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

今天深圳财务公司给大家介绍下,缴纳社会保险有哪些作用,提供给大家参考。

一、社会保险能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社会成员的老、弱、病、残、孕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在任何时代和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无法避免的客观现象。社会保险就是当社会成员遇到这种情况时给予适当的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从而防止不安定因素的出现。

二、社会保险有利于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意外事件,造成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停顿。而社会保险就是劳动者在遇到上述风险事故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使劳动力得以恢复。

三、社会保险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由于人们在文化水平、劳动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就会造成收入上的差距。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聚集成保险基金,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给予补助,提高其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四、社会保险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

保险具有互助性的特点,社会保险更能体现出互助合作、同舟共济的精神。

五、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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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消息,4月2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降低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北京市失业保险总费率1%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以北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实施上述调整后,将制定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为落实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低于60%的要逐步提高至60%的要求,自2019年7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限标准由40%调整为46%,2020年7月缴费下限标准调整为52%,2021年7月缴费下限标准调整为60%。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同步调整。

  自2019年7月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同步调整。

  此外,除上述内容外,《通知》还明确要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通知》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部门共同稳步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征收体制改革。税务部门要认真履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另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各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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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伴随着“社保新政策”地实施,有关社保相关问题也备受企业关注和重视。那么,关于职工社保,企业都需要了解哪些相关事项呢?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说明。

  通常,有关职工社保,企业所需了解的事项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1、社会保险主要内容

  一般而言,社会保险具体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其中: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生育保险:其是根据法律规定,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对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险制度。

  2、社会保险费计算标准

  事实上,社会保险必须根据各种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并按照给付标准事先估计的给付支出总额,求出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一定比率,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标准。通常,社会保险费率的计算,除风险因素外,还需要考虑更多的社会经济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费率。

  3、社会保险费如何计算

  有关社会保险费计算,其一般采用如下公式:

  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关于缴费基数,其是指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础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关于缴费比例,即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费率。按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对不同的社会保险险种,实行不同的征缴比例。

  4、企业如何为职工办理社保

  一般情况下,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保,其大致遵循如下操作步骤:

  (1)社保开户。企业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去社保局办理社保开户,开户成功后会领取《社保登记证》;

  (2)增减员。企业每月都需将新增员工添加进企业的社保账户中,并把已经离职的员工从账户中删除。需要说明的是,社保账户是一个独立的账户,增减员工的操作必须要在账户中进行。

  (3)确认缴费基数。企业每月需要为员工申报正确的社保缴费基础,以确保社保的正常缴纳。通常,社保的缴费基础以员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或入职首月工资为准。

  (4)社保缴费。如企业、银行、社保管理机构三方签订了银行代缴协议,则社保费用将在每月固定时间从企业银行账户中直接扣除。不过企业也可以选择通过现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前往社保局现场缴费。

  以上为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保的相关事项说明。可以说,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有必要对上述事项进行详细了解和把握,同时,企业也应时刻关注最新社保相关政策,进而使得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保相关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进行,并合乎国家政策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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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3月31日消息,3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使用税务信息系统开展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北京地区使用税务信息系统开展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实施时间、缴费方式等事项进行了说明。

  《通知》明确,2019年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使用税务信息系统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通知》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应使用“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于每月25日前完成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客户端及操作手册下载地址:http://download.bjca.org.cn/download/bjtax/wsswj-gs/DWSBFGLKHD.zip);职业年金缴费方式不变,使用银行出具的缴费凭证作为记账凭证。另外,《通知》还指出,税务部门继续在市、区两级社保经办机构派驻税务干部,为缴费人提供“一站式”联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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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消息,为进一步优化天津市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4月19日,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天津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作出了说明。

  《通知》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天津市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19%降至16%,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20%降至16%。与此同时,失业保险的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分别为0.5%。

  《通知》指出,该措施的执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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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消息,日前,经浙江省政府同意,浙江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浙江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进行了部署。

  《通知》明确,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包括: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具体为:一是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二是现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长到2020年4月30日。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在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三是自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浙江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通知》强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密切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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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消息,5月6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经上海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具体内容为: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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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10月30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根据国务院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2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具体事项为: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企业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应于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向主管税务局申报缴纳当月费款。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者按年,按原有方式自行申报缴费。

三、缴费渠道

企业可以通过单位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等渠道进行申报,使用三方协议扣款、银行临柜、办税服务厅刷卡等方式进行缴费。

划转初期,灵活就业人员仍按照原渠道、原方式缴费。

四、其他事项

2020年11月20日,相关部门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请参保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在11月19日前办理缴费,2020年12月企业缴费业务于11月21日起办理。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企业在办理社保登记、人员变动等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企业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2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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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商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通知》要求,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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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企业注意了!2021年疫情期间,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而根据最新政策要求,相关社保减免优惠政策将于本年度4月截止!那么,到期后会有什么变化?对企业有什么影响?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事实上,有关于社保变化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社保成本增加,面临多重压力

单位缴费减免“刚性回调”压力

2020年,全国普遍性开展社保阶段性减免,主要涉及到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中小企业免征,医疗、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减征。

2021年,大部分稳岗减负政策仍在持续进行中,社保各项费用都有不同比例的减免,企业还有一定的扶持政策。但2022年,这些减免政策是否延续,仍是未知数。如果不延续,那么单位缴费减免将面临“刚性回调压力”。

政策制度差异“洼地拉齐”压力

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洼地地区将感受“洼地拉齐”的压力。

社保必须合规

2021年,国税总局曾发布通知,提到了很多大数据的联动:实现大数据和税务的监控、监管的深度融合,2025年要进行全面的数据整合、数据共享,进行数据的风险评估来去看企业的数据等。

企业所有员工的工资都不可能是一样的,如果企业全部按照下限来申报基数,那大数据就会监控到企业是有异常情况的。社保基数跟工资是挂钩的,现在社保费已经全面转由税务征收。税务部门是有工资数据、个税数据的,如果再掌握社保数据,那比对起来是非常容易的,只是什么时间点比对,所以合规从来不是方向的问题,只是时间和时机的问题。

企业要如何应对?

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之后,可能让以前可能存在的重复参保、交错参保、缺漏险种参保等问题付出水面,企业需要提前梳理和规范管理内部社保关系。

企业应当对社保扩面全覆盖趋势有正确预判,结合企业自身用工实际情况,从被动侥幸走向主动设计,拥抱趋势,提前规划用工社保合规管理,梯次消化合规成本,推进参保覆盖和社保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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