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税

  免增值税可以说给大部分企业减少了很大的压力,但创业者们需注意,享受免征增值税在实操中是需要一定技巧的。关于增值税的免税项目,各位纳税人是否了解呢?接下来,创业萤火为您整理介绍:

  一、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企 常 青记账报税服务:www.yinghuodd.com

  二、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①平时销售时按正常业务做: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②月底把免征增值税做: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③增值税减免后,销售税金及附加费也要减免,同样转入营业外收入就可以了。

  三、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满足的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对于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的不得享受此优惠。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才可以享受。发生在3月31日之前的应税收入不享受该政策。

  3、仅仅是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而适用5%征收率等的小规模纳税人则不享受该政策。

  4、必须要开具税率栏为免税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若是开具不是免税字样的发票不得享受此优惠政策。

  以上内容为“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有哪些”的介绍,如果您有其他疑惑,可咨询创业萤火工商财税顾问,我们会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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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数量众多。而在其日常经营运转过程中,记账报税又是其必须要进行的一项基本工作。不过,在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期间,财务人员或企业负责人通常会存在这样的疑问,即: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介绍与说明。

  事实上,有关于对这一问题进行相关解答,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两个概念,分别为“财政性资金”与“不征税收入”。具体解释如下: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例如: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虽然,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但该项财政性资金既不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情形,也不具备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为“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说明。在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行现实财务处理过程中,有关于记账报税的相关注意事项一定要注意了解和把握,这样才能够确保小规模纳税人记账报税地有序进行,并切实维护好企业财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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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数量众多。而在其日常经营运转过程中,记账报税又是其必须要进行的一项基本工作。不过,在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期间,财务人员或企业负责人通常会存在这样的疑问,即: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介绍与说明。

  事实上,有关于对这一问题进行相关解答,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两个概念,分别为“财政性资金”与“不征税收入”。具体解释如下: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例如: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虽然,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但该项财政性资金既不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情形,也不具备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为“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说明。在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行现实财务处理过程中,有关于记账报税的相关注意事项一定要注意了解和把握,这样才能够确保小规模纳税人记账报税地有序进行,并切实维护好企业财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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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8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指出,为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税收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六个方面,实施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其具体如下:

  为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税收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六个方面,实施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

  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为破除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瓶颈,税收积极支持交通、水利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运营,促进完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1.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3.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4. 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6.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7.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8. 困难居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

  9. 农村居民搬迁减免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10. 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12.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3.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 建设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5.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

  产业发展是脱贫的根本,支持贫困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发展涉农产业,是实现脱贫的重要一环。现行税收政策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助力贫困地区增强“造血”功能。具体包括: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16. 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7.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8.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2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21. 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2. 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二)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23.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4. 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5. 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26. 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7. 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28. 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29. 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30. 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1. 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2.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33.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34. 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5. 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36. 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7.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8. 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39.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40.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41.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2.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43. 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4.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45.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6.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7.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48.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9. 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50.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51.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2. 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3. 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54. 以锯末等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实行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5. 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56.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三、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

  就业创业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脱贫方式。国家不断加大创业就业政策支持力度,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范围,加强对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或特殊群体就业创业的政策扶持,有力增强了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57.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

  58.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9.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60. 小微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61.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62.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63.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64.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65.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66.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67.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68.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增强金融对薄弱环节和弱势群体的服务保障能力,是实现脱贫的重要支撑。税收政策通过免税、减计收入、准备金税前扣除、简易计税等多种方式,以农户和小微企业为重点对象,鼓励金融机构和保险、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力度。具体包括: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69.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0.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1.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2.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73.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4.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6.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

  77.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8.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9.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

  80. 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81.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82. 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83. 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84. 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

  坚持脱贫攻坚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相结合,国家实施西部地区、民族地区、新疆困难地区等区域性优惠政策,促进“老少边穷”等地区加快发展。具体包括:

  (一)扶持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税收优惠

  85.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86. 赣州市符合条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87. 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房产税

  88. 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9. 边民互市限额免税优惠

  (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

  90.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91.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2.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3. 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优惠政策

  94.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95. 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96.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97.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

  98.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9.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100.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01.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102.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103.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104.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5.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

  国家通过加大对扶贫捐赠的优惠力度,广泛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促进社会力量扶贫更好发挥作用。具体包括:

  106.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7.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08. 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09. 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110. 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附件: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指引汇编

  附件: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指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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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伴随着我国“双创”活动地持续推进,我国公司注册的数量也不断上涨。其中,在这些新注册的公司之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小规模纳税人。而在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经营运转过程中,记账报税又是其必须要进行的一项工作。那么,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记账报税,以下这些事项你都了解吗?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答: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元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当月是无法享受免税的;如果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是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的。

  3、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对象如何界定?

  答: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政策适用对象就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并无其他标准,与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微企业没有对应关系。

  4、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己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

  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变更。

  5、新办或注销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期享受还是按季享受优惠?

  答:从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角度出发,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季度中间成立还是季度中间注销的,均按30万元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6、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上月发生的销售在本月发生销售退回,本月实际销售额超10万元,如何确定本月销售额能否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因此,发生销售退回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以本期实际销售额扣减销售退回相应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以上为小规模纳税人记账报税过程中所需知晓且常见的问题说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行记账报税,有必要对文中内容进行详细了解,进而以确保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规范、有序完成账务处理及税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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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以及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等免征增值税的适用情况进行了说明。《通知》原文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二、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四、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二)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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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消息,为支持脱贫攻坚,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公告》指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该政策。其中,“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同时,《公告》还明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该项增值税政策。另外,对于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此外,《公告》还要求,各地扶贫办公室与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当地“目标脱贫地区”具体范围,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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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8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同时,《公告》还明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予以退还。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附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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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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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狙击战”,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在此期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对疫情防控期间涉税事项办理作出了新的安排。在本文中,根据“北京税务”的相关报道,我们将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热点涉税事项办理进行解答。这些事项主要有:

1、疫情期间如何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相关问答:近期,我公司与一家日本企业合作新项目,拟出口一批货物,需要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以便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但因疫情影响不便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操作才能办理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暂无需前往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你公司办理备案,并会尽快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告知你公司。你公司收到备案办理成功的结果后,即可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将办理结果告知你公司。待疫情防控结束后,你公司需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将对补报的纸质资料进行复核。

2、享受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开具发票?已开具的如何处理?

相关问答:纳税人享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开具发票?在相关政策发布前已开具的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最迟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8号、9号公告发布之后,纳税人应按照公告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3、疫情防控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应如何开具发票?

相关问答:疫情防控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后,应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开票软件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将会默认显示调整后的征收率,纳税人可按规定选择正确的征收率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便利纳税人完成开票软件升级,税务部门提供了“非接触式”的升级方式,纳税人只需在互联网处于连接状态时登录开票软件,系统即可自动完成开票软件升级操作,纳税人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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