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税

  我国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数量众多。而在其日常经营运转过程中,记账报税又是其必须要进行的一项基本工作。不过,在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期间,财务人员或企业负责人通常会存在这样的疑问,即: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介绍与说明。

  事实上,有关于对这一问题进行相关解答,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两个概念,分别为“财政性资金”与“不征税收入”。具体解释如下: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例如: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虽然,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但该项财政性资金既不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情形,也不具备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为“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说明。在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行现实财务处理过程中,有关于记账报税的相关注意事项一定要注意了解和把握,这样才能够确保小规模纳税人记账报税地有序进行,并切实维护好企业财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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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数量众多。而在其日常经营运转过程中,记账报税又是其必须要进行的一项基本工作。不过,在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期间,财务人员或企业负责人通常会存在这样的疑问,即: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介绍与说明。

  事实上,有关于对这一问题进行相关解答,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两个概念,分别为“财政性资金”与“不征税收入”。具体解释如下: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例如: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虽然,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但该项财政性资金既不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情形,也不具备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为“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说明。在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行现实财务处理过程中,有关于记账报税的相关注意事项一定要注意了解和把握,这样才能够确保小规模纳税人记账报税地有序进行,并切实维护好企业财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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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以及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等免征增值税的适用情况进行了说明。《通知》原文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二、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四、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二)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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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8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同时,《公告》还明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予以退还。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附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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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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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突然联合发文宣布: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那么,有关于这项小规模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哪些问题是需要您进行了解的呢?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此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此,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可以开具,应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本公告第二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次免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本公告第三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上述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

六、2018年至2020年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其转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留抵税额按规定计入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此部分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如何处理?

答: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

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对该科目核算的相关税额应如何处理,本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上是对小规模免征增值税需要了解的问题介绍。小规模纳税人如对此存有疑问,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作具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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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印发<突破性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若干税收支持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突破性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若干税收支持措施》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突破性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若干税收支持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更好地支持湖北省突破性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1.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光电子信息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根据线宽、投资额和经营期,自获利年度起,分别享受“十年免征”“五免五减半”和“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前五年免征,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自2018年1月1日起,光电子信息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二、支持研发资产投入

4.光电子信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5.光电子信息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照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6.光电子信息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支持技术成果转化

7.光电子信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光电子信息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9.光电子信息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四、吸引研发人才入驻

10.光电子信息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11.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五、吸引产业配套集聚

12.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光电子信息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5.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光电子信息相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七、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16.为光电子信息企业提供退税“即时办、无等待”服务,可线上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入库减免退抵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其他退税等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无申请退税(费)”。对出口企业实行无纸化管理,提高出口退税审核办理效率。

八、深化国际研发合作

17.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光电子信息相关项目和领域,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18.光电子信息企业委托境外(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的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九、提供定制精细服务

19.对接国际通行规则,针对光电子信息龙头企业加强税企“总对总”联系沟通;推行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全面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提示提醒、约谈和自查辅导,推行非强制性执法;企业对于法律法规理解模糊的涉税事项和其他重大复杂涉税事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提供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服务。

20.打造“省市县”三级一体、诉求直达的首席专家服务团队,点对点为光电子信息龙头企业提供“一站式”集成高效服务。为光电子信息企业提供容缺办理涉税事项服务;可基于实际用票需求,全天候在线申领发票或代开发票;可享受税务机关量身打造的“智能提示提醒”“政策汇编指引”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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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其中,为市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减轻税务负担的政策不在少数。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小微企业、个体户能用的税费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这些:

一、减免税费负担类

1、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6、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9、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1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11、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12、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13、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4、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15、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6、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7、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类

18、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0、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2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2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3、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4、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6、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27、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8、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3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31、账簿印花税减免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32、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33、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3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35、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36、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3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38、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3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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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的政策。其中,涉及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有2项重大变化:

1、小规模45万免征降至30万。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税率由“免税→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那么,伴随着免税新政的实施,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此前已开具的3%的发票,应该怎么处理呢?其主要分为以下这些情况:

1、新政前开具3%专用发票

如果是新政之前就开具了3%的专用发票,也就是纳税义务为2023年的情况,按照目前政策来看,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选择1%或者3%征收率,所以对于新政前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以下两种选择:

(1)没追回发票的,按照3%纳税;

(2)如果能追回发票,可以作废或冲红,然后开1%专票,按照1%纳税。

2、新政前开具3%普通发票

如果是新政之前就开具了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也就是纳税义务为2023年内的情况,按新政就属于错误的开票方式,也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1)追回3%普通发票作废(电子发票红冲),重新开具1%的普通发票。

(2)企业确实无法收回发票(纸质发票需收回联次后才可以作废)无法作废,这个以前有个实操口径,就是直接申报表按1%申报解决这个问题。

3、新政前开具“免税”发票

对于纳税人已经开具“免税”发票的,同样可以以季度销售额30万(月销售额10万)为分水岭,月销售额超过10万的可以参考新政前开具3%发票的处理办法,这里直接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为例来说明:

(1)可以追回的,直接追回作废,重开税率为1%的发票。

(2)发票不能追回作废的,按照1%税率填报申报表。

上面是对免税新政实施后,小规模纳税人已开具的3%的发票如何处理的相关解答。不过,由于目前相关的政策还未完全明确,因此,小编提醒您,以上内容为办税参考,实际纳税申报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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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市场中不少小规模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从而使得纳税申报遇到了麻烦。在此我们总结了6个最为常见申报误区,以带您增进相关了解!

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能免征增值税?

答:不是。仅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免征增值税。

比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等,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不适用免征政策。

二、免征增值税期间,不能开具带税率的发票了?

答: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享受免税政策吗?

答: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免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以前开的1%发票退货,只能再开3%的发票了?

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业务,仍应按照当时规定的征收率,开具相应的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一般纳税人能享受免征增值税吗?

答:不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仅仅是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享受此政策。

六、免征增值税了,申报时不填报附表了?

答: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以上是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6大误区介绍,如您对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存有疑问,便可对文中介绍内容作具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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