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标准解释
现实中比较好理解
委贷贷款的好处有几点
一个是安全
因为委托贷款的作用
比如
再比如
再比如
所以现在找银行
银行得把委托贷款和银行自己发的贷款分成俩账本来记
二
1
2
3
4
5
三
委托贷款是商业银行重要的表外业务之一
1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加大
2
信贷政策对房地产行业和
3
4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风险提示:本文所提到的观点仅代表个人的意见,所涉及标的不作推荐,据此买卖,风险自负。
一
标准解释
现实中比较好理解
委贷贷款的好处有几点
一个是安全
因为委托贷款的作用
比如
再比如
再比如
所以现在找银行
银行得把委托贷款和银行自己发的贷款分成俩账本来记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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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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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委托贷款是商业银行重要的表外业务之一
1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加大
2
信贷政策对房地产行业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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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小伙伴们来说,平时最为关注的就是银行个人贷款,但实际上,现在的贷款方式非常多样化。不仅能够为不同需求的用户提供合适的贷款产品,同时也能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而委托贷款就是其中比较特殊的存在,可能很多小伙伴对其并不了解。那委托贷款和一般贷款的区别,委托贷款的优缺点?
委托贷款并非如一些用户所想,是由自己委托别人帮忙申请贷款,而是针对拥有空闲资金的机关单位、企事业或者是个人,将这部分空闲的资金委托给专业的信托机构或者是银行,由他们帮助委托人进行放贷。而关于借贷人的资质要求、数量以及贷款用途,则全部都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来决定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大家委托的信托机构或者是银行,只负责帮忙发放贷款,对借款人进行资质审核、按时对借款人的欠款进行催收,包括计算贷款利息等事项,关于贷款出现的亏损等问题并不负责,所以委托人要做好承担出现坏账的准备。当然,对于被委托的机构而言自然也不会免费提供服务,需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而关于委托贷款的优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拥有空闲资金的企业或者是个人来说,如果只是将其存入银行内,利息是非常低的,委托贷款可以将大家的利益最大化。并且拥有专业的借贷机构在中间进行放款风险度的把控,会大大降低出现坏账的风险度,能够为大家的资金尽可能多的提供安全保障。同时这种方式也让委托人节省了不少放款、收款等流程,不会影响大家正常的生活工作。不过委托贷款也并非毫无缺点,一旦出现坏账,或者是借款人有任何人身意外,委托人很可能要承受相应的钱款损失,这中间是有一定风险存在的。
其实对于多数小伙伴们来说,向银行申请借款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委托贷款的,所以大家往往也会更关注申贷方面的问题。而创业萤火是专业的金融资讯,如果大家有任何问题都可以进入查看,海量资讯等你来阅!
一、申请委托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第一,主体合法。委托人及贷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具有独立账户。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三,资金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
第四,自担风险。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
第五,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
第六,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二、委托贷款的流程是怎样的?
首先,由委托人与借款人达成融资意向,协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等要素。其次,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在相关业务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第三,委托人向业务银行出具《贷款委托书》,并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受理客户委托申请,进行调查并经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接受委托。第四,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第五,贷款到期,由银行协助收回贷款及利息;最后,银行向委托人支付贷款本息。
整个流程可以表示为:委托人提交申请→银行受理审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贷款受理→委托人审批贷款→签订借款合同→通知放款→贷款发放→委托人支付手续费用→贷款收回。
一、申请委托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第一,主体合法。委托人及贷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具有独立账户。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三,资金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
第四,自担风险。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
第五,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
第六,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二、委托贷款的流程是怎样的?
首先,由委托人与借款人达成融资意向,协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等要素。其次,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在相关业务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第三,委托人向业务银行出具《贷款委托书》,并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受理客户委托申请,进行调查并经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接受委托。第四,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第五,贷款到期,由银行协助收回贷款及利息;最后,银行向委托人支付贷款本息。
整个流程可以表示为:委托人提交申请→银行受理审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贷款受理→委托人审批贷款→签订借款合同→通知放款→贷款发放→委托人支付手续费用→贷款收回。
委托贷款业务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存入的委托存款限度内,按其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和金额发放贷款,负责到期代为收回贷款本息的信托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委托贷款系委托人指明项目的贷款,为代理业务,贷款的经济责任由委托人承担的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预期年化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
一般来讲,只有通过银监会批准并颁发相关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才具有放款资质,所以一般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需进行大笔金额放贷(一千万以上),则须通过银行进行委托贷款,银行从中收取手续费。手续费一般为贷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具体可协商。
举个例子来说,我和你是俩公司,还有银行。我有钱,你想借,可是咱们生在中国,中国不让俩公司直接这么借钱。我找银行,跟银行说你要借我这钱,让银行把钱转给你。这样,你也不用再找地方办贷款了,也比办普通的贷款省钱。另外要注意,我的钱委托贷款给你了以后你不能用来干这些:造国家不让造的东西;买债券、买期货、买各种乱七八糟的金融产品、买理财、炒股票;增加你这公司的注册资本、当你公司自己的钱给工商局去检查。
问题一:委托贷款新规发布之前,资金流向审查的监管要求有哪些?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规制银行自营固贷、流贷、个贷或项目融资,属于有明确指向性的监管制度。单纯的委贷业务肯定不在上述范围之内,不会受3+1关于受托支付、实贷实付等条款的限制。
实际上,多数单纯的委贷业务用于补充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或归还贷款,从委贷用途来看本就缺乏明确的交易对手与支付对象,遑论受托支付与实贷实付(也无法参照执行)。尽管现实中2018年前也有两单资金挪用的处罚案例,比照自营贷款的逻辑对委托贷款处罚,笔者认为存在争议。自从三三四检查以来,同业和理财资金流向监管都是严格执行比照自营贷款,那是因为有2013年8号文以及2014年127号文的文件作为依据,而委托贷款比照自营贷款完全无法可依!
但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委贷业务(资金方和委托贷款行不是同一家银行)在贷款三查方面则应参照3+1相关条款。但实际上这样的监管逻辑也并非针对委贷,而是来源于127号文第十二条“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的规定——即银行在同业投资的投前、投中、投后应在一定程度上参照3+1的规定履行职责。
但是要注意,2018年以后,根据委贷新规要求,对资金流向的审查要求要严格很多,委托贷款处罚案例也明显增多,笔者建议需要银行严格比照自营3+1贷款来审查资金流向,防范合规风险。
问题二:委托贷款新规发布前,委托贷款能否用于房地产拿地等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领域?
之前关于委贷的外部监管制度几乎是一片空白,因此在委贷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合规风险较小。
对于单纯的委贷而言,似乎无须遵循房地产信贷政策相关条款。
在项目资本金方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国发〔1996〕35号)中就已明确提出“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的要求,因此即使是单纯的委贷业务,为房地产企业增资也肯定是触及红线了。
至于委贷资金用于拿地,笔者则倾向于认为不属于监管规制的范围之内。实际上,即使不通过委贷,关联方也大可以通过股东借款等手段向项目公司放款拿地。此为业界常态,亦无相关制度限制股东借款拿地。
但到了2017年,部分银监局已经针对委托贷款资金挪用或资金用途违规开出罚单。处罚所引用的依据都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这样的兜底条款;不过确实很难找到具体的行政规章制度作为违规依据。
问题三:委贷新规之前,银行自有资金直接发放的委托贷款,本行实质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是否违规?
1996年《贷款通则》是这样定义委托贷款的:
“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1、如果银行直接以自有资金通过本行发放委托贷款,笔者认为问题主要是在于不符合委托贷款的定义,也容易触发承担贷款风险的规定;但从监管规则看也不是非常明确。
2、如果银行通过他行发放委托贷款,从规则上看则更加模糊,至少在委贷新规之前笔者认为不违规。
3、如果银行自有资金通过SPV投资通过本行发放委托贷款,以及本行自有资金通过SPV在他行发放委托贷款是否违规?
当前监管层普遍认为《贷款通则》规定委托贷款项下“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如果银行投资SPV,管理人将委托财产委托本行发放委托贷款,会导致银行承担贷款风险,就违反了贷款通则的规定。
但笔者认为,在委贷新规之前,这一模式并不能算违规。其实根据前文分析的127号文逻辑,如果是承担信用风险的委托贷款业务(不论资金方和委贷行是否为同一家法人银行),从风控角度反而需要参照3+1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只要银行在资本计提、资金流向等参照表内贷款标准即可。总体而言,SPV投资通过本行发放的委托贷款,贷后管理更加方便。
毕竟贷款通则1996年就发布了,而同业投资则是在2014年一行三会发布127号文以后开始扩张。在没有禁止SPV作为委托贷款委托人的情况下,直接套用承担贷款风险来处罚,显然是属于刻舟求剑了。
当然,若从实际业务动机角度出发,银行之所以要大费周折绕道SPV再以委托贷款名义给企业融资,而不是直接发放传统贷款,多数情况下确实有监管套利的动机,比如规避传统狭义贷款额度控制,资金流向审查等等。
从实际处罚来看,2017年银监局对多笔自有资金发放委托贷款进行处罚。当然这里没有明确到底是直接发放、还是间接通过SPV发放。
此外,湖北银监局特别喜欢引用“委托贷款承担信用风险”进行处罚,其实也是银行自有资金通过SPV在本行发放委托贷款的案例。值得注意的是,其中2笔是2018年之前的,笔者认为这也存在一些争议。
问题四:银行以自有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实质承担风险违规业务的具体模式是怎样的?
在委托贷款新规发布之前,关于委托贷款方面的处罚点主要集中在“银行以自有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实质承担风险”的行为。该行为的业务模式如下图所示:
在该业务模式中,A银行或其某分行委托B证券公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再由定向资管计划作为委托人,委托A银行某分行(可能与券商资管计划委托人相同,也可能不相同)向融资人发放委托贷款。这里券商定向资管计划的资金托管人可能是A银行某分行,也可能是其他银行。
上述业务模式穿透后来看,其实质是A银行通过借道券商定向资管计划这一通道,将本来属于自营资金贷款(或投资)的业务,计入委托贷款科目核算,算作表外业务,规避了资本计提、信用风险管控和贷款投向等监管指标,实现监管套利。
这是该业务模式被监管处罚的主要原因。此外,在该业务流程中,A银行或其某分行作为委托贷款流程端的受托人,却同时是委托资金的最终出资方,实质上承担了贷款风险。这显然与《贷款通则》第七条“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的规定不符,因此被监管部门定性为违规并实施行政处罚。
该业务模式还有这样的变种:存放同业+委托投资+委托贷款
在该模式中,整个流程穿透后的最终出资方是C银行,但C银行的出资方身份比较隐蔽(以存放同业实现向A银行注资)。
显性的业务链条与上述模式类似,即A银行委托B证券公司设立定向资管计划,再由定向资管计划作为委托人,委托C银行某分行向融资人发放委托贷款。
与第一个模式不一样的地方是,这里的委托贷款环节的受托人变成了C银行。这样一来,从表面上看,这样好像不存在监管套利的问题,也不存在实质承担风险的问题。因为表面上的出资方是A银行,委托贷款的受托方是C银行,出资方和委托贷款受托方不是一家银行。
但再继续往上穿透就会发现,A银行并非最终出资方——真正的最终出资方其实是C银行。因此该问题就转变为:C银行为了规避资本计提或信用风险管控等相关指标,向A银行存放一笔资金,再由A银行将该笔资金委托券商成立资管计划,并委托C银行某分行发放委托贷款。实际上就是C银行在实施监管套利,C银行作为委托贷款流程中的受托人,承担了最终的贷款风险。
问题五:2018年初发布的委贷新规中最主要内容是什么?
原银监会于2018年1月6日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其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
1.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该监管要求主要基于两个方面考虑,首先是督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归主业。委托贷款的实质是向企业融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业为不良资产收购、债转股等,《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借收购不良债权、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体现监管部门推动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的理念。
其次是遏制金融机构监管套利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作为委托方发放委托贷款,其目的都是为了监管套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避的是监管部门禁止其向企业提供融资相关政策进行套利,经营贷款业务机构本来可以发放贷款而没有直接发放,却作为委托方委托通道机构向企业融资,主要为了规避资本计提、信用风险管控和贷款行业投向监管政策进行套利。
2.不得接受委托人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所谓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主要是指通过发行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资管产品募集到的资金。
如上图所示,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等SPV募集到的资金以委托人的身份,委托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给融资企业,这是之前最常见的非标融资模式,其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实现监管套利。
委贷新规禁止接受委托人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就是从资金来源的角度压降这种模式下的非标业务。
3.不得接受委托人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这里“不得接受委托人银行的授信资金”与上述不得接受委托人为经营贷款业务机构(如银行)的原因相类似,主要也是为了限制监管套利行为。
(二)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
明确规定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这其实体现了监管将委托贷款在资金投向上比照自营贷款管理的监管趋势,同时也体现出监管压降非标业务的决心。
理财资金通过券商资管等SPV对接委托贷款的交易结构,是非标投资主要模式之一。其终极目的在于通过增加通道方,将资金投向自营信贷资金不能投向的地方,用于规避监管政策进行套利。如投向房地产、三高一剩、融资平台等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
而委贷新规明确禁止投向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实际是从根源上消减了通过委托贷款进行非标投资的冲动,客观上压减了非标业务规模。
问题六:银行相关信贷政策是否适用委托贷款?
商业银行的表内贷款其实面临诸多监管约束,至于委托贷款,委贷行是否应该需要参考表内贷款的风控模式,去审查资金流向?这一直是个困扰着银行信贷部门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所谓“信贷政策”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属于风险管理范畴,第二类属于宏观调控政策范畴。
对于第一类,不应该要求参考表内信贷。委托贷款更多是一个账户管理和服务的概念,至于具体风险控制标准,应该是委托人自主确定。委贷新规中也明确,委托贷款属于商业银行代理投融资业务,受托银行不应承担信用风险。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都由委托人自行确定,受托银行在资金使用中起协助监督作用。
对于第二类,其实是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到银行表内贷款政策体现,应该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参照。但是实际审查严格程度很难和表内贷款一致,毕竟很多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是银行经过详细分析后,内嵌到信贷政策中,层层传递到分支行。最终分支行多数其实并不需要实时关注宏观政策,而是遵照执行具体的行内信贷政策。但是,行内委托贷款的流程可能总体上就没有那么缜密了。
问题七:已在本行有授信的客户能否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
其实在实际操作中,落实这点会存在一些难点,因为对于稍微大一点的企业,其内部资金运作比较复杂。
2018年以前地方监管局比较简单粗暴的做法是,如果委托人同时是受托银行的授信客户,那么就不能再接受委托发放委托贷款。
根据委贷新规,对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是商业银行存量授信客户的,委贷新规并未一刀切禁止。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在取得委托贷款后,其信用风险敞口扩大对本行授信业务带来的风险影响,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
问题八:商业银行能否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
委贷新规的正式稿删除了原来征求意见稿表述:“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也就是可以对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后续新增授信。
但实际上,授信客户此前或者后续的信贷资金都要符合“三法一指引”相关要求,需要指定用途,银行有义务防止资金挪用。
问题九: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作为委托贷款委托人?
很多人认为:有限合伙制基金,从法律角度是一个独立企业法人,资金来源属于自有资金,从而做委托贷款是不是仍然可以行得通。
笔者对此持否定观点。因为从一行三会的立法意图来看,不会仅仅因为一个法律形式就可以让其豁免。
从实质上看,有限合伙制基金仍然是在募集他人的资金,由管理人代为管理运作,属于“受托资金”范畴,同样不符合委托贷款的要求。
而且,这里和是否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没有关系。因为委托方需要证明自己的资金来源,如果仅仅是一个壳性质的有限合伙企业,即便不是正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样无法证明资金来源合理性。
问题十:委贷新规之后,担保公司和地方AMC能否作为委托人发放委托贷款?
融资担保公司和地方AMC从法规层面看都不属于委贷新股禁止的委托人。所以可以作为委托人发放委托贷款。
但是考虑到这些类型机构的资金来源多数可能是信贷资金,笔者认为银行需要谨慎。
随着贷款行业的发展,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出现了很多拥有特殊名称的贷款形式,比如委托贷款什么意思呢?其实理解起来主要还是在于“委托”二字,托付给别人代为办理,具体的接下来我们一起了解看看。
一、委托贷款什么意思?
委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指定要求所发放的贷款。
拆分理解几个关键点:
1、信托机构
依法成立、从事信托业务的组织机构。而信托业务是指A将金融资产托付给B,由B代为理财、投资、销售、管理等,其中A就是委托人,B就是信托机构(受托人)。
2、委托人
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机构以及个人,只要有合法的委托事项,均可以找信托机构代为办理。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只收取合理的手续费,这也就是信托机构的收入来源。
3、指定要求
包括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具体要求,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只负责办理贷款的审查发放、监督使用、到期收回和计收利息等事项,不承担贷款风险,风险由委托人独立承担。
所以,委托贷款就是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指定要求发放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机构的贷款。
二、委托贷款的办理条件
(一)委托人和借款人的资质要求
1、委托人若是个人,则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委托人是组织机构,那么不能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
2、对于委托贷款的借款人资质要求,应当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受托人只按照约定内容执行。
(二)对于资金来源的要求
委托人提供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且能自主支配使用,不能是银行的授信资金、其他债务性资金、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
(三)对于资金用途的要求
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不能是以下方面:
1、用于债券、期货、股票、金融衍生品等各项投资。
2、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3、用于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的领域。
4、用于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四)其他条件
比如:
1、受托人不承担委托贷款业务风险,只履行委托代理职责。
2、委托人要在受托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用于资金用途监控。
温馨提示,能够办理委托贷款的除了一些正规成立的信托公司以外,还有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具体条件以实际咨询结果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委托贷款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人把钱存进银行委托贷款,让银行去代为贷款发放和回收。那么委托贷款的基本含义是什么?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创业萤火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委托贷款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委托贷款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大额闲置资金委托银行帮其借给客户,银行以受托人的身份,将委托人委托的资金借给需要资金的客户。借款客户的资格要征得委托人的同意。银行方面只能收取相关的手续费,且对借款资金不承担风险,资金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
其次,申请银行委托贷款前你必须要清楚委托贷款业务还需要缴纳一部分的手续费,具体包括哪些?
委托贷款的风险
1、违反国家政策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受托银行认为只要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一致,便可随意确定利率水平,放松对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进行合规审查,从而常常违反国家政策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2、资金来源不合规
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洗钱活动,违反《反洗钱法》的有关规定。有些银行还存在违规接收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保险资金、基金会基金、住房公共维修费、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委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导致资金来源不合规等现象。
3、资金使用不合规
委托人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不达标的企业、项目投入资金,轻则违反国家规定,重则触犯《刑法》,使受托银行涉入不必要的纠纷中。
4、容易因操作风险而引起纠纷
银行在受托贷款后,必须负责尽职调查、审查审批、法律文本的签订、贷款资金使用、贷款本息的收付偿还、手续费的收取等具体事项操作,若不按规定和规程办理将引发操作风险。一旦贷款造成损失,委托人可能会以未能尽职为由要求银行负责或赔偿,陷入风险。
以上给大家介绍的申请银行委托贷款前你必须要清楚这几件事,是申请委托贷款时必须要提前了解的,那么你也许要想要知道的是委托贷款与其他类型的贷款存在的区别有哪些?
委托贷款与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的区别
首先说委托贷款和其他两种贷款本质的区别是委托贷款是表外业务,银行不承担风险,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转入委托银行一般委存账户,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而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都属于银行基本信贷业务之一,属于表内业务,区别在于担保方式的不同,抵押贷款是由房产、土地、机械设备等做担保的贷款业务;信用贷款是以自己的信用作为担保,是需要达到较高评级,信用良好且有较强实力的企业或个人,不需要其他的保证或抵押担保。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对这些问题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创业萤火也提供客服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