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方式

新注册公司设立方式填写指南公司设立方式概述在公司注册过程中,正确填写设立方式是确保公司顺利成立的关键步骤。公司设立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公司发起人是指对公司有完全的权力,并承担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全部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发起设立的公司,其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承受设立承受设立是指公司承受另一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方式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承受设立的公司,其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派生设立派生设立是指公司通过派生公司的方式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派生设立的公司与母公司具有派生关系,派生设立的公司继承母公司的遗产,并承担母公司的债务。收购设立收购设立是指公司通过收购其他公司的方式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收购设立的公司对被收购公司承担债务。合并设立合并设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合并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合并设立的公司由合并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配财产。分立设立分立设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分立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分立设立的公司由分立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配财产。参股设立参股设立是指公司通过参股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参股设立的公司由参股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配财产。注册公司设立方式的填写技巧选择合适的公司类型在填写注册公司设立方式时,要选择合适的公司类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这将直接影响到后续的设立流程和税收政策。准确填写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是公司的身份标识,填写公司名称时应准确、简明扼要,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过于复杂的词汇。同时,要确保公司名称不与他人重复,避免出现商标冲突的情况。正确填写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所需的最低资本,其填写应准确无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金额为30万元。在填写时,应注意避免填写错误,如数字书写不规范、小数点位置不正确等。准确填写住所住所是的地点,填写住所时应准确、详细。应填写住所的具体、邮编等信息。如有可能,还应提供住所的详细说明,如是否需要装修、是否需要供电等。正确填写股东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填写股东时应准确、完整。如有可能,还应提供股东的背景资料、投资意向等。准确填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填写时应准确、完整。应填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责等详细信息。如有可能,还应提供其背景资料、工作经历等。注意填写其他相关信息还需注意填写其他相关信息,如经营范围、章程、税务类型等。在填写时,应注意详细、准确、完整,避免出现错误或遗漏。注册公司设立方式的注意事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填写注册设立方式时,应确保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会导致设立失败,甚至可能面临法律风险。避免使用他人的名字或商标在填写名称时,应确保名称不与他人重复。注意股权比例分配在填写股东时,应注意股权比例的分配。避免虚假陈述在填写经营范围、章程、税务类型等时,应避免虚假陈述。通过以上步骤和注意事项,您可以确保新注册公司的设立方式填写正确无误,从而顺利完成公司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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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具体如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人可以自行选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通过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来实现。具体如下: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人可以自行选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方 式 : 发 起 设 立 与 募 集 设 立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是两种不同的设立公司的方式。发起设立比较简便,只需要发起人认足股份就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要求各个发起人要有比较雄厚的资金,仅发起人就能认购公司应当发行的全部股份。而募集设立发起人只需要投入较少的资金,就能够从社会上募集到较多的资金,从而使公司能够迅速聚集到较大的资本额。但是,由于募集设立涉及发起人以外的人,所以法律对募集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包括:一、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二、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三、发起人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四、发起人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五、发起人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并由证券公司承销;六、发起人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七、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八、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九、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通过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来实现。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而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人可以自行选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比较简便,但要求各个发起人要有比较雄厚的资金,仅发起人就能认购公司应当发行的全部股份。募集设立发起人只需要投入较少的资金,就能够从社会上募集到较多的资金,从而使公司能够迅速聚集到较大的资本额,但法律对募集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包括: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发起人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起人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并由证券公司承销;发起人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申请设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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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遵循《公司法》及地方性法规要求,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将最新设立流程梳理如下:一、设立前核心准备(一)发起人资格确认人数要求:发起人需为2-200人,其中半数以上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若为国有企业改制,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须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资格审查:自然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企业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特殊主体(如公务员、失信被执行人)禁止担任发起人。(二)注册资本规划最低限额:依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500万元人民币。特定行业(如金融、劳务派遣)需符合行业法规更高要求。出资方式:可采取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非货币资产需经评估机构验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三)经营场所落实地址类型:可选择实际办公地址或挂靠地址。挂靠地址需经工商备案,需提供场地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或挂靠协议。行业准入:涉及特殊行业(如餐饮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需确保地址符合行业准入标准。二、设立核心流程(一)名称预先核准(1个工作日)名称构成:采用"深圳市+字号+行业+股份有限公司"格式,需准备3-5个备选名称。线上申报: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提交,系统自动核验重名率。特别提示:名称含"中国""中华"等字样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二)章程制定与认购股份章程内容:需载明公司经营范围、股份总数、股东权利义务、组织机构设置等核心条款,募集设立需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股份认购:发起设立:发起人需认购全部股份,首次出资不低于20%,剩余部分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比例不得低于35%,其余股份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向社会公开募集。(三)行政审批与登记(5-7个工作日)材料清单:《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署)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法人提供营业执照)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住所使用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挂靠协议)《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审批流程:线上提交: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全程电子化申报线下提交:至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商事登记窗口办理审核通过后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三、设立后必要事项(一)印章刻制与备案(1个工作日)印章种类:需刻制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章,发票章按需刻制。备案要求:持营业执照至公安机关指定刻章点办理,同步完成印章备案。(二)银行开户(3-5个工作日)账户类型: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特别提示:部分银行要求实地核查经营场所,建议提前预约并确认开户要求。(三)税务登记与申报(30日内)税务报道: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完成税务信息确认,核定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发票申领:按经营需求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首次领用需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四)社保公积金开户(15日内)社保登记:通过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官网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公积金开户:至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四、特殊情形处理(一)前置审批行业涉及金融、教育、医疗等28类行业需先取得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例如:医疗器械经营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二)外资企业设立准入管理: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行业需经商务部门审批。材料差异:需额外提供外方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五、合规建议注册资本规划:建议根据实际经营需求设定,避免虚高注册资本带来的出资压力。地址合规性:使用挂靠地址需选择具备红本租赁凭证的合规服务商。税务风险防控:成立后次月需完成首次纳税申报,即使未经营也需零申报。年度维护: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工商年报公示。本文综合2025年最新政策要求编写,具体办理时建议通过"i深圳"APP或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获取实时办事指南,确保流程合规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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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公司可以通过募集设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募集的方式设立,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二、募集设立的设立特点1、募集设立是通过社会募集部分股份而进行的设立时首先由发起人认购股份余者向社会募集。2、发起人认购与社会公众认购有时间前后的顺序。3、募集的程序比较复杂具体步骤不限于认足股份缴纳股款和选任公司机构故称复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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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公司设立方式的选择直接影响企业的组织结构、责任承担及运营效率。根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公司设立方式因企业类型、股东构成及资本来源而异。本文将从企业类型出发,系统解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外资企业的设立方式,并分析其适用场景与注意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式1. 发起设立定义:由股东共同出资并签订章程,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适用情形:适用于股东人数较少(1-50人)、资本结构简单的初创企业。流程:核名→2. 制定章程→3. 认缴注册资本→4. 提交设立申请→5. 领取营业执照。优点:流程简单,股东责任以出资额为限。2. 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定义:通过股权转让或引入新股东完成公司设立后的资本调整。适用情形:原股东需引入资金或资源时使用。注意事项:需修改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1. 发起设立定义:由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后直接设立公司。适用情形:股东数量较少(2-200名发起人),资本需求明确。流程:发起人签订协议→2. 认购股份→3. 召开创立大会→4. 申请登记。注册资本要求:最低500万元,需实缴20%以上。2. 募集设立定义: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不低于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适用情形:需大规模融资的企业,如拟上市公司。流程:发起人协议→2. 证监会核准→3. 公开募股→4. 验资→5. 召开股东大会→6. 登记设立。风险:流程复杂,需承担发行失败风险。三、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方式1. 自然人独资设立定义:由单一自然人出资并承担无限责任。适用情形:小规模个体经营(如工作室、咨询机构)。流程:提交身份证明→2. 登记经营场所→3. 领取营业执照。限制:一个自然人仅能设立1家独资企业。2. 家庭财产出资定义: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但需明确财产分割协议。注意事项:若未明确分割,债务可能由家庭共同财产清偿。四、合伙企业设立方式1. 普通合伙定义:所有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适用情形:法律、会计等强调个人信誉的行业。优势:决策灵活,税务穿透(仅缴纳个人所得税)。2. 有限合伙定义:由普通合伙人(GP)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LP)以出资额为限担责。适用情形:私募基金、股权激励平台等资本运作场景。结构要求:至少1名GP和1名LP。五、外资企业设立方式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定义:中外股东共同出资,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和风险。行业限制:需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流程:需经商务部或地方商委审批,再办理工商登记。2. 外商独资企业(WFOE)定义:由外国投资者100%控股。优势:独立运营,避免合资方利益冲突。适用领域:科技研发、咨询服务等开放行业。3. 外资并购定义:通过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实现外资进入。审批要求:涉及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六、特殊设立方式1. 分公司设立定义:母公司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适用场景:业务扩张但需母公司统一管理时使用。责任承担:分公司的债务由母公司连带清偿。2. 子公司设立定义:母公司控股的独立法人企业。优势:风险隔离,可独立融资和上市。3. VIE架构(协议控制)定义:通过股权质押、独家协议等方式间接控制境内企业。适用情形:外资限制行业(如互联网教育)的境外上市路径。七、设立方式选择的核心考量因素责任风险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责任。资本需求注册资本高的企业(如金融类)需选择实缴方式,一般企业可采用认缴制。税务成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享受税务穿透,公司制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行业准入外资企业、特殊行业(如医疗、教育)需优先满足审批要求。八、政策优化与未来趋势全程电子化登记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实现线上核名、提交材料、领取电子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认缴期限调整2024年《公司法》修订后,有限责任公司认缴期限由20年缩短至5年,需及时调整章程。简化外资准入自贸试验区试点“负面清单+备案制”,外资企业设立效率大幅提升。九、常见问题解答Q1: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有何区别?责任:前者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后者承担无限责任。税收:前者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后者仅缴纳个人所得税。Q2:设立股份公司必须上市吗?不一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非公开募集股份,但上市需符合证监会额外条件。Q3:外资企业能否使用境内自然人名义代持股权?法律禁止代持规避外资准入限制,需通过合规架构(如VIE)实现控制。十、总结与建议初创企业:优先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平衡风险与成本。资本密集型行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或有限合伙架构更利于融资。外资企业:根据行业开放程度选择合资、独资或VIE模式。合规优先:设立前需充分了解行业审批要求,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代办。公司设立方式的选择是战略决策的重要环节,需结合法律、税务、业务需求综合评估。创业者应在明确自身定位的基础上,选择高效合规的路径,为企业长期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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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方式是工商注册的核心必填项,直接影响股东责任、出资流程和法律风险。许多创业者因不了解"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等专业术语的含义,导致后续股权纠纷或登记驳回。本文结合《公司法》最新规定(2023修订),详解5类设立方式的适用场景、填报要点及常见错误,帮助企业精准选择合规路径。一、公司设立方式的法定分类与适用场景1. 发起设立(占比85%以上)法律依据:《公司法》第78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式股份有限公司核心特征:全体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无需向社会公开募资最低注册资本无强制要求(金融等特殊行业除外)适用企业:中小型创业公司、家族企业、技术服务类企业填报示例: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发起人:张三(持股60%)、李四(持股40%)2. 募集设立(需证监会审批)准入条件: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总股本3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流程特殊性:需提交招股说明书开设验资专户并公告募股召开创立大会(持股比例1%以上股东参会)填报风险点:未取得证券代码前不得使用"股份公司"名称,错误案例:× 公司名称: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预核准名称:某某科技(筹)股份有限公司3. 改制设立(国有企业专属路径)三大实现方式:整体变更:全民所有制企业转为公司制(2023年底前需完成)分立式改制: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设立新公司合并式改制:与其他国企合并后重新登记填报要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国有资产评估报告4. 外资特殊设立方式类型 适用条件 填报注意事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外资比例≥25% 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商独资企业 无中方股东 注册地址需在自贸区等开放区域外商投资性公司 母公司资产≥4亿美元 需商务部备案5. 其他新型设立方式SPV(特殊目的公司):用于股权架构设计,填报时需注明"不以实际经营为目的"有限合伙企业:GP承担无限责任,填报需特别标注执行事务合伙人契约型基金:适用于资管类公司,需同步提交基金业协会备案号二、设立方式选择的3大核心维度1. 股东责任与风险隔离设立方式 股东责任范围 风险指数有限责任公司 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股份有限公司 以认购股份为限 ★★☆☆☆有限合伙企业 GP无限责任,LP有限责任 ★★★★☆2. 资本运作灵活性对比股权融资: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增发新股引入投资者(需工商变更)债权融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需净资产≥6000万元上市规划: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存续期满3年方可申请IPO3. 治理结构差异发起设立公司:可设执行董事代替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时)外资企业:必须设立董事会,且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国有企业改制:需保留职工监事席位(比例≥1/3)三、工商登记表填报实操指南1. 基本信息栏填写规范设立方式:与公司章程第四章完全一致认缴出资时间:不得晚于营业执照签发后20年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需分开列明,技术入股需评估报告错误案例修正:× 出资方式:现金100万元 √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100万元2. 股东信息登记要点自然人股东:填写身份证号码及常住地址法人股东: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私募基金作为股东:需穿透披露最终出资人特殊情形处理:股权激励平台持股需单独注明:股东名称:某某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 备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3. 审批文件上传清单设立方式 必需文件 格式要求募集设立 招股说明书+验资报告 PDF盖章版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商务部门核验通过国有企业改制 清产核资批复+职工安置方案 国资委红头文件四、5个高频错误与避坑方案1. 混淆"设立方式"与"公司类型"错误:将"有限责任公司"填入设立方式栏正确:设立方式填写"发起设立",公司类型选"有限责任公司"2. 外资企业漏报负面清单错误案例:教育培训机构选择"外商独资"方式政策红线:2023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境外资本控股义务教育机构3. 出资时间违规填报风险操作:将认缴期限设为50年合规调整:根据《公司法》修订草案,最长认缴期不得超过5年(2024年起实施)4. 特殊股权架构未备注未披露事项:AB股结构、一致行动人协议正确做法:在"其他事项"栏补充说明5. 募集设立信息不完整易漏项:创立大会会议记录补救措施:补交文件并缴纳50-100元/日的滞纳金五、设立方式变更的操作路径1.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流程:净资产审计→股东会决议→工商变更登记耗时:45-60个工作日成本:审计费(0.5-3万元)+代办费(8000元起)2. 内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前置条件:完成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关键步骤:商务部门审批→外汇登记→换发营业执照3. 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法律障碍:需全体合伙人同意文书要求:重新签署合伙协议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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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流程设立公司流程是:1、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2、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的文件;3、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详细过程如下:1、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文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订立公司章程,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章程才能生效,也才能继续进行公司设立的其他程序。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进行报批,获得批准文件。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直接注册登记即可成立。但我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二款的“但书”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所以,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设立公司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文件。4、股东缴纳出资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有限责任公司除具有人合因素外,还具有一定的资合性,股东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的出资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法定的出资形式,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5、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6、登记发照。对于设立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对于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可以凭登记机关办法的营业执照申请开立银行帐户、刻制公司印章、申请纳税登记等。只有获得了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的程序才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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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内容主要描述了发起人购买公司股份的数量、招股说明书、募股申请、认股书、承销协议、验资证明以及创立大会和董事会等设立公司的基本步骤。这些步骤是公司创立的必要程序,通过它们的实施,公司才能正式成立于法律框架内,开始运营。1.发起人购买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能低于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十五。2、制定招股说明书。3、向国务院递交募股申请。4、募股申请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以后,发起人应该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5、发起人应该同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并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6、取得验资证明。7、召集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8、由创立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创 立 大 会 : 决 定 公 司 名 称 、 股 本 结 构 等 关 键 事 项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名称、股本结构等关键事项的创立大会应由全体股东参加。创立大会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设立和发展,股东通过创立大会行使一系列重要职权,包括选举董事会成员、审议公司设立费用、通过公司章程等。在创立大会中,股东需要就选举董事会成员进行投票,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为3年。同时,股东还可以审议公司的股本结构、股权分布等内容,确保公司的股本结构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创立大会还需要选举出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对公司运营进行监督。创立大会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公司设立程序的合法合规具有重要意义。创立大会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确保公司设立程序的合法合规具有重要意义。在创立大会中,股东需要就选举董事会成员、审议公司设立费用、通过公司章程等事项进行投票,确保公司的股本结构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创立大会还需要选举出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对公司运营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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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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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认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要求发起认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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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公司设立方式有哪些1.创始设立即,全体股东均需主动认购所涉股份,不得将其公之于市,接受公众投资意愿。2.股票发行即,股东只需认购部分股份,余下部分则可面向社会公开发行和宣传。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各个国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相关法规会有差别对待。部分国家规定,唯有当认缴的全部股份都已全部认足后,该公司方可正式宣告成立。而另一些国家则规定,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法定资本制的,那么其设立条件应以实际认购股份达到全部股份数为前提;如果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授信资本制的,那它便无需认购齐备所有股份即可获得正式批准。《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第三十条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第三十一条申请设立公司,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设立公司必须要登记吗确实需要进行设立登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任何公司都应依照法律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取得相应核准登记。申请人需确保其满足本法所规定的各项成立条件,如果符合,便能顺利获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反之,若未能达到这些要求,则无法被核准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事先经过批准的情况,也须在公司登记之前依法完成审批手续。广大公众有权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阅公司登记事项,而公司登记机关亦应提供相应的查询服务。三、设立财产保全担保公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为了注册建立担保公司,应当满足以下几项基本前提条件:首先,该公司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以及明确的内部组织结构;其次,公司必须拥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场所与经营场地;再次,担保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亿元;此外,还需拥有一定规模的周转房源以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担保公司还必须配备符合工作需求的高素质专业管理团队;最后,公司的章程制定亦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以上是关于股份公司设立方式有哪些的相关回答,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律师,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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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设立的方式可分为哪几种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即设立公司时,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足,而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这种设立形式中,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就是公司进行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总额。募集设立,即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不认足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只认购其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的流程1、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必须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并由全体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要求载明的事项。2、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发起人缴纳股款出资。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但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发起人一次缴纳出资的,应当一次缴纳全部股款;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股款。3、组建公司机关。发起人首次缴纳认购的股款、履行出资义务后,应当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建立公司机关。4、办理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即告成立。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发起人缴纳股款、出资。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经國務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发起人办理募股审核时,必须向國務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3、國務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募股申请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核,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4、认股人认股、缴纳股款。发起人募股后,社会公众即可认股。5、召开创立大会。公司发行的股款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萤火法务网咨询专业律师。文书推荐:公司转让协议标准版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范本公司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公司转让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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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公司设立方式有什么1、公司法公司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有哪些1、在我国,法律对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公司的组织形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1)在设立协议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区别对待,对有限责任公司放松国家干预、对股份有限公司强化国家干预。(2)而公司章程则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2、性质不同(1)设立协议一般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作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其内容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和要求,就设立协之而言,需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则;(2)而公司章程则是要式法律文件,公司法对章程的内容有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必须按公司法的规定制定。3、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也不同(1)从效力的范围来看,由合同或协议的相对性决定,设立协议既由全体发起人订立,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2)而公司章程调整的则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等的法律关系,其中股东都受章程的约束。4、从效力的期间来看。(1)设立协议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的法律关系,因而它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设立过程终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着设立协议因履行终止;(2)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则及于公司成立后及其存续期间,直至公司完全终止。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萤火法务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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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方式有什么1、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设立方式主要有改建(改制)和新建(投资)设立两种。实践中普遍采取的是改建设立方式,即原有的国有企业依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建设立方式是指国家投资者单独重新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可参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中的条款操作;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1、股东符合法定的主体、人数等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属于单一投资主体的公司,由国家投资者代表国家投资,并行使股东权。国家投资者应当依照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等改革原则,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与其投资主体之间不应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被投资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国家投资者基于出资者的地位,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而不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指挥和干预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活动;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者一般资金或资本雄厚,生产经营规模庞大,其出资数额大都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国家投资者必须在公司注册登记前,缴足其全部出资。其中,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一次性存入拟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或其他财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核实资产和评估资产价值,并办理其产权的转移手续;3、制定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投资者依法直接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批准。公司章程是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准则,对公司和公司的出资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都具有约束力。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公司名称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规范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是任何一个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国有独资公司也不例外。国有独资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全部资本均由国家投入,但公司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在性质上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了改建和新建两种方式,在实践中大多国有独资公司以改建方式设立。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萤火法务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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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设立的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吗?是的。一、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1、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2、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3、我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4、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二、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1、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2、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进行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进行募集设立。3、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35%的比例。4、募集设立在程序上较为复杂。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比较:1、发起设立比较适用于中小型企业,设立程序较为简单,社会影响性小,像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都可以选择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程序较为复杂,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性,稳定性较差,因此往往只适用股份有限公司。综上所述,股份公司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具体是怎样的小编已经在上文做了赘述,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地方或者是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想要了解,小编建议您不妨登陆我们萤火法务网的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他们将针对您的问题为您做出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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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方式有两种基本形式,主要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模式。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中国公司法第78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使有限责任公司迅速成立,设立程序变得简单,减少了许多繁琐的设立程序;由于股东人数较少,而且董事会成员只能在发起人中选任,这使得公司的向心力强,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保护十分有利,发起设立方式是最适合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中国公司法第78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通过上述介绍可知,公司设立方式有两种基本形式,主要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这两种模式。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萤火法务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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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设立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二、公司章程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2.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4.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按《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你在填写登记申请书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萤火法务小编提醒您,如果你是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话,是没有别的设立方式的,只有股东发起设立方式一种,而在填写登记申请书是没有“设立方式”这一栏需要填写的。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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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设立方式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两种设立方式:一是发起设立;二是募集设立。在设立公司时采取这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由投资者自己选择。发起设立方式,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方式,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则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进行募集,以这种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募集设立的公司。二、为什么股份有限公司适合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为此,发起人必须认购法律规定的某类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也就是说,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发起人认购的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还需符合其规定。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中国公司法第78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中国的规定比例是35%。如果您咨询的情况比较复杂,萤火法务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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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子公司子公司,亦称为附属公司,为一间被另一公司所实际控制的公司。控制它的实体,称为母公司或控股公司。自然人不能为一组织的子公司,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法人才可能成为子公司。这是因为自然人会依其自身的动机而行为,而法人只能经由其董事、干部及员工来运作。控制子公司最常见的方式为拥有其股份。股份的拥有让母公司有足够的票数去决定其经营团队的组成,并因此而可控制其作为。通常拥有一家子公司,必须先拥有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但亦有其他的控制方式可行,且对于需要怎样的控制及如何达到的精确规则可以是非常复杂的。子公司具有独立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在控股合并方式下,其50%以上有投票的股份或资本被另一企业所拥有的企业。由于其50%以上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或资本被其他企业(即母公司)持有,成为母公司的附属公司。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规定,子公司指被另一公司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包括由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其过半数能上能下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和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子公司在法律上与母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但在经济上又与母公司存在着被控制与控制的关系,在经济上融为一体,构成了企业集团,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要纳入母公司编制的合并之中,但仍需对外编制个别会计报表。二、子公司设立的方式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指定(委托)书》;4、总公司拨款证明;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通过上面的文章介绍相信您已经知道了您问题的答案了,如果有的时候面对的问题并不简单的话,欢迎您来咨询萤火法务网律师们,我们将会用专业的知识全力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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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适宜发起设立的方式。1、股东符合法定的主体、人数等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属于单一投资主体的公司,由国家投资者代表国家投资,并行使股东权。国家投资者应当依照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等改革原则,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与其投资主体之间不应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被投资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国家投资者基于出资者的地位,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而不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指挥和干预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活动。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者一般资金或资本雄厚,生产经营规模庞大,其出资数额大都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国家投资者必须在公司注册登记前,缴足其全部出资。其中,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一次性存入拟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或其他财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核实资产和评估资产价值,并办理其产权的转移手续。3、制定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投资者依法直接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批准。公司章程是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准则,对公司和公司的出资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都具有约束力。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公司名称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规范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是任何一个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国有独资公司也不例外。以上,就是由萤火法务网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不妨向萤火法务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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