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今年结束只有不到两个月了,很多税收政策也将在年底到期。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会在年底到期吗?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事实上,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一项政策将在年度到期,小规模纳税人一定要提前对此进行了解。这一政策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优惠期限: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注:虽然小规模增值税减按1%征收,但有6个实务问题还须要关注:
(1)5%
虽然疫情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是。一定要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的租金发票增值税征收率还是是按照5%开具。不要误以为只要是小规模增值税都是减按1%征收。
(2)÷1.01
疫情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在计算不含税销售收入的时候,直接用含税收入除以1.01就可以。
(3)申报表填报
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2.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4)纳税发生时间
小规模增值税减按1%开票,一定要注意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否属于疫情优惠期间内。若是现在补开在2020年2月底以前的业务发票,则不得享受1%征收率优惠。
(5)固定资产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规定减按2%征收的,现在也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1%征收率。
(6)税率自己定
小规模增值税减按1%开票,你可以自己根据客户要求,部分业务按照3%,部分业务按照1%,自己定。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是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即将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小规模纳税人进行日常账务处理,需提前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作具体、全面了解!
当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既可以选择按月申报,也可以选择按季申报。那么,哪种申报方式更为有利呢?下面本文将带广大小规模企业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一、起征点与免征额
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首先要了解两个不同的概念:“起征点”与“免征额”。根据国家最新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收入15万以下,季度销售收入45万元以下,可以免交增值税。所以,我们必须对这两者的概念进行具体把握!
起征点:起征点,又称“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数额。
免征额:免征额亦称“免税点”,是税法规定课税对象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二者最根本差别在于,起征点是对超过标准的全部应税收入征税;免征额仅对超过标准的部分应税收入征税。
起征点概念专用于货物与劳务税类的税种,免征额概念专用于所得税类的税种。
而针对小规模纳税人设置的月度销售收入与季度销售收入的纳税限额,则是起征点的概念。
这意味着,在一定的纳税期限内,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一旦突破限额,就需要就全部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按月申报好还是按季度申报好?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税务还出台了一项政策,允许企业自行选择按月申报纳税或按季申报纳税,但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变更一次。
这样结合起上文来说,就能看出来个大概端倪了,先来看一个例子:
案例一:
某小微企业1月实现销售收入14万元,2月实现销售收入10万元,3月实现销售收入20万元。
如果选择按月申报纳税,1月与2月的月销售额均不足15万元,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3月由于销售额超过15万,按照最新政策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计算,需要缴纳20万x1%,也就是21696元。
但如果该企业选择按季度申报纳税,1月+2月+3月收入总和为44万元,低于季度销售额45万元,根据最新政策,第一季度完全可以免交增值税。
此时可以看出,对这个企业来说,季度申报更为合算。但季度申报适合所有企业么?再来看一个例子:
案例二:
某小微企业1月实现销售收入14万元,2月实现销售收入14万元,3月实现销售收入20万元。
如果该企业像上个例子一样,选择按月申报纳税,那么由于1月与2月销售额不足15万元,也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3月份销售额为2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计算,则需要缴纳20万x1%=21696元。
但如果该企业选择按季度申报纳税,1月+2月+3月收入总和为48万元,已经超过季度45万元的增值税起征点,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48万x1%=4800元。
显然,对于第二个企业来说,按月报税比按季度报税更加合算。
结论:
在今年的双重叠加优惠政策下,小微企业想要利用好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其关键点在于,控制好节奏,让收入在月度或季度间间均衡一些,并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相应的政策,就能充分享受税收的优惠。
增值税“免征、免税”,傻傻不分!
免征、免税,都是增值税优惠政策。
既然是优惠政策,所以,首先得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应税项目、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那就没增值税什么事。比如:老板在群里发了个红包,你抢到了。这个不用缴纳增值税,是因为这个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之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已经极少了。
免征
免征,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应征增值税,但因为销售额符合国家免征额度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比如:小规模纳税人,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免征是在销售环节“有税免征”。
所以,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发票时,是要注明税率计算销项税的。
正常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按3%计算销项税,那么开具发票时就得按3%体现销项税。
会计记账,先要反应“增值税销项税“,等增值税申报后将销项税转入“营业外收入”。
举个例子:
公司A(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发生含税销售10.3万,开具发票的销项税为0.3万元,当月确认的收入为10万元,销项税转入“营业外收入”0.3万元。
从上述会计处理看,由于“免征”,公司A好像是享受了优惠0.3万元。
真是这样吗?
不一定。
按政策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上述销售对应的进项税有0.2万元,那么,公司实际享受的优惠仅为0.1万元。
如果由于公司由于采购固定资产(比如生产设备)有大额进项税,那么实际优惠金额就变成0了。
如果进一步考虑,由于是免征,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导致下游无法抵扣。那么,下游由于无法抵扣而会要求A公司在价格上作出折让。
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免征”反而导致公司产生损失。
此时,公司就要放弃免征。
免税
免税,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因为国家政策扶持,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同时进项税额予以转出,不允许抵扣。
比如,2020年疫情期间,为减轻疫灾对纳税人带来的损失,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临时性税收政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免税是在销售环节“无税免征”。
与“免征”最大的区别是:免征有税、免税无税。
什么意思?
这个还是体现在“开票环节”。
免税业务开票时,在“税率”一样为“免税”,税额为0。
也就是说,免税行为不需要计算销项税的,价税不分离。
上述A公司发生含税销售10.3万,会计需要全部确认为收入,不体现销项税。
因此,免税优惠在会计上也就没有单独反映。
免税与免征一样:
1)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同时,也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导致下游无法抵扣。
也因此,免征可能出现的“损失”,“免税”一样会出现。
当发现免税反而出现损失时,公司可以放弃“免税”吗?
可以。
但是,相关政策导致操作上有点儿复杂,没有一点专业功底,还真不好搞。
具体《销售货物、应税劳务适用的放弃免税规定》见附件。
小结
免征、免税优惠运用得当能减少税负,运用不当反而增加税负,甚至导致损失。
附:销售货物、应税劳务适用的放弃免税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综上可知:
1、放弃免税适用的纳税主体: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2、放弃免税适用的征税对象:销售货物、应税劳务。
3、放弃免税后的要求:
1)只明确放弃免税,并不包括放弃减税;
2)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某一销售对象放弃免税。
该纳税人的所有免税项目,均应放弃免税。
4、放弃免税时的程序。书面声明上报备案、备案次月按规纳税。127号更为重要的潜台词,应享受而不享受的,即视为放弃,就必须备案。
但是,自2020年5月1日起,税务总局9号公告改变了规则,应享受不享受的,不视为放弃,可以延续应税,可以随时选择免税;选择免税后,再放弃免税而应税的,才属于放弃免税权,且只能在36个月后才可选择免税。
5、放弃后的进项抵扣。免税期内购进的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应税劳务,不得抵扣。
以上仅指免税期的货物、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而免税期购进的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仍可按其账面净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