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税两费

近来,伴随着税务总局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有关于“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也备受企业关注。那么,有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有哪些问题需要企业进行了解呢?请看下面介绍!

1、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本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按照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三类主体均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是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

2、小型微利企业"指的是哪些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1696万元等三项条件的企业。

3、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申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直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4、新设立企业如何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这个问题可以分两种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况,新设立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直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第二种情况,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区分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和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两个阶段来适用政策,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要根据企业的人员和资产等标准来判断能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5、新设立企业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对于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6、小型微利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是否需要相应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更正?

根据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7、纳税人已经享受了“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根据财税10号公告和税务总局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是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以上是对“六项两费”减免优惠的相关问题介绍。纳税人如对此不了解,便可对上文内容作详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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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按照增值税留抵退税、“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扩围、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要求,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等功能进行了优化调整,于2022年4月1日正式启用。小编梳理了操作说明,第一时间分享给大家! 

一、

调整“六税两费”相关功能

优化内容:

一是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存量房交易申报、委托代征报告、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增量房交易申报模块,增加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项、减征政策适用主体等项。

二是纳税人可追溯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通过一般退抵税模块提交退税申请后,推送电子税务局税务端进行审核。

三是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项增加自动判断规则。

四是增加减征政策适用主体项规则。判断纳税人类型并设置相应规则,如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类型,且选择“是”的,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项下两个主体置灰,不可选择。

功能操作:

以“财产和行为税”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适用)申报为例说明。

(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如下图所示:

完成税源信息采集后,勾选申报的报表种类。

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申报表,如下图所示:

如上图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申报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且为小型微利企业,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默认为“是”,减征政策适用主体为“小型微利企业”,自动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适用)申报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如下图:

 系统查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上半年查询上上年度申报表,下半年查询上一年度申报表)中“是否小型微利企业”为“是”的,数据项系统已默认为“是”。

当企业未查询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和最近一期企业所得税月季报信息,则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默认为“否”,企业可选择减征政策适用主体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收。

二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功能

优化内容:

一是增加关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增值税政策的提示信息:“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执行期内,调整系统校验规则。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功能,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三 、

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功能

优化内容: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免税政策执行期内,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时,增加提示信息且不允许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建筑服务一栏。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如下图所示:

建筑服务项目增加监控,不可填写。

四 、

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适用)申报功能

优化内容:
对未标记为“再生资源回收”或者仅在开票环节确认为“再生资源回收”标记的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数据项时增加提醒功能。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申报”,点击“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如下图所示:
如纳税人符合填报条件,可继续填报。
如不符合填报条件 ,请选择“否”,并删除填写数据。

五 、

调整网上代开发票功能

优化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弹出相应提示,系统默认为免税发票。
功能操作:
(1)小规模代开专用发票办理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申报”,点击“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如下图所示:
填写“购货单位信息 ”与“劳务、货物信息”后,系统恢复按照3%征收率自动计算应纳税款信息,如下图所示:
确认后保存提交即可
(2)小规模代开普通发票办理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下图所示:
填写“购货单位信息 ”与“劳务、货物信息”后,系统自动计算应纳税款信息,应纳税额为0,如下图所示:
确认后保存提交即可!
(3)自然人代开普通发票办理
自然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代开发票—代开发票办理”,如下图所示:
填写“购货单位信息 ”与“劳务、货物信息”后,系统自动计算应补税费额为0,如下图所示:

六 、

调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功能

优化内容:
一是从2022年起,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改为100万以下按照2.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部分按照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电子税务局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小微优惠金额计算公式。
二是调整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部分一次性扣除业务规则,增加“JSZJ1070(七)中小微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折旧年限为3年)”“JSZJ1080(八)中小微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折旧年限为4、5年)”“JSZJ1090(九)中小微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折旧年限为10年)”等优惠事项选项。
三是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如存在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尚未申请退抵税的(含汇算清缴多缴、误收多缴,不含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多缴),系统弹出提示提醒,纳税人可选择‘申请退税’或‘暂不办理’并确认。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功能,如下图所示:
符合小微优惠条件的纳税人,且选择享受小微优惠的,打开减免所得税类型选项表,如下图所示:
2022年所属期(含)以后,应纳税所得额>0且≤100万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3)×90%;
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且≤300万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3)×80%+2.5万。
点击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增加优惠事项选项,如下图所示:

七、

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功能

优化内容:
一是增加退税提醒信息。纳税人完成申报后,如应补(退)税额小于0或近三年存在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未退)(不存在其他不得退抵税监控条件情形)时,系统对本次汇算税款所属年度及其前三个汇算清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多缴信息进行提示提醒,纳税人可选择后进行确认。
二是调整《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部分数据项规则。
三是调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部分数据项规则。
四是调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与减半项目所得减免同时享受提示,纳税人点击“申报”时,系统再次进行提示性监控。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功能,报表填写完毕,点击右上角“申报”按钮提交申报信息,如存在需退税情形,系统弹出提示信息如下图所示:
点击“申请退税”跳转汇算清缴退税功能。
点击“暂不办理”,系统调用金三系统返回pdf格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八、

调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功能

优化内容:
纳税人完成增值税申报后,“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等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提交《退(抵)税申请》,一次性退还企业存量、增量留抵税额。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如下图所示:
纳税人填写申请信息,点击“下一步”提交申请。

九、

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功能

优化内容:
系统增加判断规则,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不允许申请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如下图所示:
点击“确定”,符合退税条件的,可继续填写退税信息
信息填写完毕,点击“下一步”提交即可。

十、

调整退抵税费申请(入库减免)功能

优化内容:
一是对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选择税款所属期时系统增加校验,当税款所属期时间中既包含2022年3月之前,又包含2022年3月(包含2022年3月)以后,将提醒纳税人:“税款所属期止”的时间需要调整,按2022年3月之前、2022年3月(包含2022年3月)以后分别申请。
二是2022年3月(包含2022年3月)以后的申请信息,增加是否存在环保、税收处罚信息的校验,并弹出相应提示由纳税人确认,纳税人如有处罚情形发生变化时,可提交补充说明申请继续办理。
三是增加纳税信用等级校验。对C或D级纳税人进行提示提醒,并中断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流程。
四是检测2019年4月1日后是否存在有效、已终审的留抵退税记录且该记录不存在对应的留抵税款缴回信息。
五是对满足退抵税费申请(入库减免)申请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声明”功能。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入库减免)”,如下图所示:
如税款所属期时间仅为2022年3月之前,则可继续办理。如税款所属期时间中既包含2022年3月之前,又包含2022年3月(包含20税款所属期22年3月)以后,将提醒纳税人分别申请。

十一、

调整残疾人保障金申报功能

优化内容:
通过接口调取外部交换库“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默认带出,不可修改。
功能操作:
打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进入初始化界面,如下图所示:
确认税款所属期无误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系统自动获取“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导入到申报表中,不可修改。

十二、

调整申报更正功能

优化内容:
纳税人对已申报成功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进行作废或更正时,系统增加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当年汇算清缴申报完成后,如存在当年汇算清缴多缴税款的,可以即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退抵税申请”。纳税人可点击“已阅读”关闭提示信息。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更正申报—申报表更正”,选择申报表种类、申报日期或所属期起止日期,点击“查询”,如下图所示:
完成更正后,如形成了应退税款,系统弹出提示信息,纳税人可选择是否退税,如下图所示:
选择申请退税的,系统自动跳转到退税页面,如下图所示:

十三、

增加车购税代缴申报功能

优化内容:
增加机动车企业接受车购税纳税人(自然人)委托,代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业务功能。在核心系统登记户归类管理中的机动车企业,可指定代办人员,完成代办人员与机动车企业绑定,且代办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为委托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系统根据委托人信息(身份证件号码)获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后,纳税人进行申报缴款(不允许通过三方协议缴税渠道缴款)。
功能操作:
代办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车购税申报”申报功能:
填写车辆登记信息,获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后进行申报。

十四、

调整网上申报缴款功能

优化内容:
一是调整网上申报缴款功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网上缴纳选择享受缓缴的税款,需选择提前缴纳的原因。二是增加第三方支付(包括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方式)聚合扫码支付功能,纳税人扫码后,可自主选择支付途径。
功能操作:
(1)调整网上申报缴款功能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网上申报缴税”,如下图所示:
勾选享受缓缴的应纳税款信息,点击“缴纳”按钮,系统提示如下:
(2)增加第三方支付聚合扫码功能
在网上申报缴税模块,纳税人点击“缴纳”按钮,缴税(费)方式下,增加第三方支付聚合扫码方式,如下图所示:

十五、

调整缴款信息查询功能

优化内容:
调整“我要查询—缴款信息查询”功能,纳税人可通过选择税款所属期(按年)、多缴状态(包括“暂不办理”“提交退税申请”“退税完成”)等条件查询自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情况。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缴款信息查询”功能,纳税人可通过选择税款所属期(按年)、多缴状态(包括“暂不办理”“提交退税申请”“退税完成”)等条件查询自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情况。

十六、

调整纳税人信用日常管理功能

优化内容:
一是在我要查询模块,增加“纳税信用查询-纳税信用预评信息查询”功能,实现“月度预评区间”预评等级、预评分数等信息查询。二是在我要办税-纳税信用模块,增加“月度预评异议申诉”功能,纳税人可通过纳税信用异议申诉结果查询模块查看提交的申诉申请。
功能操作:
(1)纳税信用异议申诉申请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异议申诉申请”,如下图所示:
填写申请人、申请人联系电话;勾选扣分指标信息,填写“异议原因说明”,点击右上角“下一步”提交申诉申请。
(2)纳税信用异议申诉结果查询
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异议申诉结果查询”,如下图所示:
(3)纳税信用月度预评信息查询
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月度预评信息查询”

十七、

调整“一体式应用”功能

优化内容:
调整“一体式应用”功能,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阅读政策提示信息后,选择“暂不申请退税”时,需选择不申请原因及税款所属期。
功能操作: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互动中心—我的消息—一体式应用”
纳税人接收到留抵退税提醒信息并阅读政策提示后,选择“暂不申请退税”时,需选择不申请原因及税款所属期。

十八、

增加自然人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功能

优化内容:
自然人证明开具模块增加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功能。
功能操作:
自然人身份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如下图所示:
缴款成功后第一次开具时,使用“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模块,输入税款所属期起止时间及开具类型,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出缴款信息,点击开具按钮进行证明开具。
如已经开具过需补开时,使用“补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模块进行补开证明。
输入首次开具的时间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出开具的信息,点击“补打”按钮进行证明开具。

十九、

调整延期缴纳税款功能

优化内容:
调整开立清单、不可动用资金监控规则。
功能操作: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如“是否可动用资金”为“否”时,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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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显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也就是说,原来只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减半,现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税务登记类型)也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了,附加税三项可减半。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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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

大家都知道,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那么,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后,如何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通过几个问题看看~~

问题NO.1

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如何确定是否能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新设立企业尚无法准确预判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回答 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01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02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我们来举个例子

A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1年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A公司按规定于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年1-3月的资源税和房产税时,尚未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呢?

答案是可以的!!~A公司4月10日尚未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可采用4月的上月末,即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判断其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A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并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NO.2

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对于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回答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我们来举个例子

A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A公司于4月10日申报2022年1-3月的资源税和房产税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4月20日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后,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怎么样,这下是不是搞清楚了呢~另外,本市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大家可以合理安排时间,按期完成申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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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咱们小伙伴特别纠结这样一个问题,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类似的困扰呢?

“新办企业,还没有汇算清缴前,想要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小微企业335的标准是拿月末看?还是按季度平均值来看?”

来,今天就给大家来系统聊一聊这个话题。

说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呀,大家应该都知道,2022年3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年第 10 号)。

六税指的是: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而两费则指的是: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不得不说,这个政策最大的亮点就在于:

第一、比原先财税〔2019〕13号“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主体范围扩大了。

由原先只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扩大到除了小规模纳税人之外,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一般纳税人也能享受;

第二、时间延长了,由之前的2019年13号公告的截止2021年12月31日延长至了2024年12月31日。

这个政策相对来说算比较简单了,但翅儿发现,政策虽已过去这么久了,还是有伙伴对比较特殊的情形不知道如何判定,比如刚才截图里学员的疑问

所以还得针对享受主体来讲一下:到底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呢?

咱们可以通过一个表格来判断:

1、看营业执照登记主体

如果是个体工商户,直接不论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直接绿灯,全部都可以享受2022年10号“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点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能不能享受还要进一步判断,看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2、看增值税的纳税人类型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不管什么企业,都可以享受;如果既不是个体工商户,也不是小规模纳税人,那就要进一步判断了。

3、看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也就是要符合“335”的原则。所谓“335”,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那这个335的数据到底怎么取数,怎么计算呢?

这里就要看这个企业有没有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了。

有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叫老企业,老企业直接看之前汇算清缴的结果来判断这个企业是不是小微企业就可以,资产总额指标取自资产负债表的全年季度平均值。

那具体怎么计算大家都知道吗??

来,咱们先算每个季度的平均: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然后再把四个季度平均值加起来除以4: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然后从业人数,取数方法和资产总额一样,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这个人数除了咱们企业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之外,如果我们企业有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的,这个用工一定不要忘记算了。

再给大家总结一下取数的判定:

1)2022年上半年的判定,是以2020年的所属的汇缴结果来看,你是小型微利企业,那你就可以享受六税两费的减征,否则就不行;

2)2022年下半年到2023年上半年判定,我们是根据2021年的所属期的汇缴结果来判定,你是小型微利企业,那你就可以享受六税两费的减征,否则就不行,这是报2022年下半年~2023年上半年的六税两费时判断的标准;

3)2023年下半年到2024年上半年,看2022年度的汇缴结果来判定;

4)2024年的下半年则是通过2023年所属期的汇算清缴结果来判定的。

通过给大家讲的,大家有没有发现什么规律呢?

提示一下!大家记住这个口诀:“上半年看前年,下半年看去年”。

当然了,其实还是依据已经确定的汇算清缴的结果来判断。

企业没有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22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就叫新企业,这一类的企业怎么判定它是不是小微企业呢?

比如 这个企业是2022年9月成立(一般纳税人),9月、10月资产总额其实已经超过335这个标准了,但是12月符合335的标准,那这个企业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政策吗?

这个大家可以看一个文件:

看到了吧 到这里大家很明确了,最开始咱们纠结的问题也可以说明白了:

新成立的企业,没有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上月末,比如我们现在要做202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上月末就是12月,没有超指标,就属于小微企业的条件标准,这样判断下来,我们也是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政策的。

也就是说,新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如果有上月指标,我们就看上月的三个指标,

哪三个指标呢:

1)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这个大部分企业都能满足啦,主要看下面两个)

2)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

3)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发现没有,少了一个什么?少了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嘛,因为还没汇缴呢~

所以总结一句话就是:新企业,汇算前,有上月的,看上月,没有的看本月。

首次汇缴之后,看汇缴结果,如果汇缴结果符合小型微利条件,从汇算之后,按期申报的,次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享受减免;按次申报的,就从次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减免,不符合则不享受。

那有同学可能要问了:次年6月30日之后怎么办啊?

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比照上面的老企业来判断了。

那如果申报时符合条件,享受了六税两费减半政策,结果汇缴时发现不符合要求了,还需要更正申报吗?

提醒大家:享受了,就不需要更正了。很利好吧,企业处理也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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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对于小微企业是不同的一年,这一年在税法历史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让企业大大有利,究竟“六税两费”是哪些?

六税两费,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由于对6项地方税种和2项附加直接给予50%的减免幅度,标准清晰,简明易行,操作性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简便快捷地享受减税费优惠。

而且,各地都明确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次减半征收“六税两费”规定的优惠政策。这意味着部分税费减税力度将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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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可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答复:《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六税两费”的减免政策。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如果同时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上述减免政策,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不符合主体资格,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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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如何确定是否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因此,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如果符合上述要求的,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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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六税两费”是指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允许地方政府在一定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是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部门发布公告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

根据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减征优惠政策。其中,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3个条件的企业。

今年我国将实施新的更大力度减税降费,一系列政策措施在近期相继明确。例如,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去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等等。

“今年,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组合式、规模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聚焦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等发展,帮助困难行业渡过难关。税务部门将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确保政策落实落细,为服务‘六稳’‘六保’大局、稳定宏观经济大盘贡献税务力量。”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蔡自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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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个体工商户的税费政策支持力度。今年前十个月,个体工商户享受减税降费已经超过3000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今年1—10月,个体工商户享受减税降费3285亿元,预计全年4300亿元左右,随着“六税两费”减征政策进一步扩围至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已覆盖全部个体工商户。

在陕西,这家文体商店就享受到了这两年国家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减征“六税两费”等税费优惠政策。

商户 姚爱萍:这两年,我们累计享受到国家各项税费优惠大概8万多元,缓解了我的经营压力,也保障了我的日常生活开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于向晖:自2020年至今年11月底,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增长31.6万户,累计实施减税降费近300亿元,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

据了解,2018年以来,我国已经累计为个体工商户减税降费13855亿元,其中,减税13567亿元,降费288亿元。分年度来看,2018年到2021年,个体工商户享受减税降费分别为1450亿元、2133亿元、3219亿元和3768亿元,规模逐年扩大。

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税费优惠政策年年加力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特别是疫情发生以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年年加力、步步扩围、层层递进,广泛惠及个体工商户等众多市场主体,在稳就业、保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推进复工复业,我国对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同时,阶段性免征个体工商户社保费,允许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当年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费。

2021年,我国将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月销售额从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已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今年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通过“退、减、免、缓”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例如,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规定享受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将减征“六税两费”政策的范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围至全部个体工商户等

“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破解融资难题

为了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一方面通过减税降费减轻他们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通过业务创新增强他们的融资能力。2015年以来,我国税务部门、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推出了“银税互动”。2020年疫情以来,“银税互动”在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所谓“银税互动”,简单说就是纳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可以较容易获得银行贷款。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税务总局与银保监会再次联合发布通知,明确针对疫情期间小微企业迫切的资金需求,加大税收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努力帮助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在宁夏,这家主营枸杞产品加工的公司就通过“银税互动”,获得了100万元的银行贷款。

宁夏某枸杞公司总经理祈珍:我们是把这100万元付给了我们的供应商,也是帮我们供应商盘活了他们的资金和他们的链条,赶上了冬季的旺季,做了一个比较好的铺垫。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 李大恺: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已与区内18家金融机构签订了“银税互动”合作协议,2022年为1.56万户纳税守信中小微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64.82亿元,贷款金额同比增长46%。

而在广东的这个电子器材经营部,今年仅凭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就获得了121.5万元的银行贷款。

某电子器材经营部销售负责人 沈梦溪:大概应该是用了三天时间,贷款就到手了。我们也很顺利地购买到我们客户很急需的货品和产品,也有足够的资金去开发我们新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 王永宏:番禺区税务局已经与辖区内25家金融机构达成了“银税互动”合作。今年仅通过“银税互动”项目,就为897户小微企业办理了9.15亿元信用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通过“银税互动”,今年前三季度,全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获得银行贷款685.5万笔,贷款金额16109.3亿元,同比增长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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