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优惠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6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的税费政策进行了公布。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此外,《公告》还明确,财政、税费征收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与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应积极协同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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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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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3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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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指出,为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税收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六个方面,实施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具体内容为:

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为破除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瓶颈,税收积极支持交通、水利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运营,促进完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8.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9.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

产业发展是脱贫的根本,支持贫困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发展涉农产业,是实现脱贫的重要一环。现行税收政策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助力贫困地区增强“造血”功能。具体包括: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15.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6.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7.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8.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21.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2.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二)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2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4.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5.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26.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7.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28.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29.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30.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1.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3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34.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5.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36.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7.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8.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39.“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40.“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4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2.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43.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45.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6.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7.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48.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9.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50.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51.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2.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3.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54.以锯末等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实行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5.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56.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三、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

就业创业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脱贫方式。国家不断加大创业就业政策支持力度,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范围,加强对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或特殊群体就业创业的政策扶持,有力增强了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费优惠

5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

58.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60.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6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62.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63.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6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6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66.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67.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6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增强金融对薄弱环节和弱势群体的服务保障能力,是实现脱贫的重要支撑。税收政策通过免税、减计收入、准备金税前扣除、简易计税等多种方式,以农户和小微企业为重点对象,鼓励金融机构和保险、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力度。具体包括: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6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0.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1.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2.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73.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74.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5.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7.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

78.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9.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80.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

81.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82.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83.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84.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85.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

坚持脱贫攻坚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相结合,国家实施西部地区、民族地区、新疆困难地区等区域性优惠政策,促进“老少边穷”等地区加快发展。具体包括:

(一)扶持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税收优惠

86.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87.赣州市符合条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88.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房产税

89.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0.边民互市限额免税优惠

91.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

92.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93.新疆困难地区新办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4.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5.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96.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97.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98.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

99.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00.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101.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02.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10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104.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105.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6.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

国家通过加大对扶贫捐赠的优惠力度,广泛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促进社会力量扶贫更好发挥作用。具体包括:

107.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108.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109.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10.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1:《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附件2:《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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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减负担、促融资、助创业三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39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具体包括:

一、减免税费负担

1.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6.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9.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1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11.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12.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13.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4.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15.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6.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7.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18.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0.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2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2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3.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4.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6.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27.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8.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3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31.账簿印花税减免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32.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33.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3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35.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36.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3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38.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3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附件:1.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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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消息,按照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贵州省税务局立足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获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个性辅导的需求,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理解、掌握最新税费政策规定,推动各项政策红利精准落地,贵州省税务局组织编制了《贵州省税务局税费优惠政策汇编》,于5月26日发布。详见附件。

附件:贵州省税务局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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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是一家个体工商户,每月发生的工资支出是否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我是刚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我购买用于家庭日常出行的小汽车的支出,是否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呢?
答:不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3.我以个体户的形式经营了一家超市,购进的货物有一部分也会用于家庭支出,无法划分,应该如何进行生产经营所得税前扣除呢?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4.我是一家个体工商户,招聘员工后,给员工和业主本人购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否都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是否有扣除限额规定?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我今年新注册了一家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是否可以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呢?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6.我名下注册了多家个体工商户,还能否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呢?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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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部长刘昆今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提效”,就是要提升政策效能。一方面,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增强精准性和针对性,着力助企纾困。另一方面,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有效带动扩大全社会投资,促进消费。同时,加强与货币、产业、科技、社会政策的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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