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2025年个体户增值税是否从1%恢复为3%很多朋友都比较关注。全国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全部按照1%征收,政策截止2021年12月31日。如果税率增加,个体户还有什么方法来减轻负担呢?创业萤火小编了解到核定征收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大家。2020年3月,受突如其来的疫情影响,我国大部分企业受到巨大打击,为了保障各行各业正常发展,国家及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全国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全部按照1%征收,政策截止2021年12月31日。该政策的实施,也确实帮助小微企业以及个体户度过了难关。除了这些政策,国家也出台了针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减税降费政策,但是这些企业只靠这些政策是无法满足需求的,有的企业仍然税负压力巨大,还是得通过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国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时间是截止到2021年12月 31日,意味着,2025年1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将会变成3%。个体户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单靠国家的政策扶持就像解决自身税负的问题,肯定是远远不够的。目前越来越多的服务型企业都会在税收优惠园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走核定征收来实现减税降负,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可以进行核定征收,目前重庆园区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综合税率1.66%,包含1%的增值税,0.06%的附加税,0.6%的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其他地区也可以了解一下。比如一些软件开发公司业务好的情况下利润是比较高的。甲公司是北京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公司,2021年年利润为500万,年底股东分红需要缴纳25个点的企业所得税125万左右和20个点的分红个税75万左右,总计200万左右,最后实际到股东手里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还剩下300万左右,税负压力是比较大的。如果在重庆园区注册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甲公司分包500万软件开发的业务给A公司,签订相应的业务分包合同,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总计需要支付500万费用给A公司,A公司收到费用之后开具相应的发票给甲公司,甲公司税负压力就小了。而个人独资企业A因为是注册在重庆税收优惠园区的公司,可以享受园区的核定征收政策,500万元营收,纳税明细如下。增值税:500万/1.01*1%=4.95万附加税:0.3万个人经营所得税:500万/1.01*0.6%=2.97万纳税总计:8.22万,总税率1.65%(完税之后即可供法人自由支配,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企业所得税)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甲公司原本需要缴纳200万税费,现在变成了8.22万,节省了190多万。总结:2025年个体户税率是1%还是3%,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无论是国家政策还是地方政策,企业都应该积极了解,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合理降低企业税负压力,千万不要为了节税铤而走险进行违规操作。关于各地区园区政策详情,可关注——《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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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即将进入,再此之际有许多的新政策还没有明确出台,但是有一个政策已经可以肯定了,明年还可以稳定的继续享受,那就是个体户的核定征收政策,这项政策也是比较重要的,可以帮助需要的老板解决许多的税收成本进项问题,那么具体是一个怎样的情况呢?个体户是最基本的公司形式,由个人或家庭组织经营,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类型,街上的小商店,五金店,饭店餐馆基本都是个体户的形式,它们本身经营的规模就不是很大,利润也不是特别的大,所以针对税收它们也是最轻的,增值税今年是1%,个税核定征收。有两种核定征收方式,分为开票与不开票的。不开票的核定,因为很多个体户是根本不需要开票,不开票就不用纳税了吗?当然不是,税局会根据企业的类型行业利润率核定一个税费,比如一个月缴纳几百块就完税了,这是一种比较简单的方式。开票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如何来缴纳呢?分为两种核定方式。1. 定期定率核定;即是五级累进制,由税局根据行业利润率来核定一个税率,10%-20%,这个个税核定下来就是0.5%-3%的一个情况,它是根据开票金额的不同有不同的税率,浮动税率。2. 定期定额核定;即固定税率,由税务核定一个税率,如重庆地区个税核定是0.6%,增值税为1%,附加税0.%,综合税负仅为2.7%,这是一个非常低的税负了,不会因为开票金额变化而有所变动。个体户核定征收政策可以有效帮助企业解决没有进项成本的问题,还可以帮助个人减轻税费开票的难题,而且这个政策都是一年一核,核定一次使用一年,是非常不错的可以减轻公司税负压力的方法。关于2025年个体户核定征收政策相关内容创业萤火小编给大家整理分析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其他财税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扫描下面的二维码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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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一些税收政策会出台,那么现在我们最基本的个体户与个人独资企业能够享受到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呢?针对疫情这一两年了,对于他们影响那么大,税收压力有没有减少呢?下面创业萤火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2025年个体户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与个人独资企业,他们的税种主要就是增值税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当然还有附加税。一、2025年税收优惠政策:1. 增值税今年是由3%降至1%进行征收(到2021年12.31)2. 增值税月度15万,季度45万,年底180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免征(到2025年12.30)。3. 享受到2的条件后,增值税附加也就免征了。4. 增值税附加费减半征收,印花税免征。5. 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在100万内按照5%减半政策,100万-300万按照10%征收。6. 个体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个税还可以核定征收纳税。二、申请核定征收纳税综上的一些优惠就可以看出来,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的扶持力度有多大,几乎是不用缴纳多少税收了,这也是符合当下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理念,让这些公司先行一步,鼓励创业,减轻税负。可在税收洼地园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户,申请核定征收纳税,这样如果您自身业务量比较多,开票量大,那么核定征收可以帮助您减轻税负,减少税费支出,到底可以减少多少呢?定期定额核定个税0.6%,增值税1%,综合的税负1.7%,直接由税务直接出具的核定征收政策,开取100万的发票,税收成本仅为1.7万就完税了。可以有效的减轻个人与公司的税负压力。关于“2025年个体户税收优惠政策”小编就给大家整理到这里,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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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各行业税收问题查得很严,特别是经营所得方面,当然随着个体工商户越来越多,我们需要知道在个体工商户经营过程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纳税方面的一些政策。创业萤火小编整理了关于2025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标准的内容,相信大家一定会想要了解清楚。一、2025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二、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2、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简称“定期定额”,亦称为“双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一定经营时间核定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三、2025年个体工商户税收起征点是多少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个体工商户营业税: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注: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工资5000是不用交税的,最新个税起征点是5000开始。  每个公民都是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的,个体工商户也是不例外的,在进行纳税的时候,是有一定的起征点的,不超过起征点的部分是可以不纳税的。  关于2025年个体工商户税收起征点是多少,个体工商户税收标准的相关资讯内容创业萤火小编给大家收集完了。个体工商户肯定需要进行纳税,那就需要大家按照规定的政策进行纳税,如果您对个体户纳税还不太清楚,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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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已经过去了,很多新政已经开始实行。这些在2025年将不再使用的税费政策你知道吗?今天创业萤火小编好好给大家梳理一下2025年继续执行的各种税收优惠。大家也好也了解一下这些新的政策变化,充分享受税费政策的红利哦!废话不多说,咱们开始吧!2025年开始了,一大批减轻纳税人缴费人负担、助力市场主体减负纾困、优化营商环境的税费政策也上路了,这里面既有从2025年1月1日起新实施的政策,如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 ; 也有从2025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的政策,如最为大家关注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为扎实做好“六保”工作,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5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表级数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000元的302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102103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2014104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2660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4410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7160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51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 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5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四、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 37 号  现将出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违规返还税收收入等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整改工作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以整改违规返还税收收入等问题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财政收入虚假问题专项行动。系统梳理违规返还税款异地引税、先征后返等虚假收入典型问题,推动地方财税部门自查复查、整改问责、建章立制。组成多个联合调研组,重点就违规返还车船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问题,分赴海南、福建、浙江、山东、安徽等地调研。深入分析问题根源,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并严肃追责问责,通报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一)关于“违规返还税款造成财政收入流失”的问题。2020年审计查出15个省违规税收返还问题23项、涉及金额239亿元。根据各地反馈情况,截至11月15日,已完成整改22项、涉及金额233亿元;正在整改1项、涉及金额6亿元,预计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漏洞,部分高收入人员借此逃税”的问题。税务总局核查了有关人员逃避的主要方式,通过深入分析论证和评估,研究确定了纳税调整和追征税款的处理方式。各地税务部门加强内外协同,多措并举推进整改。截至11月20日,涉及的197人中,除重病3人、失联37人外,其余157人已申报补税8.4亿元。同时,按照“先试点、后扩围、再推开”的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进行规范,已在15个省分两批开展试点,共调整规范近8万户企业,将适时向全国推开。三、下一步工作安排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盲目追求政绩、相互竞争攀比、政府职能越位等原因,也有政策约束不强、违规成本不高、监督力度不够等因素。对跨地区多层嵌套的交易,一地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全貌,给逃避*留下可乘之机。财政部、税务总局将进一步严格规范预算执行和税收征管,推进各项财税政策不折不扣落实落地。(一)加强日常监管。财政部将继续做好对财政收入虚假问题的常态化监管,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对财政收入虚假问题“零容忍”,推进成果共享,形成监管合力。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将推动在省级层面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强化个人股权转让交易税收监管。(二)研究完善相关制度。税务总局在前期梳理核定征收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会同财政部研究完善相关税收制度。财政部将继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和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提高虚收空转违规成本,严肃财经纪律、形成有效约束。(三)严格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适时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工作,严禁地方违规制定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确需新出台政策的按要求报请国务院审批,且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摘自《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2021年12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审计署审计长 侯凯)的附件《有关部门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pdf》 更多关于2025年个人经营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创业萤火在线客服了解详情,如果您需要财税代账服务,注册个体户的需求,也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联系创业萤火工商服务专家帮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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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驰名商标更具有较高的声誉,知名度也较强,因此在商标法中规定了比普通注册商标更大的保护范围,即可以在与其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之外获得保护。接下来就和创业萤火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在《商标纠纷解释》中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商标纠纷解释》规定侵犯商标权行为之使驰名商标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1、复制、慕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由于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且享有较高声誉,驰名商标的影响力比普通商标大,具有更强的商品或服务促销能力,其影响力甚至能够超出其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种类。因此,商标法规定了比普通注册商标更大的保护范围,即可以在与其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之外获得保护。正因如此,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复制、摹仿、翻译的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而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商标纠纷解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强度要大于《商标法》的规定,将保护对象从驰名商标本身扩大到了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其根本原因显然在于主要部分是驰名商标的"显眼"的部分,在驰名商标中具有突出的地位,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而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可能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过,本书认为,驰名商标并不是一种特殊的商标,也并不具有特殊的身份,而只是商标的一种状态。不管该商标是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法院在判定是否构成该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之时均必须首先审查该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的状态,只有达到驰名的状态才有可能享有这里的特殊保护。2、其他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除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纠纷解释》所明文规定的侵犯商标权行为之外,实践中,由于商业标识权利保护的"非穷尽性""边界延伸性",法院又发展出了一些非典型的侵犯商标权的类型。本节我们就分析实践中曾发生的几种侵犯商标权类型。3、反向混淆行为反向混淆是一种侵权,当在后使用者的广告淹没了市场且顾客很可能混淆地认为在先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是在后使用者的时候,反向混淆就发生了。反向混淆和通常情况下的混淆是不同的。在通常情况下,通常是侵权人的商标较弱,一般是在后商标,而被侵权人的商标较强,一般是在先商标,侵权人利用和被侵权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的目的是通过和被侵权人的商品混淆而到达借助被侵权人商标的声誉促销自己的商品的作用,是商标较弱的在后商标利用人侵犯商标较强的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反向混淆则相反,侵权人的商标较强,一般是在后商标.被侵权人的商标尽管是在先的,但却一般弱于侵权人的商标。和通常混淆不同的是,不是在后的弱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被误作了在先的强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而是在先的弱商标的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被误作了在后的强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和通常混淆的危害后果不同的是,此时侵权人并不是要借助被侵权商标的声誉来推销自己的商品,而是可能"吸收"被侵权商标的商誉,从而使得较弱的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根本无法在市场上立足。在我国,反向混淆的典型例子有"蓝色风暴"商标案、"贵州醇"商标争议案等。反向混淆中后来者之所以会拥有强商标通常是由于其商标利用人是市场上同行业中的巨头,如"蓝色风暴"案中的百事可乐公司与"贵州醇"案中的茅台酒厂。好了,以上就是创业萤火小编整理的《商标纠纷解释》规定侵犯商标权行为之使驰名商标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相关内容,如果大家对于以上内容还有不懂之处,以及需要进行商标撤三、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注册的,可以点击创业萤火在线客服,或者扫描下面的二维码进行了解,创业萤火拥有15年丰富经验,受到广大公司的喜爱,是您找寻企业服务办理的不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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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和商标都是识别性工商业标记,都发挥着识别功能,字号的使用实质上就是商标的使用而不是字号的使用,这种使用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域名虽然原本是一种技术概念,但也和商品装潢一样,域名经使用同样也可能具有一定的识别功能,因此当出现通过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纠纷解释》规定侵犯商标权行为之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企业字号和商标都是识别性工商业标记,都发挥着识别功能。企业字号的基本功能是识别企业,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商品。但当企业字号出现在商品上或者用于提供服务时,如果突出使用从而使得企业字号发挥着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企业字号实质上就不仅仅发挥着识别企业的功能,而是在发挥着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的作用。此时,字号的使用实质上就是商标的使用而不是字号的使用,这种使用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正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商标冲突解答》")所规定的,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依次由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产品或者其包装等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的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与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相混淆。就字号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法律适用来说,《商标冲突解答》规定,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从侵权人的行为性质上看,主要是借助于合法的形式侵害他人商誉,表现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故一般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单独或者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进行调整。其中字号的使用是否会导致和他人商标的误认,应该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有关事实为依据,同时还应当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1)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渠道与方式;(2)双方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程度以及消费者购买时的注意程度;(3)是否有证据证明已经造成了实际混淆;(4)被告人是否具有利用或者损害他人商誉的故意等,综合作出判断。字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所有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41条的规定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或者予以纠正。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域名虽然原本是一种技术概念,主要功能是技术的,但和前文的商品装潢一样,域名经使用同样也可能具有一定的识别功能。同时,有些网站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是有一定的联系的,尤其是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站,当这些网站的域名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时,有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商标纠纷解释》将此种行为规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以规范域名的正确使用。对于“《商标纠纷解释》规定侵犯商标权行为之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如果还有其他不了解,或者需要申请注册商标的,可以关注创业萤火或者扫以下二维码进行更详细了解!创业萤火提供商标服务、工商注册、ICP许可证等业务办理,创业萤火拥有15年丰富经验,受到广大公司的喜爱,是您找寻企业服务办理的不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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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经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继续使用,那么,在实际情况中这一规定是如何运用的呢?接下来就和创业萤火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案例分析进行具体了解吧!商标法案例之天津狗不理与济南大观园商场侵犯商标权纠纷再审案最高法院(2008)民三监字第10-1号于晓白、夏君丽、殷少平法官:申请再审人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狗不理集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简称"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三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调卷审查,并于2008年10月 2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狗不理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米阿前、魏显波,天丰园饭店的委托代理人李志超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狗不理集团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狗不理"是其具有百年历史的服务商标,于1994年才得以注册并不是其自身原因,因此作为服务商标使用在先,天丰园饭店不存在"商品名称"使用在先及合法使用。驰名商标为客观事实,不以是否经认定为前提,原审法院以"保护在先权利,诚实守信"等原则,保护天丰园饭店商品名称,适用法律错误。侵权认定不应以是否具有恶意为前提。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天丰园饭店赔偿经济损失26.5万元,并承担原审诉讼费用。天丰园饭店辨称,原审法院关于其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商品名称的使用是善意而且使用在先的认定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狗不理集团公司的再审请求。原审法院查明,1994年10月7日,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狗不理"文字商标,注册号为第769005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即餐馆、备办宴席、快餐馆、自动餐馆。1696年12月29日,"狗不理"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4 年8月24日,该商标进行了续展核准,有效期至2014年10月6日。2005年4月8日,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变更为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并于2005年10月7日核准受让上述第769005号"狗不理"服务商标。天丰园饭店开业日期为1973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营猪肉灌汤蒸包。济南大观园商场于1986年9月12日向济南市一商局提交附设旅馆申请开业的报告称,天丰园饭店经翻建后,拟将一、二楼以经营狗不理包子为主,加炒菜和包办酒席。1986年11月7日,该商场又就天丰园饭店增加经营项目向济南市一商局进行请示,报告中称拟将一楼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应时炒菜、便餐、米饭、水饺等。1990年8月,济南出版社出版了由山东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济南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写的《济南老字号》一书。该书涉及"天丰园狗不理包子铺".对于"狗不理"包子的由来、"狗不理"包子如何定居济南历下、"狗不理"包子的制作方法以及天丰园饭店的发展进行了介绍。其中记载,1943年,商人魏子衡在济南当时最繁华的地带大观园开设了一家饭店,名字叫"天丰园",专营"狗不理"包子。他从天津聘请了以李文志为首的10名厨师,他们制作包子的方法和天津的"狗不理"包子是一脉相承的,选料、配料、制作方法都和天津的"狗不理"包子相同,因此,天丰园开业不久,"狗不理"包子就在济南叫了响。久而久之,天丰园饭店的名字渐渐为济南人所忽略,"狗不理包子铺"的名字反而成为家喻户晓的了。济南的"狗不理"包子从20世纪40年代初开始经营,到1948年济南解放,一直畅销不衰。特别是济南解放后,天丰园饭店门前天天顾客盈门。1956年公私合营后,天丰园饭店营业面积扩大,从业人员增加,营业额大幅度上升。现在,又在它的原址上盖起了新的营业大厅,发展成为一家大型的饭店了。天丰园饭店曾于1696年向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免检,在呈报的申请中显示,该企业以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闻名,在饮食业中属老字号。2005年4月,天丰园饭店经营的"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经由济南市贸易服务局、济南市饮食业协会评比,认定为"济南名优(风味)小吃"。同年,"狗不理猪肉灌汤包"入选济南市消费者协会的《济南消费指南》。上述牌匾在其经营的二楼店堂内悬挂。天丰园饭店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的营业面积为123平方米左右,并分别与一楼的美洲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以及在北侧一、二楼经营的济南米力乃餐饮有限公司(简称"米力乃公司")毗邻。一审期间,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大观园街道办事处、济南市市中区商业贸易局、济南市贸易局、济南市饭店协会均在关于天丰园饭店自40年代初开始持续经营"狗不理"风味猪肉灌汤包以及多次被评为济南名优风味小吃的证明材料上加盖了公章,济南市饮食业协会亦出具证明称,自80年代至今,天丰园饭店一直持续经营"狗不理"风味猪肉灌汤包,是济南市消费者喜欢的小吃,并被评为2005 年的名优小吃。米力乃公司作为天丰园的相邻单位,出具证明称:其二楼"钛空仓"与天丰园饭店对门,共用一个楼道。自米力乃公司1991年成立以来,天丰园饭店一直在其门口悬挂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的牌匾,其主打品牌也是"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还曾在一楼楼道口悬挂一黑色牌匾上面有书法家武中奇书写的"狗不理"三个字。狗不理集团公司分别于2006年4月、9月、11月对天丰园饭店经营狗不理包子场所拍摄的照片显示,天丰园饭店在其二楼南侧经营狗不理包子,并在一楼楼梯口、楼梯过道、二楼门口以及二楼窗外悬挂了带有"中华老字号 狗不理包子""中华小吃 狗不理欢迎您光临""济南名吃 天丰园狗不理包子"、"天丰园狗不理包子"字样的宣传牌匾、墙体广告和指示牌,在饭店使用的名片和价格单上,也出现了"狗不理传统名吃"和"中华名吃狗不理包子"的文字。狗不理集团在第二次庭审中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第42类"包子"、第30 类茶及代用品等商品上拥有文字和图形组合的"狗不理"商标的事实。2006年10月16日,狗不理集团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天丰园饭店的行为侵犯其"狗不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天丰园饭店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6.5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天丰园饭店在经营中使用有关"狗不理包子"等标识并进行宣传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狗不理集团公司的"狗不理"服务商标专用权。关于服务商标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5月24日发布了《关于受理服务商标注册申请的通知》。1993年7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8条规定:"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经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继续使用。"1994 年8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规定服务商标继续使用人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不得增加该服务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不得改变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不得将该服务商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如使用人违反规定,视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另该通知规定,按本通知可以继续使用的服务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原使用人不得再继续使用。2002年8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将有关规定修改为"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本案天丰园饭店在济南这一特定地域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的历史由来已久。从有关记载看,自20世纪40年代即已在济南扎根。在1993年7月开始受理服务商标注册申请以前,天丰园饭店一直持续经营猪肉灌汤包,并使用"狗不理"这一词汇,作为其猪肉灌汤包风味来源的宣传介绍。在 1993年7月前乃至其后的一段时期,虽然经营效益不稳定,但一直维系着"天丰园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餐饮服务项目和特色,并使用"天丰园狗不理"作为区别于天津的"狗不理"的招牌。狗不理集团公司虽拥有"狗不理"这一服务商标,并承继了"狗不理"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在包子商品上的专用权,并将该商标扩展至茶、糖果、面包、豆制品、饮用品、食盐、咖啡、酱油、醋等几十种商品上,赋予了与狗不理有关的商标以新的内涵,但众所周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是源自天津的特色名吃,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集合了有关经营者共同的努力。狗不理集团公司虽然成为了有关商标的权利人,但其不能阻断以前所形成的既定事实和经营状态。从前述介绍的我国保护服务商标的特定背景和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天丰园饭店构成服务商标侵权成立的前提事实是,狗不理集团公司应当证明自1993年7月1日后,天丰园饭店存在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情况。尽管狗不理集团公司未从这一角度提起诉讼,但本案在查明有关事实后,这一前提必须成立,方能支持其主张。从另一角度看,天丰园饭店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其经营的狗不理猪肉灌汤包于2005年还被评为济南的"名优(风味)小吃"以及消费者协会推荐品牌,从一个侧面也说明其经营处于一种持续的状态,并且其经营地域以及经营方式未发生改变。对于"狗不理"三个字的书写方式也与狗不理集团公司注册的"狗不理"商标不同。天丰园饭店也未以"狗不理"标识标记其提供的服务或包子。综上,天丰园饭店未超出原有地域和服务项目,也未使用狗不理集团公司对于"狗不理"商标的特定书写方式,因此,其使用"狗不理"介绍和宣传其以天丰园饭店名义经营的"狗不理包子"的行为,不构成侵犯"狗不理"服务商标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 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之规定,于2007年4月17日以(2006)济民三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驳回狗不理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72元,由狗不理集团公司负担。狗不理集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1993年7月1日之前,天丰园饭店关于"狗不理"的使用是其提供的一种商品名称的使用。而服务商标又称为服务标志,是各种服务行业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专用标志,本案中"狗不理"是天丰园饭店提供的一种菜品,一个服务项目,区别天丰园饭店与其他饭店服务的标志是"天丰园"三字,而不是"狗不理"三字。因此天丰园饭店关于"狗不理"的使用不是天丰园饭店的服务标识,而仅是其提供的一种菜品的名称。狗不理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与天丰园饭店的猪肉灌汤包商品名称客观上存在权利冲突,一种权利是商标权,另一种权利是商品名称权。但权利冲突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原因。天丰园饭店在济南这一特定地域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历史由来已久。天丰园饭店开业以来提供"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食品,并非是在狗不理集团公司商标注册并驰名后为争夺市场才故意使用"狗不理"三字,并没有违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存在搭他人便车利用"狗不理"服务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其使用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商品名称是善意的,而且属于在先使用。但天丰园饭店将"狗不理"三字用于宣传牌匾、墙体广告和指示牌,并且突出使用"狗不理"三字或将"狗不理"三字与天丰园饭店割裂开来使用。考虑到"狗不理"是狗不理集团公司的驰名商标,这一商标显著性强,知名度高,已经与狗不理集团公司建立了唯一、特定的联系,普通消费者一看到"狗不理"三字就会与狗不理集团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联系到一起。天丰园饭店在宣传牌匾等使用"狗不理"三字,容易使消费者(不应仅局限于济南的老食客)产生天丰园饭店与狗不理集团公司存在"联营或狗不理集团公司开设分店"等某种特定联系的混淆。这种混淆不仅淡化了或有可能淡化"狗不理"这一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而且还可能误导普通的消费者。因此,应当在充分考虑和尊重相关历史因素的前提下,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市场竞争、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本案争议。为规范市场秩序,体现对"狗不理"驰名商标的充分保护,天丰园饭店不得在企业的宣传牌匾、墙体广告中等使用"狗不理"三字,但仍可保留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菜品。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以侵权人存有主观恶意、故意侵权为前提。本案事实充分表明天丰园饭店使用"狗不理"三字有其历史渊源,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因此天丰园饭店只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即可,不必再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5款(应为第(五)项,本院注)之规定,二审法院于2007年10月10日以(2007)鲁民三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天丰园饭店停止在宣传牌匾、墙体广告等其他形式中使用"狗不理"三字进行宣传;驳回狗不理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审查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另查明,2007年11月26日,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天丰园饭店使用"狗不理"商品名称是否侵犯狗不理集团公司的"狗不理"服务商标专用权。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天丰园饭店提供"狗不理猪肉灌汤包"食品,有历史承袭演变的过程。除《济南老字号》一书作出相关记载外,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大观园街道办事处、济南市市中区商业贸易局、济南市贸易局、济南市饭店协会均提供了关于天丰园饭店自20世纪 40年代初开始持续经营"狗不理"风味猪肉灌汤包以及多次被评为济南名优风味小吃的证明材料。济南市饮食业协会也出具了相关证明。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在关于天丰园饭店附设旅馆申请开业的报告中提出"拟将一、二楼以经营狗不理包子为主,加炒菜和包办酒席",是就天丰园饭店翻建后扩大经营范围所作的申请,不能仅据此否认天丰园饭店此前使用"狗不理包子"作为菜品名称的事实。原审法院结合上述事实认定天丰园饭店使用"狗不理包子"具有历史承袭演变的过程,没有违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存在搭他人便车利用"狗不理"服务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并无不妥。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考虑狗不理集团公司注册"狗不理"服务商标前,天丰园饭店持续使用"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菜品名称的历史因素,判决天丰园饭店仍可以保留"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菜品名称,但禁止其作其他扩张性使用,符合公平原则,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狗不理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 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好了,以上就是创业萤火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标法案例之天津狗不理与济南大观园商场侵犯商标权纠纷再审案”所有内容,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或者需要代办理的,可进入创业萤火点击在线客服进行了解,如果这样还不够,可以直接扫以下二维码进行一对一专业咨询服务,进行更详细具体的了解!创业萤火企业服务平台,15年丰富经验,专业又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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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犯商标权的纠纷案例越来越多,很多人对于商标侵权具体内容不了解,面对侵权行为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下面创业萤火小编就通过案例来让大家更好的理解侵犯商标权纠纷内容,一起来看看吧!商标法案例之天津狗不理包子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例分析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诉哈尔滨天龙阁饭店、高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案原审上诉人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诉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高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的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 条的规定,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1994年12月14日,以(1994)黑申经监字第93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该案第一、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结果:1980年7月,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简称"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38850号狗不理牌商标注册证。1991年1月7日,被告高渊的委托代理人董凤利与被告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简称"天龙阁饭店")法定代表人陶德签订合作协议一份。1991年3月,被告天龙阁饭店开业后,即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为内容的牌匾一块,并聘请高渊为该店面案厨师。该店自1991年3月起经营包子。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和制作、悬挂上述牌匾的行为,是宣传"狗不理"创始人高贵友的第四代和第五代传人高耀林和高渊的个人身份,均不是在包子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故原告认为两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使用权证据不足。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和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不服第一审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有违公平原则为由,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被上诉人高渊和哈尔滨天龙阁饭店制作并悬挂的牌匾是对人的身份的宣传,而不是对上诉人注册商标的宣传,且被上诉人并未在包子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上诉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商品名称、商品装潢,因此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商标专用权证据不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仍不服,以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已经构成商标侵权为理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另查明,原审被上诉人天龙阁饭店门上方悬挂的牌匾中间大字是"天津狗不理包子",上是"正宗"下是"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均为小字,未悬挂天龙阁饭店牌匾。原审上诉人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于1980年7月已经取得国家工商局商标注册证;1993年3月1日,国家工商局又批准该商标续展10年。在本案审理期间,经委托国家工商局鉴定,认为天龙阁饭店和高渊签订合作协议和制作、悬挂前述牌匾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狗不理牌"商标是原审上诉人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有效商标,依法享有专有权并受法律保护。原审被上诉人高渊虽自称为狗不理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但其不享有"狗不理"商标的使用权,亦无权与天龙阁饭店签订有关"狗不理"商标权使用方面的协议。原审被上诉人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制作并悬挂牌匾,是为了经营饭店,不是为了宣传"狗不理"包子的传人。因此,天龙阁饭店未经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许可,擅自制作并使用"狗不理"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第(1)项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对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 条第1款第(一)、(七)、(十)项的规定,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此给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造成的损失。原判决对天龙阁饭店和高渊的行为性质认定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53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1994年12月28日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停止对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摘掉悬挂于天龙阁饭店门前的牌匾并予以销毁;天龙阁饭店和高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哈尔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的内容由法院审定,其费用由天龙阁饭店和高渊负担;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因侵犯商标专用权应连带赔偿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44800元。好了,以上就是创业萤火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标法案例之天津狗不理包子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例分析”所有内容,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或者需要代办理注册商标、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撤三的,可进入创业萤火点击在线客服进行了解,如果这样还不够,可以直接扫以下二维码进行一对一专业咨询服务,进行更详细具体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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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越来越好,伴随网络环境而产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国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国际互联网的雏形刚刚建立,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并规定各类伴随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很难纳入当时的竞争法体系中的某个具体种类中,那么什么是网络催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呢?下面和创业萤火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电信及互联网法律问题之网络催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伴随网络环境而产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国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国际互联网的雏形刚刚建立,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并规定各类伴随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这此新形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很大区别,也很难纳入当时的竞争法体系中的某个具体种类中。虽然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前未能纳入法律进行规制,但相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互联网竞争行为还是层出不穷。民事诉讼奉行的是“不告不理、有告必理”原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大量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得不主要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关于市场交易基本原则以及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即“兜底条款”)作为判案的依据。虽然这种不得已的处理方式也可以对个案作出相对合理的裁判,但是经营者的行为需要依靠法律的指引,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经营者无法根据抽象、模糊的法律基本原则从事活动。而且我国不是判例法体系,法院根据法律原则就个案作出的判决虽有一定的指引和借鉴作用,但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其他案件,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律理论和业务能力稍有欠缺的法官是很难根据法律原则作出公正、合理判决的。显然国家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中增加了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关规定,根据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如下几类:网络链接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攻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恶意不兼容及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网络攻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攻击是指利用网络存在的漏洞和安全缺陷对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进行的攻击。网络攻击的目的是使被攻击方的服务器崩溃或瘫痪造成用户无法访问被攻击的服务器,从而达到破坏或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利用黑客等技术实施的网络攻击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利用短时间集中访问进行的网络攻击,由于本身对计算机系统没有明显的破坏性。较难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但是如果有预谋的短时间大量数据集中访问,确实会造成网络拥堵,甚至导致被访问服务器瘫痪,严重影响用户的正常访问,从而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这种行为是明显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著名的8848诉百度网络攻击案,虽然由于原告不能证明涉案攻击行为具有特定性、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明百度实施了该网络攻击行为,因而被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①但是法院已确认8848网站受到来自百度联盟网站大量的非正常访问,造成其网络服务器的非正常访问现象,如果8848能够证明该非正常访问就是百度实施的,法院判决百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2、恶意不兼容及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实施不兼容,不得恶意修改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参数,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对于电信及互联网法律问题之网络催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事项如果还有其他不了解,或者需要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关注创业萤火或者扫以下二维码进行更详细了解!创业萤火拥有15年企业服务经验,专业办理团队,创业萤火让企业没有难办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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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已非常普遍和平常,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商)也经常举办各类有奖销售活动。如果在有奖销售行为出现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或者其他不正当违反规定的行为,会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那么,针对互联网领域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下面创业萤火小编就来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一起来看看吧!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之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已非常普遍和平常,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商)也经常举办各类有奖销售活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的约定金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虚拟物品是指从虚拟的网络游戏等互联网服务中衍生出来的物品,主要包括游戏装备、武器,虚拟货币以及各类会员资格等。虚拟物品在网络环境中是客观存在的,其本身具有财产的全部特征:有使用价值,如游戏装备能帮助游戏者所操纵的虚拟人物在虚拟环境中发挥作用,为游戏者带来精神上的愉悦,间接地满足了游戏运营商赚钱的需要。具有价值,游戏者以支付金钱和劳动力为代价;游戏者为获取装备必须按时间支付上网费和游戏费等费用。能够为拥有者所控制,如游戏装备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存在,即电脑、软件和网络,游戏者使用电脑网络,并用其自行设定的ID号和密码对虚拟人物及其附属的游戏装备实施占有和使用。具有流动性,依附于虚拟人物的游戏装备在游戏者的操热下可以在虚拟人物间转让、交换,可以由游戏者自由处分。《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确认了虚拟物品的价值,规定以虚拟物品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的虚拟物品奖励价值不得超过法定金额,实际已将虚拟物品与普通物品同等看待。因此,虚拟物品的有奖销售除了遵守抽奖式有奖销售奖励限额的规定外,同样需遵守不得进行欺骗性有奖销售,及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服务的规定。对于“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之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如果还有其他不了解,或者需要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关注创业萤火或者扫以下二维码进行更详细了解!创业萤火一站式全生命周期企业服务平台,专业又高效,让企业放心、省心、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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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互联网行业迅速崛起,然而伴随着新的技术手段、新的商业模式,很多经营者为了可以在互联网领域竞争中得到更多的利益,竞争的手段方式越来越多,由此而导致的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也越来越多,接下来创业萤火小编就主要来为大家介绍互联网竞争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了解更多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秘密”“商业价值”以及“保密”的三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业秘密的上述三性做了具体解释:第一、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第二,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为“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第三,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的,为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①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④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及信息的光速传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互联网的世界里则更为常见,包括通过黑客侵人竞争对手的系统或数据库的行为。如曾经沸沸扬扬的三一重工“间谍门”事件,经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查明,2011年三一重工市场策划部分析师杨某联系韩某要求其调查搜集中联重科有关销售方面的内部机密资料、并许诺事后支付相应报酬,后韩某通过付某、苗某将此事转交给齐某实施。齐某于2011年6月实施了攻击中联重科A服务器系统的黑客行为、并非法获取中联重科环卫及路机等部分的各类销售文件。韩某、付某将齐某获取的中联重科文件交给了杨某。从广义上来讲,在网络用户的终端上秘密植入程序(如木马病毒等),记录网络用户的浏览信息、使用信息等行为,既是便犯用户隐私,也具有非法收集商业数据的性质,因为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终端用户的使用数据就是第一手的商业信息,具有极大的价值。通过网络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也变得更容易,且往往后果很严重,有些更构成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美国正是出于对国家安全的考虑,将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作为刑罚处罚的对象,并不惜动用实力雄厚的联邦调查局承办案件的侦破。在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或者是刑事犯罪,因而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措施一是要求追究民事法律责任,二是要求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同时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平交易局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对于“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如果还有其他不了解,或者需要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可以关注创业萤火或者扫以下二维码进行更详细了解!创业萤火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公司服务、商标服务、代理记账、ICP经营许可证等业务办理,创业萤火拥有15年丰富经验,受到广大公司的喜爱,是您找寻企业服务办理的不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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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各行各业竞争都比较激烈,尤其是日新月异的互联网行业,有良性竞争的同时,也会出现部分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出现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互联网领域的商誉诋毁行为完全可以依照传统商誉诋毁行为的构成特征进行分析和适用法律,符合商誉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是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的,下面和创业萤火小编一起来看看详细的内容吧!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之损害竞争对手信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现实生活中商业诋毁行为的表现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②利用商品的说明书,吹嘘自己产品质量上乘,贬低同业竞争对手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③唆使他人在公众中(如通过微博、微信等)造谣并传播、散布竞争对手所售的商品质量有问题,使公众对该商品失去信赖,以便自己的同类产品取而代之;④组织人员,以顾客或者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做关于竞争对手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的虚假投诉,从而达到贬损其商业信誉的目的等。在传统条件下,一家企业如果要通过传播手段抹黑竞争对手,难度极大,而且代价也极其高昂。首先媒体审查这一关就很难通过,即便侥幸通过,一旦事发、媒体本身很容易引火烧身。但在互联网领域,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及信息的光速传播,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本几乎为零,但效果却极佳。而主体的虚拟性又使现实社会中的道德成本与法律成本降到非常低的程度,在不需要动用大量资源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进行商誉诋毁的案件大量出现。如引起广泛关注的蒙牛“未来星”品牌经理安勇等人恶意攻击伊利“QQ星儿童奶”一案,就是一起雇用网络“打手”用键盘和手指对竞争对手实施的商业诽谤的典型案件。①此外,如近年来大量出现的“差评师”“黑公关”及网络水军等一系列“新兴行业”,甚至已发展成了从事诋毁商誉不正当竞争的灰色产业链。我们认为互联网领域的商誉诋毁行为完全可以依照传统商誉诋毁行为的构成特征进行分析和适用法律,符合商誉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好了,关于“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之损害竞争对手信誉行为”的相关内容,创业萤火小编就介绍完了,如果需要办理ICP许可证或者还有其他需要进行了解的,欢迎联系创业萤火在线客服,或者直接扫描下面的二维码进行一对一专业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团队,给您进行最快速的业务办理,创业萤火是一站式全生命周期企业服务平台,拥用着十五年的行业经验,为众多企业进行过服务,公司历史悠久,专业又高效,值得您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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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行业企业都会进行各种各样的广告进行宣传,我们也在生活中经常会见到广告招牌,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宣传广告成为了一种新的模式。在各类宣传中,部分企业为了吸引关注会进行虚假宣传,而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公开对商品或服务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下面创业萤火小编就来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希望可以让大家更了解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互联网领域延伸的传统不正当竞争之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虚假宣传的方式包括“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其中广告是指由《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所规范的商业广告,而其他方法却并未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层面得以明确。2007年2月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宣传行为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①所规定的行为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不仅要求宣传是虚假的、而且还必须“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由此可见、司法解释把“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作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必要条件。同时司法解释列举了如下三种虚假宣传的典型情形: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置传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将宣传的重心放在了网络上,网络宣传的低成本和广范围使得互联网成了重要平台,在新媒体时代,表现最突出的就是网络广告。网络广告给立法和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额、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互联网广告包括: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②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③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④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⑤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但是,以往大多数网络广告都不符合该法的规定,存在许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广告。这些广告的主要形式有:以网络新闻形式发布、在BBS上发布、以新闻组形式出现、利用电子邮件发布、通过网上调查形式发布,网上交易会等,这些隐形广告难以识别和规范。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不真实的广告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构成的威胁或者损害。因此,《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以上就是创业萤火小编整理的关于“互联网领域延伸的传统不正当竞争之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行为”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不了解相关事宜,或者想了解更多互联网相关内容的,可以咨询创业萤火在线客服,或者扫描下面的二维码进行咨询了解。创业萤火一站式全生命周期企业服务平台,提供ICP经营许可证、代理记账、工商服务、SP许可证、国内多方通信、EDI经营许可证、IDC经营许可证、ISP经营许可证等业务办理,专业又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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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由王国荷兰在很多人心目中,荷兰,是一个特殊的存在,有多特殊呢?基本上只要一提起荷兰,大家就会联想到自由,可以说,荷兰就是自由国度的代名词。这么说是有原因的,早从公元1579年开始,荷兰就允许国内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荷兰允许堕胎、性交易、安乐死,可以合法使用大麻;2001年,荷兰成为全世界第一个立法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荷兰在经济自由度指数列出的全球177个国家中,排名第17。正因此如此,2013年,联合国世界快乐报告中,荷兰被列为全世界第四快乐的国度。作为全球第一个资本主义国家,荷兰于1648年就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比英国还早41年。荷兰于1602年成立的“东印度公司”,是全球第一个跨国公司和第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并创建了全球第一个股票交易所,也使得荷兰成为全球历史上首个金融中心;“海上马车夫”发现了新西兰,在北美洲东海岸开发出了一个崭新的城市---纽约;荷兰还创造了全世界第一面三色国旗、全世界第一首国歌。可以说,荷兰引领了全球的现代贸易方式。荷兰经济高度发达,人均GDP超过5万美元,居世界前十位,是西方十大经济强国之一。荷兰也是世界第三大农产品出口国和世界主要造船国。荷兰主要工业部门有食品加工、石油化工、冶金、机械制造、电子、钢铁、造船、印刷、钻石加工等。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荷政府积极鼓励发展新兴工业,特别重视发展空间、微电子和生命科学等高技术产业。2018年,荷兰位列全球创新指数第一。荷兰是中国在欧洲主要的经贸合作伙伴。2020年,中荷双边贸易额918亿美元、同比增长7.8%。荷兰目前累计对华直接投资212.9亿美元,在欧洲各国中排名第三;中国对荷兰累计直接投资214亿美元,在欧洲各国中排名第二。近年来,中荷双边贸易和投资快速增长,质量和水平明显提升,经贸合作成为双边关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和亮点之一。2018年,荷兰启动数字化战略,加快医疗保健、移动能源和农业食品等领域的数字化进程,并加强网络安全、隐私、数字技能和公平竞争等领域的数字化基础。提升荷兰公民的数字化技能是荷兰数字化战略的关键原则之一,这促进荷兰成为欧洲的数字化领导者。荷兰医疗技术专利数量全球排名第一,药品专利数量排名第7,荷兰生命科学与健康产品出口总量超57亿欧元。荷兰IT生态系统由软件开发商、硬件企业和IT咨询公司组成,在诸如商业、计算机模拟、移动、医疗保健和安全等领域拥有全球竞争力。许多小型荷兰 OEM厂商都是国际细分市场的引领者。最近,荷兰突然成为知产圈里大家谈论的一个热点,网传荷兰专利代理人协会在12月的通函中,吐槽中国非正常申请到荷兰申请的案量过大,荷兰专利局不堪重负。这个吐槽简直太是时候了,以至于以前不知道到全球哪个国家去申请的中国专利申请人,现而今都知道了荷兰专利申请没有实质审查这一重要信息。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荷兰的专利申请制度。二、荷兰专利申请流程介绍1. 中国申请人向荷兰申请专利的途径:巴黎公约、直接申请。PCT途径不可直接进入荷兰。荷兰的外观设计可通过比荷卢知识产权局 (BOIP, Benelux Offi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进行登记和保护。2. 审查单位:荷兰专利局,RVO,隶属于荷兰企业署。RVO负责在荷兰实施国际及国家专利法规,并促进将专利作为信息和灵感来源的使用。3.提交申请:1) 期限要求:RVO认可优先权恢复,可最晚至优先权日起13个月内提交荷兰专利申请。2) 可前往专利管理部门现场递交,也可通过传真方式及电子邮件方式递交。3) 专利申请提交语言为荷兰语。4.形式审查RVO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5.检索报告专利申请人必须自申请日起13个月内提出新颖性检索请求,请求后9个月内将收到检索报告。如果此时专利申请已经公开,则检索报告也将公开;根据检索报告的结果,申请人有2个月的时间进行修改或提出分案;检索报告中包含一份书面意见(written opinion)。6. 公开、审查及授权荷兰专利申请18个月公开时如审查已经完成,则专利申请将会授权;如因提出实审请求的时间较晚,则授权将向后延迟,同时申请人也将不再有机会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三、荷兰专利申请的优点1. 荷兰对专利申请只进行新颖性检索,专利申请自提交专利后1-2年左右即可获得授权。2. 荷兰对中小企业极为友好,鼓励中小企业在拥有自己的专利后进行专利交易,官网甚至有直达链接提示申请人与专利顾问协商并按程序出售自己的相关专利。RVO认为,发明人也许不会愿意出售自己的专利,但交易,总是会让权利人赚到很多钱。对中国申请人的友好程度:★★★★★专利权含金量:★★权利保护机制完善程度:★★★★荷兰专利申请流程相关介绍创业萤火小编就整理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或者您刚好需要申请荷兰专利,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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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浴火几度重生的波兰波兰,这个东欧的弹丸小国,面积只有日本的五分之四,自10世纪建国以来,历史漫长而曲折,经历过多次亡国和复国,国土边界几度变迁。如今的波兰版图,是1945年二战结束时雅尔塔会议最终几方协商的结果,东部以寇松线为界与苏联为邻,西部从德国手中得到部分领土补偿。这个在两个大国之间生存的小国,随着1989年苏联的解体,计划经济迅速向市场经济转型,在加入欧盟以后,经济成长更为迅速,甚至在2008年经济危机期间仍保持着高速增长,到2021年,波兰已经成为欧盟国内生产总值排名第6的国家。波兰在新中国成立的第7天,也就是1949年10月7日即与中国建立了大使级外交关系。中波两国在高科技产品、清洁能源、劳工、服务业以及基础建设方面有着紧密的贸易往来,2020年,中波贸易总额达310.56亿美元,其中267.36亿均为中国向波兰出口,商品主要包括:机电、纺织、鞋类、家电、运输设备、钢铁、家具等。波兰成为中国在欧盟第九大贸易伙伴和中东欧地区最大贸易伙伴,中国连续两年成为波兰第二大进口来源地。近年来,中国在机械、IT产品、金融、电子、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领域持续加大投资力度,波兰成为众多中国企业选择的目标国市场。中国申请人因而向波兰申请专利的数量也在近几年中呈几何级增长。从去年开始,波兰经济发展和技术部开始起草全新的知识产权法案,知识产权各方面将发生重大调整,实用新型保护制度将迎来变革性调整。立法计划将引入加快申请程序,以注册制度取代现有的审查制度。波兰专利局将只对实用新型实行形式审查,而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在申请人交纳相关费用和文件后立即授予实用新型保护。下面创业萤火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波兰专利申请相关内容。二、波兰专利申请概况介绍1. 中国申请人向波兰申请专利的途径:巴黎公约、PCT途径进入波兰国家阶段、直接申请。2. 审查单位:波兰专利局,PPO,隶属于波兰经济部。波兰专利局公布服务收录了从1924年5月26日至今的波兰发明专利、从2005年6月30日至今的欧洲专利说明书和从2001年3月30日至今的实用新型的波兰语译文,以及2010年1月29日至今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文献。从欧洲专利局的官方检索网站上 (Espacenet) 可以检索到波兰专利局出版的专利文献,文献收录范围为 1977年9月26日至今,文献量为 362,234 篇。3. 提交申请:1) 期限要求:PPO认可优先权恢复,虽然费用不高,但难度极大,成功的可能性较低。2) 可以书面形式、传真或电子形式提交,PPO以收到日为申请日,如以传真方式提交,则所有原件须在30天内补交。专利申请人可通过邮件与审查员进行沟通。3) 专利申请提交语言为波兰语,如果所提供的优先权文本非英文、法文、德文及俄文,则必须提供经认证的波兰语全文翻译。4. 形式审查PPO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以及核查文件是否具备其它形式上的要求。5. 检索报告PPO所做的检索报告,是以可利用的英文、法文、德文专利文献,以及波兰文记载的专利申请及授权专利,及其它可供参考的文件为基础而制备的报告,审查过程将以此检索报告为参考。6. 公开程序专利申请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被立即公开,申请人也可在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以内提出提前公开请求。检索报告将随申请文件一起公开。任何人可自申请公开后向PPO提供第三方公开意见。7. 审查与授权经审查达到授权标准的专利申请,PPO将在申请人缴纳授权登记费后授予专利权。三、波兰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波兰是个平面设计强国,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极具特色,由于只实行登记制,因而,不以产品为载体的字体设计、标志和图形用户界面以及整体装潢设计 (GET-UP) 在波兰都能得到保护。适用波兰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或者条约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在国内立法层面,波兰通过《波兰工业产权法》保护包括外观设计在内的工业产权。第二,由于波兰是欧盟成员国,所以《欧盟外观设计保护条例》也同样适用于波兰。第三,波兰于2009年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所以外观设计还可以通过海牙体系在波兰获得保护。2021年3月17日,PPO启动了外观设计快速审查程序。为达到快速审查的目的,申请人必须通过专利局的电子服务平台 (PUEUP) 提交电子表格,从外观设计类别 (Design Class) 数据库选择外观设计标题,在收到授权决定后,申请人还需立即缴纳登记费,同时递交弃权声明,以放弃对授权决定提出复议的权利。向PPO直接递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从提交申请到授权一般仅需两到三周。四、波兰专利申请的优点1. PPO为鼓励创新,如专利申请人在3个月内提交了至少3个不同主题的专利申请,每项申请费最多可减少30%。2. 增加了展会优先权制度,进一步向欧盟外观设计体系靠拢,也为申请人提供了更符合外观设计特点的保护制度。申请人更有信心展示其最新设计,无需担心会因为对外公布而丧失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且能够获得优先权。波兰的外观设计专利有12个月的不丧失新颖性期限。3. 波兰警察和海关内部均设有专利知识产权执法服务,极度重视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措施,并在海关总署内部设立专门知识产权部门,与周边国家合作每3个月组织一次联合检查;海关官员可主动或应权利人申请扣押侵权物。对中国申请人的友好程度:★★★★★专利权含金量:★★★★权利保护机制完善程度:★★★★波兰专利申请相关介绍创业萤火小编就整理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或者您刚好需要申请波兰专利,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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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域名的概念与性质,域名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持有人可否排斥第三人登记或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域名?针对域名的商标法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构成上有什么区别?下面就和创业萤火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理解商标法的原理有所帮助。一、域名的概念与性质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中,域名是经营者重要的经济资源,我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明确将域名规定为一种商业标识。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55条第1项规定,域名是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企业域名既展示经营主体,又展示其商品或者服务,是一种经营活动的虚拟场所,也是从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渠道和窗口。通常、域名与企业主体之间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它指向特定的经营主体,是一种独立的商业标识,因此,当域名与他人的商业标识(如他人的商标、企业名称或商号)相同或近似时,可能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提供主体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受到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域名持有人对于域名不享有支配力,其不能基于域名权益排斥第三人的任何使用,只能基于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特定条件享受保护。以上就是创业萤火给大家整理的“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域名的概念与性质”的相关内容,想要进行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的企业可以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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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只是保障了在先商号权利人阻止他人抢注商标。不可以作为该权利人在其主动提起的诉讼案件中予以援引的依据。但是,商号作为一种未注册商业标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持有人可以依据相关条款禁止他人作混淆性使用,从而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商业权益,下面就和创业萤火一起来看看该案例的案件评析。(三)案件评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2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由此可见,在先商号权利人、企业简称权利人等都可以依据该条规定主张他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是以竞价关键词通过干扰搜索排名的方式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展现了在先企业简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第一,被告的使用属于“擅自使用”指应知或者明知是他人的商业标记而予以使用;第二、原告对企业简称经过在先使用之后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并且相关公众已经能够稳定地将该企业简称与相应的企业主体之间对应起来;第三,他人商业性使用与该企业简称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第四,被告的该使用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实践中有两个具有争议的问题。1.是否要求商品或服务类别实践中,究竟是否要求被告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告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存在争议。比如有观点认为应当作出如此要求,因为《商标法》第32条后段对在先商业标识的保护规定和《商标法》第57条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规定都有如此限制,这里对未注册商业标识的保护也应设定如此限制。典型的立法例,如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22条对仿冒行为均限定了“于同一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的“混淆”不仅包括“来源混淆”,也包括“关联混淆”,后者常常是指类似或者相关商品或服务之间所产生的混淆类型。我国司法实践虽然坚持“相同或类似”的限定,但是凡消费者能够将其联系到一起的商品(认为有一定联系的商品),可以视情况纳入类似商品的范围。还有观点认为应当放弃商品或服务类别的限制,彰显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行为法的本色。2.是否要求主观状态仿冒行为的构成中,是否要求对“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进行考察,也有争议。假冒之诉源于普通法的欺骗侵权(tort ofdeceit),顾名思义,早期案例法均认为“欺诈故意”是假冒之诉的构成要件。直到假冒之诉的客体在20世纪初被归结为“原告的商誉”之后,由于假冒之诉被认为是保护原告的财产权,被告的主观状态才不被认为具有必要性。如今,被告善意地认为其使用行为不会带来混淆,或者误认为他有权使用这个名称或标记,都不是合法抗辩。对主观状态的不作要求使假冒之诉成为英美法系经济侵权(economic tort)行为类型中的特殊种类或例外情形。在后者的框架内,主观状态的要求被认为是平衡行为自由与法益保护这两个基本价值的缓冲器。但也有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擅自使用”的要求,可以解释为知道他人的企业名称而予以使用,因而可以说具有恶意的要求。司法实践中,法官常常会考察被告的主观状态。如“在御生堂肠清茶产品已构成在先知名商品且其装潢为其特有装潢的情况下,康士源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其采用上述相近似的装潢,借靠他人知名商品声誉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通常认为“假冒之诉”这一诉因是在1842年得到认可,但将商誉中的财产作为保护客体的观点是在1915年得到Name? Goodwillin Early Passing-off Case,34 Monash UL Rex.75,76(2008)Christopher Wadlow,The Law ofUnfair Competition (fourth edition),Sweet & Maxwell(2011),PP328-329英美法系上所请economictorts,由其名称可知在于保护经济利益,并有多数个别侵权行为,包括6ise deceit,passingoff…此等侵权行为均以故意或恶意为要件。“千橡互联公司作为互联网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司。在明知开心人公司通过“开心网’(kaixin001.com)提供的社会性网络服务已构成知名服务的情况下,自2008年10月开始使用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作为网站名称,在相同行业和领域中向公众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具有主观过错。”以上就是创业萤火给大家整理的“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企业名称简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二)”的相关内容,想要进行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的企业可以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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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与企业名称、商号相同的保护逻辑,企业名称的简称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下面创业萤火就以天津青旅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实战原理。(一)基本案情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于1986年11月1日成立,是从事国内及出入境旅游业务的国有企业,直属于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出具证明称,“天津青旅”是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的企业简称。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于2010年7月6日成立,是从事国内旅游及入境旅游接待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底,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发现通过Google 搜索引擎分别搜索“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或“天津青旅”,在搜索结果的第一名并标注赞助商链接的位置,分别显示“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网上营业厅wwwlechuyou.com天津国青网上在线营业厅,是您理想选择出行提供优质、贴心、舒心的服务”或“天津青旅网上营业厅wwwlechuyou.com天津国青网上在线营业厅,是您理想选择出行提供优质、贴心、舒心的服务”,点击链接后进入网页是标称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乐出游网的网站,网页顶端出现“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一青年旅行社青旅/天津国旅/三源电力/金龙旅行社/大亚旅行社一最新报价”字样,网页内容为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旅游业务信息及报价,标称网站版权所有:乐出游网一天津国青/北京捷达假期;并标明了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的联系电话和经营地址。(二)判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第3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是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的企业名称,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享有企业名称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于1986年即开始经营境内外旅游业务,经过多年的经营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天津青旅”是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在2007年时就已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普遍使用的企业简称,相关报道和客户亦以“天津青旅”指代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该企业简称已为相关公众所认可,并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稳定的关联关系,已产生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企业简称,足以使特定区域内的相关公众发生市场主体的混淆,故“天津青旅”应视为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的企业名称,应受法律保护。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通过在相关搜索引擎中设置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企业名称有关的关键词并在网站源代码中使用等手段,使相关公众在搜索“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和“天津青旅”关键词时,直接显示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的网站链接,从而进入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的网站联系旅游业务,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故意,客观上不恰当地利用了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的企业信誉,损害了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的合法权益,该行为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以上就是创业萤火给大家整理的“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企业名称简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一)”的相关内容,想要进行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的企业可以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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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是企业名称中最具识别力的部分,又称字号。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能够指向特定的营业来源,蕴含着营业主体的商誉,他人为攀附商誉而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并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在商标注册程序中,如果他人采用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申请商标,那么符合一定条件的商号可以作为阻止他人商标申请的在先事由,下面就和创业萤火一起去看看。(一)依据及构成权益持有人可依照《商标法》第32条后段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行使其在先商号权益。第一,在先实际使用了该商号,即使用人通过实际使用在该商号中具有在先保护的利益。具体而言,该商号经过使用之后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即该商号是承载了财产利益的商业标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在先使用人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第二,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将相同或近似的商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1款规定,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但商标申请人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的除外。第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商号持有人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3款规定,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在与其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如果核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是否在个案中足以导致“混淆误认”,则可参照《商标法》第57条的相关规则进行判断。(二)基本案情这里以欧美公司与埃克森美孚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纠纷案为例。争议商标系第4340354号“美孚美斯克”商标,由美斯克石油公司于2004年11月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8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国际分类第4类润滑油、润滑剂、轻油、齿轮油、汽油柴油、引火剂、除尘制剂、照明用蜡、蜡(原料)。该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08年1月14日至2018年1月13日。现争议商标权利人已经变更为欧美投资公司。2011年9月14日,埃克森美孚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其中一个理由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埃克森美孚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并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违反《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三)判决内容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构成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该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太安由检古杰经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埃克森美孚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的商号“美孚”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长期大量地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美孚美斯克”与埃克森美孚公司的商号“美孚”文字接近,其核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与埃克森美孚公司所经营并据以知名的润滑油等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损害了埃克森美孚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以上就是创业萤火给大家整理的“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在先商号权益的商标法保护”的相关内容,想要进行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的企业可以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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