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

作为个体工商户,开具专票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但是,对于许多个体工商户来说,开具专票还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那么,个体工商户专票怎么开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什么是个体工商户专票

个体工商户专票是指个体工商户向购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体工商户开具专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开具发票的业务活动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等。

个体工商户专票开具的流程

个体工商户开具专票的流程包括:开票前准备、填写发票信息、开具发票、登记发票等。在开具专票之前,个体工商户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包括购买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信息。

个体工商户专票开具的注意事项

在开具专票的过程中,个体工商户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填写发票信息时要仔细核对,确保发票信息的准确性;开具发票时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不得随意更改;开具发票后要及时登记,确保发票的合法性。个体工商户专票开具的税率

个体工商户开具专票的税率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开具专票的税率为3%、5%、6%、10%、11%、13%等。

个体工商户专票开具的时间

个体工商户开具专票的时间一般为交易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个体工商户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开票。

个体工商户专票开具的电子化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个体工商户开具专票也逐渐电子化。现在,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电子发票平台开具专票,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开票效率,还可以减少纸质发票的使用。

个体工商户专票开具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开具专票后,还需要进行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开具的专票信息报送给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核对纳税情况。

个体工商户专票开具的常见问题

在开具专票的过程中,个体工商户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填写发票信息错误、开具发票后忘记登记等。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及时咨询税务机关或者专业的财务人员来解决。

总之,个体工商户开具专票是一项比较重要的工作,需要个体工商户认真对待。只有掌握了开具专票的流程和注意事项,才能更好地开具专票,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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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个体工商户或是大中型企业,增值税全是其经营过程中面对的主要税种。企业采购货物的时候,在清算完货款后,会接收到对方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有一些企业接收到的是专用发票,而有时则是得到的普...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有哪些差别的知识,跟着上海公司注册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有哪些差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一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机构特定的企业印制;其它发票,依照国务院主管机构的规定,各自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特定企业印制。没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特定,不可印制发票。
2、发票采用的主体不一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只可以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采用,小规模纳税人需采用的,只可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本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能够由从业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各样纳税人领购采用,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能够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采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一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开具有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商品或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时间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容外,还包含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包括增值税数额、适用税率、应缴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作用不一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据,并且能够用于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据;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它的一概不得作抵扣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按什么规定出具?
1、项目填报齐全,所有联次1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数额相同。
2、字迹清晰,不可涂改。如填报有误,应另行出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标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变成废票的,也应按填报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可加盖其它财务印章。根据不一样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各自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采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出具专用发票一定事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可手工填报“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报的,属于未按规定出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可做为扣税凭据。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出具专用发票,一定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综上,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区分表现在发票的应用主体、印制内容、作用上边的不一样。二者的最主要区分是在是不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上。领取增值税专业发票的采购公司,可以抵扣销售货物时候的增值税销项,为公司免减大部分税费。现阶段,仅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才可以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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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社会经济中,我国存在数量众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最大的区别,就是其可以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销项税额抵扣。不过,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经常会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其可以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解答。

  一般而言,一般纳税人企业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符合以下具体情况:

  1、收回的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可重新开具发票。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不过,当前我国税务机关对于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般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已经跨月或已经抄税。所以,对于这种不能作废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情况而言,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然后,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对于有些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然后销售方据此重新开票。其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

  3、销售方凭借自己申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如若销售方已开具发票,后又发现发票开具有误,但此时购买方还未收到发票,同时其发票开具又不符合作废条件。这时,开票方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己向税务机关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开票。但其必须满足如下情况:(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2)因发票开具有误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

  4、发票丢失,再重新开具发票。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丢失前已认证相符,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丢失前未认证,那么购买方则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那么就可以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机关认证,然后将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此种情况其可以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再将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以上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说明。在现实具体操作中,企业经营者、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一定要对上述事项进行详细了解和把握,并正确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这样才能够让企业发票开具合法合规,维护好企业财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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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企业增值税纳税人类型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其中,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500万元),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而一般纳税人则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通常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在日常交易往来过程中,其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若遇到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一般需要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而一般纳税人则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在日常经营发展过程中,如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又应如何进行处理呢?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说明。

  首先,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这样一个概念,即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必要退回要求重开。另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不需要进行认证抵扣,而只需直接计入相关的库存成本或者费用科目就可以。

  另外,对于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在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增值税。其具体依据如下: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

  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希望能够为企业账务处理以及记账报税提供一些借鉴,进而以确保企业专业完成财税工作,维护好企业财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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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以及处理方式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五、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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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对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现决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三、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四条第一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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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般纳税人企业日常经营发展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问题。那么,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经营者都需要了解哪些事项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

  通常,一般纳税人企业刚开始领购的发票数量为25张,若不够用,可申请增量或增版。一般而言,增量适用于金额不高,但开票量大的公司,而增版则适用于客单价高,但开票量相对较少的企业。

  2、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标准

  通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需符合以下要求:(1)字迹清楚;(2)不得涂改;(3)项目填写齐全;(4)票、物相符;(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和金额一致;(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8)按照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开具

  在现实生活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主要分为税务代开和自行开票两种。其中,税务代开是指部分法人单位或个人没有开发票资格,那么便可以前往税务局开具发票;而自行开票则是指具有开票资格的企业注册完成后,申请税控和发票,自行进行开票。

  4、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重开

  在具体操作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会出现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其适用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2)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3)销售方凭自己申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4)发票丢失重新开具发票。

  5、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注意事项

  一般而言,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在开具、报销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开票时,发票抬头要与企业名称的全称一致,且必须要有税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2)发票报销要及时,尽量不要跨年,否则不能进行税前扣除;(3)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以上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了解事项简要说明。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提前对上述事项进行具体了解和把握,以确保增值税发票开具符合相关规定,规范、有序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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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税务总局决定调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公告》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加强和改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见附件。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第三条和附件3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2月3日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的说明

  一、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

  (一)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如下图所示)。

  (二)鉴别方法

  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

  二、专用异型号码

  (一)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如下图所示)。

  (二)鉴别方法

  直观目视识别。

  三、复合信息防伪

  (一)防伪效果

  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票面具有复合信息防伪特征。

  (二)鉴别方法

  使用复合信息防伪特征检验仪检测(如下图所示),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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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业经营运转过程中,其在交易往来时难免会涉及到诸多票据,而发票就是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那么,关于“发票”,其都有哪些常见的误区呢?接下来,北京代理记账公司将对此进行介绍与说明。

  一般情况下,北京代理记账公司认为,有关于发票“误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不开具发票,就不需要申报收入。

  这一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不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即便其取得未开票收入,也需要如实进行申报。所谓未开票收入,是指没有开具发票的收入,通常是由于销售金额很小且是对自然人销售,因而开具发票没有实际意义。但在具体账务处理过程中,该类收入也是需要如实记录并申报的。

  (2)取得进项发票就可以抵扣。

  有关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发票,要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情况来判断是否属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即是说,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准予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项目,企业才可以进行抵扣,否则,一律不予抵扣。

  (3)免征增值税项目不需要开具发票。

  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还是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发票票面金额税额正确就是符合规定的发票。

  实则不然。发票应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并确保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而且还要特别注意购买方信息、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备注栏、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正确。

  (5)没有取得发票就不能税前列支。

  这一观点也是错误的。究其原因,能否进行税前列支应区分各种情形,并不是没有取得发票就不能税前列支。

  (6)视同销售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错误。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也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超出经营范围不能开票。

  这也是错误的。现如今,伴随着企业经营业务的日趋多元化,纳税人在主营业务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营业范围的限制,即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8)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有时间限制。

  事实上,只要是符合开具红字发票条件即可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使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发票“误区”,北京代理记账公司认为,企业纳税人不论是自行开具发票还是寻求税务机关代开,都需要对发票开具问题进行了解和重视,这样才能够确保企业后续记账报税工作地有序进行。另外,企业如若对“发票”问题存有具体疑问,也可以寻求专业北京代理记账公司进行详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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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让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更多的便捷,8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推出地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进行了公布。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二、完善纳税信用修复管理机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信用修复条件、统一修复标准、规范修复流程、畅通修复渠道,积极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纳税信用。

  三、推行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税务总局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开具等基本公共服务。

  四、大力推动房地产交易事项一窗办理。各省税务机关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通过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综合办理窗口等方式,一次性收取房地产交易业务全部资料,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同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国务院要求,完成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国家平台对接工作,加强与同级政府部门协作,依托信息共享积极推进“一网通办”。

  五、实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网上撤销。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报错误的,纳税人可以网上办理撤销业务。

  六、提升税收政策宣传推送精准度。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政策的适用对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宣传辅导精准推送服务。纳税人可减少自主查找、筛选适用税收政策的学习负担和时间。

  七、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有条件的省税务机关试点通过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反馈以及增值税预缴申报等服务,让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业务更轻松。

  八、推动一般退抵税全程网上办。各省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理误收多缴、入库减免、汇算清缴结算多缴等一般退抵税服务,纳税人网上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全程在线审核办结后,完成后续退税。

  九、提供纳税申报提示提醒服务。各省税务机关在电子税务局“我的消息”中增加对临近申报期限还未申报纳税人的提示提醒功能,帮助纳税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十、大力推广智能咨询。税务总局加快推出智能咨询系统,推广智能咨询平台网页端、APP端和小程序端,提供“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各省税务机关积极探索开发语音智能咨询,为纳税人提供便捷咨询服务。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聚焦为民服务解难题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推进自我革新,全力推动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扎实落地,真正解决纳税人和缴费人反映强烈的问题。在落实税务总局两批20条新举措基础上,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形成一批有本地特色的服务措施,更好服务纳税人、缴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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