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方式

第四十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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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认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要求发起认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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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管理能力出资成立公司吗
不可以以管理能力出资成立公司。股东需要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管理能力并不能用货币估价且不能依法转让,因此出资人不能以管理能力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注意事项
以货币资金出资,无需进行任何评估作价,并且公司可运用该货币资金购买所需要的财产物资、专利技术,用于投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偿付债务,具有极大的财务灵活性。同时,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会出现出资溢价问题,可以简化财务处理手续。因此,货币资金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资方式,也是企业最愿意接受的出资方式。对此,股东在采取货币资金出资的方式时,应注意如下的事项:
1、资金来源
在审查出资货币资金的合法性问题上,应注意审查出资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主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应注意:
出资来源于另一企业解散所分取的财产,该企业是否依法清算;
出资来源于其他企业分得的红利,出资人是否依法缴纳所得税;
出资来源于拆借资金,是否履行资金拆借的合法手续;
出资来源是否为违法所得或不当得利;
出资人对出资来源是否具有处分的权利,是否包含其他人的部分权利(例如共同财产的其他共有人等),或是否存在被限制处分的情况。
2、出资成本
汇率折算和手续费将可能增加出资的成本。如以非本位币(即人民币,下同)出资的,则需要按照规定的汇率折算为本位币,但由于汇率存在不稳定性,出资在汇率折算过程中将会发生损失,增大资本投入。另外,由于银行转账出资需要手续费且各银行的手续费收费不一致,外币现钞出资存人银行亦需要支付手续费。因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折算汇率和手续费的承担可避免出资的损失和纠纷的发生,降低出资不足的风险。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当中,并不会将管理能力认定为公司成立过程当中入股出资的一个条件,甚至可以说管理能力很难通过金钱或者货币价值来进行衡量,而如果遇到了类似的通过这样无法进行估价的事物入股的,可以咨询律师,,萤火法务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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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钱可不可以取出
公司成立后,注册资金的基本帐户上面的钱可以取出但是不可以全部取出来的。帐户里需要留最低的保证金,每个银行要求都不一样,这属于抽逃注册资本金,会受到法律制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哪些情况下公司注册资金可以使用
1、将注册资金用于企业经营。
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
2、股东借款。
(1)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一经成立,即和原来的投资者形成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借贷关系,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合法的。作为法律主体的投资者一方没有侵占被投资者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就不能算作抽逃;
(2)从会计处理上,既然是被股东借走,通常都会有适当的会计处理,比如挂在其他应收款上。而货币资金也好,应收款项也好,从会计的角度来看,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财产存在的状态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由货币资金变成了应收款项,但毕竟仍然归属企业。既然仍然还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抽逃一说就无从说起;
(3)从注册资金的作用来看,设立注册资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既然被股东借走的款项仍然属于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显显而易见,企业对其债务的担保程度没有因为股东借款这一事件而降低;投资者只是从企业借走了款项,因此在企业需要的时候,投资者承担着无条件的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所有的债权人必须归还所借款项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债务人的清偿,投资者亦不能例外。他对企业的担保责任并没有因为借款这一行为而降低。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当国家已经批准公司成立之后,相应的注册资金是可以取出来的,但是需要注意各个地方对于注册资金都有着最低的要求,并且不同地方这个要求也是不同的当事人应该多注意,如果出现问题可以咨询律师,萤火法务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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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能不能成立公司
在押人员不能成立公司。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在押人员依法享有什么权利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人员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在一年以下罪犯的场所。看守所在押人员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公民,其不能像普通公民那样完全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甚至有些权利的行使和内容还要受到限制,如人身自由权被剥夺、通信秘密权被限制、言论自由权被限制等等。同时,因其身份的特殊性,还依法享有一些特定的权利。如会见亲属权、辩护权、检举和控告权等。
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权利
1、选举权。看守所在押的嫌疑犯罪人员,无论其是否有罪、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都尚待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其政治权利未被剥夺,他们依法享有选举权是不容质疑的;留所服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虽然他们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仍依法享有选举权。他们可以在监管场所参加选举,也可监护到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或在流动票箱投票或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公民代为投票参加选举活动。
2、被选举权。虽然我国将嫌疑犯罪的人员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排除被选举之列,但看守所在押人员中不乏有通过进一步侦察后被无罪释放的情况。依法这一部分人员依然享有被选举权,简单地把所有嫌疑犯罪的人的被选举权剥夺,有违法律公平、公正原则。因此,从理论上讲,在押嫌疑犯罪人员的被选举权应作为一项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3、宗教信仰自由权。不论是普通公民还是犯罪的人员,他们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看守所要尊重在押人员的合法的宗教信仰自由,在生活、卫生、饮食方面为信仰宗教的在押人员提供方便。但在提供方便的同时,要加强思想教育工作。
4.批评、建议权。对合理的批评和建议,看守所应予采纳,对不合理的批评和建议,要及时给予解释和引导,严禁打击报复。在押人员对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看守所要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和人员。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在押人员而言,其被剥夺的权利当中就有的成立公司的权利并且不仅其不能成立公司,即使被邀请当其他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国家所不允许的,所以如果有可能出现在押情况时请及时联系律师,萤火法务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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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子公司属不属于企业分立
设立子公司与公司分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由母公司取得子公司发行的股份,而后者则是由原公司的股东取得新设公司的股份。公司设立子公司不应被看作公司分立的一种形态,这是因为,如果将其认定为公司分立就要适用公司分立的规则,就要适用法律为公司规定的分立程序,即在分立场合要依法通告得债权人,分立后的公司按协议承担债务。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来看,设立子公司母公司享有对子公司的股权,母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该股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时就不必要在设立子公司程序上予以限制,否则对母公司而言太过苛刻,另外也造成法律对公司决策自由进行过多的干预和限制,进而影响到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效率。因此,设立子公司不同于公司分立。

企业分立法律特征
1.公司分立是在原有公司基础上的“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它与公司合并恰好是反向操作,既不是“转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行为,也不是为拓展经营而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原公司与分立后的公司之间、分立后公司相互之间,既无公司内部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管理关系,也不是企业集团中成员相互间控股或参股的关系,而是彼此完全独立的法人关系。
2.公司分立是公司组织法定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的分立不是公司的完全解散,无论是新设分立还是派生分立,均无须经过清算程序而实现在原公司基础上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在这个意义上,公司分立是法律设计的一种简化程序,使公司在无须消灭的情况下实现“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因此,公司分立是公司组织法定变更的特殊形式。
3.公司分立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的行为。由于公司分立将会引起分立前公司主体和权利义务的变更,而且也必然涉及相关主体的利益,为了保护各方主体利益,分立行为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公司成立子公司与公司进行企业分类之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程序,甚至两者的选择往往决定着公司本身的资产和债务分担问题,所以在遇到类似问题时,无法选择的可以选择咨询律师,萤火法务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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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成立公司需由两个股东吗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注册成立公司并不一定要有两个股东,如果注册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只需要一个股东就能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公司的具体流程
1、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准备设立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领取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4、刻章。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特行科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
5、前往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注册成立公司并不一定要有两个股东,如果注册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只需要一个股东就能注册。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萤火法务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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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股东可以成立别的公司吗
当然是可以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人数分两种情况:一是通常情况下,法定股东数须是50人以下。二是特殊情况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法定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实缴的出资额,即经法定程序确认的资本。在中国,法定资本又称为注册资本,既是公司成为法人的基本特征之一,又是企业承担亏损风险的资本担保,同时也是股东权益划分的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章。制定公司章程既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也是便于外界监督管理和交往的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权及议事的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项与清算办法、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公司设立名称时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是公司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他经营地。生产经营条件是指与公司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条件。它们都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设立公司的起码要求。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股东严格来说在公司中并没有职位,所以说这个时候并不能限制对方,如果对方想要成立别的公司,这个时候其他股东是不可以阻止的,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萤火法务网在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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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可以不成立监事会吗
当然是可以的,不过成立监事会相对有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5条、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要设董事会,成员为3到13人,股东人数教书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要设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在法律中规定并不是说有限公司就一定需要成立监事会,这个是由各股东自行协商处理,但是成立监事会对于公司而言是有好处的,可以起到监督作用,这样子就可以以防有企业的高管出现危害企业利益的事情,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萤火法务网在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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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的公司实收资本有没有要求
新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已经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就是说理论上“一元公司”可以存在,最高也没有限制,新成立的公司可以无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等。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还有一点应注意,就是企业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筹集资本,既可以一次筹集,也可以分次筹集。分次筹集时,所有者最后一次投入企业的资本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以内缴足。因此,在某一特定的期间内,企业实收资本可能小于其注册资本的数额。

新成立公司实收资本为0怎么做账
1、出资人的出资,可以一次性出资,也可以分次出资。你说的“一直等到最后其他应付款-法人挂账金额和注册资本一致,再转到实收资本”方式可以的,也可以分次计入实收资本。
2、零申报,但是还是报了个税,这就要现根据报表做账,补充未做的帐;然后再根据实际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做账,指会计进行账务处理的过程。从开始记账入册直到结算的全过程以及其中的环节都叫做账,是指会计进行账务处理的过程,一般从开始填制凭证到编制报表结束的整个过程。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现在我国法律当中,对于新成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并没有什么要求,同时实收资本本身的测量以及衡量也是比较模糊的一种资本,而如果在计算实收资本时出现问题的,可以咨询律师帮忙处理,萤火法务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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