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3-05-05 13:53:30

导读: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经济犯罪
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案例:



“红光实业”及其负责人被判欺诈发行股票罪



[2000年12月17日中国新闻社]采取做假帐的方式虚增利润,骗取股票上市的成都红光实业
有限公司
及4个相关责任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红光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有关责任人员何某毅、焉某翠、刘某齐、陈某兵被分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四川省首例
上市公司
及其主要责任人被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刑罚的案件。



成都中院审理查明,1996年下半年,红光公司准备引进彩管生产线,因资金短缺,遂酝酿通过股票上市筹资。1997年2月21日,红光公司召开公司主要领导人会议,何某毅(时任董事长)、焉某翠(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某齐(时任副总经理)、冉某敏(时任副总经理,现在逃)知道该公司1996年度严重亏损,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却决定调整财务帐目,虚增利润,以确保公司股票尽快上市。



同年3月9日,时任红光公司财务部副部长的陈某兵根据会议决定,组织整理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财务资产调整情况的报告》,经何某毅、焉某翠、冉某敏签字同意,由冉某敏、刘某齐、陈某兵具体组织实施。一方面,由陈某兵整理财务报表,改变折旧方法,把公司1995年利润调整为1996年利润;另一方面,在焉某翠指示下,刘某齐同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7张,陈某兵经焉某翠和冉某敏同意,将其中17张共计2604万余元(未抵扣税款)予以挂帐。



1997年5月23日,红光公司对外公布招股说明书,说明书隐瞒了1996年该公司实际亏损5377万余元的事实,虚增1996年公司净利润5428万余元,虚报利润共计10805万余元,使公司股票得以上市。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被告红光公司及何某毅等4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后果。其中,何某毅、焉某翠系单位主管人员,刘某齐、陈某兵系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依法予以惩处。成都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红光公司及其他4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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