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详细流程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3-04-19 14:57:43

导读:一、受理部门工商局二、事项类型(许可、非许可、便民服务)行政许可三、申报材料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

一、受理部门

工商局

二、事项类型(许可、非许可、便民服务)

行政许可

三、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分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公司章程 (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 居民委员会 (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审批条件

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

五、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六、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非即办件 5工作日 (4工作日)

七、办理程序(审批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受理的发出准予 受理通知书 ,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3、审核 :受理申请后,由工商局内设机构组织人员依据《 公司法 》及《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4、审批 :工商局经过审核,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发出准予设立(变更或注销)通知书;

5、颁发营业执照 。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审批

非收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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