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方式

一、哪些公司可以通过募集设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募集的方式设立,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二、募集设立的设立特点

1、募集设立是通过社会募集部分股份而进行的设立时首先由发起人认购股份余者向社会募集。

2、发起人认购与社会公众认购有时间前后的顺序。

3、募集的程序比较复杂具体步骤不限于认足股份缴纳股款和选任公司机构故称复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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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公司设立方式的选择直接影响企业的组织结构、责任承担及运营效率。根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公司设立方式因企业类型、股东构成及资本来源而异。本文将从企业类型出发,系统解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外资企业的设立方式,并分析其适用场景与注意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式
1. 发起设立
定义:由股东共同出资并签订章程,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
适用情形:适用于股东人数较少(1-50人)、资本结构简单的初创企业。
流程:
核名→2. 制定章程→3. 认缴注册资本→4. 提交设立申请→5. 领取营业执照。
优点:流程简单,股东责任以出资额为限。
2. 股权转让/增资扩股
定义:通过股权转让或引入新股东完成公司设立后的资本调整。
适用情形:原股东需引入资金或资源时使用。
注意事项:需修改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1. 发起设立
定义:由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后直接设立公司。
适用情形:股东数量较少(2-200名发起人),资本需求明确。
流程:
发起人签订协议→2. 认购股份→3. 召开创立大会→4. 申请登记。
注册资本要求:最低500万元,需实缴20%以上。
2. 募集设立
定义: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不低于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适用情形:需大规模融资的企业,如拟上市公司。
流程:
发起人协议→2. 证监会核准→3. 公开募股→4. 验资→5. 召开股东大会→6. 登记设立。
风险:流程复杂,需承担发行失败风险。
三、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方式
1. 自然人独资设立
定义:由单一自然人出资并承担无限责任。
适用情形:小规模个体经营(如工作室、咨询机构)。
流程:
提交身份证明→2. 登记经营场所→3. 领取营业执照。
限制:一个自然人仅能设立1家独资企业。
2. 家庭财产出资
定义: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但需明确财产分割协议。
注意事项:若未明确分割,债务可能由家庭共同财产清偿。
四、合伙企业设立方式
1. 普通合伙
定义:所有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适用情形:法律、会计等强调个人信誉的行业。
优势:决策灵活,税务穿透(仅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有限合伙
定义:由普通合伙人(GP)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LP)以出资额为限担责。
适用情形:私募基金、股权激励平台等资本运作场景。
结构要求:至少1名GP和1名LP。
五、外资企业设立方式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定义:中外股东共同出资,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和风险。
行业限制:需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流程:需经商务部或地方商委审批,再办理工商登记。
2. 外商独资企业(WFOE)
定义:由外国投资者100%控股。
优势:独立运营,避免合资方利益冲突。
适用领域:科技研发、咨询服务等开放行业。
3. 外资并购
定义:通过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实现外资进入。
审批要求:涉及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
六、特殊设立方式
1. 分公司设立
定义:母公司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
适用场景:业务扩张但需母公司统一管理时使用。
责任承担:分公司的债务由母公司连带清偿。
2. 子公司设立
定义:母公司控股的独立法人企业。
优势:风险隔离,可独立融资和上市。
3. VIE架构(协议控制)
定义:通过股权质押、独家协议等方式间接控制境内企业。
适用情形:外资限制行业(如互联网教育)的境外上市路径。
七、设立方式选择的核心考量因素
责任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责任。
资本需求
注册资本高的企业(如金融类)需选择实缴方式,一般企业可采用认缴制。
税务成本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享受税务穿透,公司制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行业准入
外资企业、特殊行业(如医疗、教育)需优先满足审批要求。
八、政策优化与未来趋势
全程电子化登记
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实现线上核名、提交材料、领取电子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认缴期限调整
2024年《公司法》修订后,有限责任公司认缴期限由20年缩短至5年,需及时调整章程。
简化外资准入
自贸试验区试点“负面清单+备案制”,外资企业设立效率大幅提升。
九、常见问题解答
Q1: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有何区别?

责任:前者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后者承担无限责任。
税收:前者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后者仅缴纳个人所得税。
Q2:设立股份公司必须上市吗?

不一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非公开募集股份,但上市需符合证监会额外条件。
Q3:外资企业能否使用境内自然人名义代持股权?

法律禁止代持规避外资准入限制,需通过合规架构(如VIE)实现控制。
十、总结与建议
初创企业:优先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平衡风险与成本。
资本密集型行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或有限合伙架构更利于融资。
外资企业:根据行业开放程度选择合资、独资或VIE模式。
合规优先:设立前需充分了解行业审批要求,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代办。
公司设立方式的选择是战略决策的重要环节,需结合法律、税务、业务需求综合评估。创业者应在明确自身定位的基础上,选择高效合规的路径,为企业长期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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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流程

设立公司流程是:

1、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的文件;

3、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详细过程如下:

1、订立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文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订立公司章程,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章程才能生效,也才能继续进行公司设立的其他程序。

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进行报批,获得批准文件。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直接注册登记即可成立。但我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二款的“但书”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所以,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设立公司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文件。

4、股东缴纳出资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除具有人合因素外,还具有一定的资合性,股东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的出资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法定的出资形式,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5、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登记发照。

对于设立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对于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可以凭登记机关办法的营业执照申请开立银行帐户、刻制公司印章、申请纳税登记等。只有获得了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的程序才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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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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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认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要求发起认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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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管理能力出资成立公司吗
不可以以管理能力出资成立公司。股东需要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管理能力并不能用货币估价且不能依法转让,因此出资人不能以管理能力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注意事项
以货币资金出资,无需进行任何评估作价,并且公司可运用该货币资金购买所需要的财产物资、专利技术,用于投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偿付债务,具有极大的财务灵活性。同时,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会出现出资溢价问题,可以简化财务处理手续。因此,货币资金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资方式,也是企业最愿意接受的出资方式。对此,股东在采取货币资金出资的方式时,应注意如下的事项:
1、资金来源
在审查出资货币资金的合法性问题上,应注意审查出资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主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应注意:
出资来源于另一企业解散所分取的财产,该企业是否依法清算;
出资来源于其他企业分得的红利,出资人是否依法缴纳所得税;
出资来源于拆借资金,是否履行资金拆借的合法手续;
出资来源是否为违法所得或不当得利;
出资人对出资来源是否具有处分的权利,是否包含其他人的部分权利(例如共同财产的其他共有人等),或是否存在被限制处分的情况。
2、出资成本
汇率折算和手续费将可能增加出资的成本。如以非本位币(即人民币,下同)出资的,则需要按照规定的汇率折算为本位币,但由于汇率存在不稳定性,出资在汇率折算过程中将会发生损失,增大资本投入。另外,由于银行转账出资需要手续费且各银行的手续费收费不一致,外币现钞出资存人银行亦需要支付手续费。因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折算汇率和手续费的承担可避免出资的损失和纠纷的发生,降低出资不足的风险。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当中,并不会将管理能力认定为公司成立过程当中入股出资的一个条件,甚至可以说管理能力很难通过金钱或者货币价值来进行衡量,而如果遇到了类似的通过这样无法进行估价的事物入股的,可以咨询律师,,萤火法务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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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钱可不可以取出
公司成立后,注册资金的基本帐户上面的钱可以取出但是不可以全部取出来的。帐户里需要留最低的保证金,每个银行要求都不一样,这属于抽逃注册资本金,会受到法律制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哪些情况下公司注册资金可以使用
1、将注册资金用于企业经营。
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
2、股东借款。
(1)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一经成立,即和原来的投资者形成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借贷关系,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合法的。作为法律主体的投资者一方没有侵占被投资者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就不能算作抽逃;
(2)从会计处理上,既然是被股东借走,通常都会有适当的会计处理,比如挂在其他应收款上。而货币资金也好,应收款项也好,从会计的角度来看,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财产存在的状态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由货币资金变成了应收款项,但毕竟仍然归属企业。既然仍然还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抽逃一说就无从说起;
(3)从注册资金的作用来看,设立注册资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既然被股东借走的款项仍然属于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显显而易见,企业对其债务的担保程度没有因为股东借款这一事件而降低;投资者只是从企业借走了款项,因此在企业需要的时候,投资者承担着无条件的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所有的债权人必须归还所借款项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债务人的清偿,投资者亦不能例外。他对企业的担保责任并没有因为借款这一行为而降低。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当国家已经批准公司成立之后,相应的注册资金是可以取出来的,但是需要注意各个地方对于注册资金都有着最低的要求,并且不同地方这个要求也是不同的当事人应该多注意,如果出现问题可以咨询律师,萤火法务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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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能不能成立公司
在押人员不能成立公司。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在押人员依法享有什么权利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人员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在一年以下罪犯的场所。看守所在押人员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公民,其不能像普通公民那样完全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甚至有些权利的行使和内容还要受到限制,如人身自由权被剥夺、通信秘密权被限制、言论自由权被限制等等。同时,因其身份的特殊性,还依法享有一些特定的权利。如会见亲属权、辩护权、检举和控告权等。
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权利
1、选举权。看守所在押的嫌疑犯罪人员,无论其是否有罪、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都尚待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其政治权利未被剥夺,他们依法享有选举权是不容质疑的;留所服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虽然他们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仍依法享有选举权。他们可以在监管场所参加选举,也可监护到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或在流动票箱投票或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公民代为投票参加选举活动。
2、被选举权。虽然我国将嫌疑犯罪的人员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排除被选举之列,但看守所在押人员中不乏有通过进一步侦察后被无罪释放的情况。依法这一部分人员依然享有被选举权,简单地把所有嫌疑犯罪的人的被选举权剥夺,有违法律公平、公正原则。因此,从理论上讲,在押嫌疑犯罪人员的被选举权应作为一项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3、宗教信仰自由权。不论是普通公民还是犯罪的人员,他们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看守所要尊重在押人员的合法的宗教信仰自由,在生活、卫生、饮食方面为信仰宗教的在押人员提供方便。但在提供方便的同时,要加强思想教育工作。
4.批评、建议权。对合理的批评和建议,看守所应予采纳,对不合理的批评和建议,要及时给予解释和引导,严禁打击报复。在押人员对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看守所要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和人员。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在押人员而言,其被剥夺的权利当中就有的成立公司的权利并且不仅其不能成立公司,即使被邀请当其他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国家所不允许的,所以如果有可能出现在押情况时请及时联系律师,萤火法务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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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子公司属不属于企业分立
设立子公司与公司分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由母公司取得子公司发行的股份,而后者则是由原公司的股东取得新设公司的股份。公司设立子公司不应被看作公司分立的一种形态,这是因为,如果将其认定为公司分立就要适用公司分立的规则,就要适用法律为公司规定的分立程序,即在分立场合要依法通告得债权人,分立后的公司按协议承担债务。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来看,设立子公司母公司享有对子公司的股权,母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该股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时就不必要在设立子公司程序上予以限制,否则对母公司而言太过苛刻,另外也造成法律对公司决策自由进行过多的干预和限制,进而影响到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效率。因此,设立子公司不同于公司分立。

企业分立法律特征
1.公司分立是在原有公司基础上的“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它与公司合并恰好是反向操作,既不是“转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行为,也不是为拓展经营而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原公司与分立后的公司之间、分立后公司相互之间,既无公司内部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管理关系,也不是企业集团中成员相互间控股或参股的关系,而是彼此完全独立的法人关系。
2.公司分立是公司组织法定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的分立不是公司的完全解散,无论是新设分立还是派生分立,均无须经过清算程序而实现在原公司基础上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在这个意义上,公司分立是法律设计的一种简化程序,使公司在无须消灭的情况下实现“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因此,公司分立是公司组织法定变更的特殊形式。
3.公司分立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的行为。由于公司分立将会引起分立前公司主体和权利义务的变更,而且也必然涉及相关主体的利益,为了保护各方主体利益,分立行为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公司成立子公司与公司进行企业分类之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程序,甚至两者的选择往往决定着公司本身的资产和债务分担问题,所以在遇到类似问题时,无法选择的可以选择咨询律师,萤火法务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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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成立公司需由两个股东吗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注册成立公司并不一定要有两个股东,如果注册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只需要一个股东就能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公司的具体流程
1、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准备设立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领取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4、刻章。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特行科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
5、前往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注册成立公司并不一定要有两个股东,如果注册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只需要一个股东就能注册。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萤火法务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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