以公示;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一人公司”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故目前国家是允许和鼓励的。
阅读全文>>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Copyright 2021 yinghuod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2020017053号-1
安徽萤火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栢悦中心2412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51-63844003举报邮箱: jubao@yinghuod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