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征、免税”,傻傻不分!!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3-03-16 15:02:25

增值税“免征、免税”,傻傻不分!免征、免税,都是增值税优惠政策。既然是优惠政策,所以,首先得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应税项目、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增值税“免征、免税”,傻傻不分!

免征、免税,都是增值税优惠政策

既然是优惠政策,所以,首先得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应税项目、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那就没增值税什么事。比如:老板在群里发了个红包,你抢到了。这个不用缴纳增值税,是因为这个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之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已经极少了。

免征

免征,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应征增值税,但因为销售额符合国家免征额度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比如:小规模纳税人,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免征是在销售环节“有税免征”。

所以,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发票时,是要注明税率计算销项税的。

正常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按3%计算销项税,那么开具发票时就得按3%体现销项税。

会计记账,先要反应“增值税销项税“,等增值税申报后将销项税转入“营业外收入”。

举个例子:

公司A(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发生含税销售10.3万,开具发票的销项税为0.3万元,当月确认的收入为10万元,销项税转入“营业外收入”0.3万元。

从上述会计处理看,由于“免征”,公司A好像是享受了优惠0.3万元。

真是这样吗?

不一定。

按政策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上述销售对应的进项税有0.2万元,那么,公司实际享受的优惠仅为0.1万元。

如果由于公司由于采购固定资产(比如生产设备)有大额进项税,那么实际优惠金额就变成0了。

如果进一步考虑,由于是免征,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导致下游无法抵扣。那么,下游由于无法抵扣而会要求A公司在价格上作出折让。

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免征”反而导致公司产生损失

此时,公司就要放弃免征。

免税

免税,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因为国家政策扶持,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同时进项税额予以转出,不允许抵扣。

比如,2020年疫情期间,为减轻疫灾对纳税人带来的损失,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临时性税收政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免税是在销售环节“无税免征”。

与“免征”最大的区别是:免征有税、免税无税

什么意思?

这个还是体现在“开票环节”。

免税业务开票时,在“税率”一样为“免税”,税额为0。

也就是说,免税行为不需要计算销项税的,价税不分离。

上述A公司发生含税销售10.3万,会计需要全部确认为收入,不体现销项税。

因此,免税优惠在会计上也就没有单独反映。

免税与免征一样:

1)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同时,也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导致下游无法抵扣

也因此,免征可能出现的“损失”,“免税”一样会出现

当发现免税反而出现损失时,公司可以放弃“免税”吗?

可以。

但是,相关政策导致操作上有点儿复杂,没有一点专业功底,还真不好搞。

具体《销售货物、应税劳务适用的放弃免税规定》见附件。

小结

免征、免税优惠运用得当能减少税负,运用不当反而增加税负,甚至导致损失。

附:销售货物、应税劳务适用的放弃免税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综上可知:

1、放弃免税适用的纳税主体: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2、放弃免税适用的征税对象:销售货物、应税劳务。

3、放弃免税后的要求:

1)只明确放弃免税,并不包括放弃减税;

2)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某一销售对象放弃免税。

该纳税人的所有免税项目,均应放弃免税。

4、放弃免税时的程序。书面声明上报备案、备案次月按规纳税。127号更为重要的潜台词,应享受而不享受的,即视为放弃,就必须备案。

但是,自2020年5月1日起,税务总局9号公告改变了规则,应享受不享受的,不视为放弃,可以延续应税,可以随时选择免税;选择免税后,再放弃免税而应税的,才属于放弃免税权,且只能在36个月后才可选择免税。

5、放弃后的进项抵扣。免税期内购进的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应税劳务,不得抵扣。

以上仅指免税期的货物、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而免税期购进的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仍可按其账面净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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