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什么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实收的股本总额,实收股本总额是指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

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的要求,同时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法定资本制度被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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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大陆地区,开设一家公司所需的注册资金因公司类型和经营范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本文将分析不同类型的公司所需的注册资金,以帮助创业者合理安排公司的注册资金。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常见的公司类型,其注册资金要求相对较低。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30万元人民币。然而,实际上,许多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注册资金的要求已经放宽,允许创业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注册资金。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方面,创业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经营计划来确定。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另一种常见的公司类型,其注册资金要求较高。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人民币。这意味着创业者在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类型时,需要准备充足的注册资金。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一种在创业过程中可以选择的公司类型,其注册资金要求相对灵活。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约定注册资金。因此,对于刚刚起步的创业者来说,合伙企业可能是一个相对较好的选择。

在确定注册资金时,创业者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的经营规模:公司的经营规模决定了公司所需的注册资金。创业者应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规模来合理安排注册资金。

2.行业要求:不同行业对注册资金的要求可能不同。在某些行业,如金融、医疗等,可能需要较高的注册资金。创业者应了解所在行业的注册资金要求,并做好相应的准备。

3.公司的信誉:公司的注册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的信誉。较高的注册资金可能使公司在与客户、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合作中更具竞争力。因此,创业者可以根据公司的信誉要求来合理安排注册资金。

4.融资需求:公司的注册资金也与融资需求有关。较高的注册资金可能有助于公司在融资过程中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和融资额度。创业者应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来合理安排注册资金。

5.税收优惠政策:在某些地区和行业,政府可能会推出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创业和发展。这些政策可能与公司的注册资金有关。创业者应关注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在注册资金方面做好相应的安排。

总之,开设一家公司所需的注册资金因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和行业要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创业者在确定注册资金时,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规模、行业要求、信誉、融资需求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因素。在合理安排注册资金的同时,创业者还应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以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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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注册的最低注册资金

在中国,对于公司注册的最低注册资金,根据公司的形式和规模,有一定的规定。这里,我们将详细解释这些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也就是说,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对其注册资金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500万元。

四、注册资金的支付方式

现金出资:出资人可以使用人民币或者外汇进行现金出资。

实物出资:出资人可以使用物品、实物资产等非现金财产作为注册资金。

知识产权出资:出资人可以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例如专利、商标权等,作为注册资金。

五、注册资金的验资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无需验资。

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六、结论

对于公司注册的最低注册资金,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不同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并未规定最低注册资金;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同时,注册资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支付,包括现金、实物和知识产权等。并且,对于注册资金的验资,有限责任公司无需验资,而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在注册公司时,应当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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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多少?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二、股份制有限公司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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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董事会代表经充分协商,就双方实行合并事宜,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实行新设合并,甲乙双方均解散,合并成立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丙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商号为丙股份有限公司; 2.经营范围为汽车制造及销售; 3.资本总额为____元,因合并而设立时发行股份________股,每股面值____元,全部由甲、乙公司股东以股票对换。 4.住所在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街____号

  三、甲乙双方实行合并期日为____年____月____日,但是,合并手续于该日不能完成时,双方可协商延期。

  四、甲方现有资本总额____元,股份总数____股,每股____元。乙方现有资本总额____元,股份总数____股,每股____元。甲乙双方合并后新设丙公司的资本总额为____元,股份总数为____股,每股____元。 甲方于合并实行日在册股东,以____:____的比例,对换丙公司股票,每换一股,向丙公司交付差额____元,(无须交付差额)。 乙方于合并实行日在册的股东,以____ :____的比例,对换丙的公司股票,每换一张股票,向丙公司交付差额____元(对换时无须交付差额)

  五、甲乙双方于合并期日所有的财产及权利义务,均由丙股份有限公司承受。

  六、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后至合并期日,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继续管理其业务。但是,处理财产、负担义务、____元以上支出等,应经对方同意。

  七、甲乙双方管理人员及职工,于合并后自然成为丙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及职工,其工作年限、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不变(甲乙双方因合并各裁减管理人员及职工____名,裁减工作于合并期日前完成)。

  八、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代表协商解决。

  九、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字日起一周内,向有关领导机关申请合并。一方或双方申请未获批准时,本协议失效。

  十、甲乙双方应于合并申请获批准后召开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本协议。一方或双方股东大会未通过时,本协议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____份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加盖法人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加盖法人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于__________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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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更适合中大型企业,如果满足要求也可以在新三板挂牌或者主板上市等。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如何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呢?接下来,创业萤火为您整理介绍:

  一、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流程

  第一步、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第二步、清产核资

  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数额,界定企业产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企业资产。从而进一步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资产优化配置。

  第三步、界定企业产权

  主要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企业国有资产负有多重财产权利,权利结构复杂,容易成为纠纷的源头,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产权界定。企业产权界定是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的权利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借此,要明确哪些资产归属国家,哪些资产的哪些权能归属于哪些主体。

  第四步、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指为资产估价,即经由认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目的,遵循法定标准和程序,科学的对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以报告形式予以确认。资产评估要遵循真实、公平、独立、客观、科学、专业等原则。其范围既包括固定资产,也包括流动资产,既包括无形资产、也包括有形资产。其程序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验证确认等几个步骤。资产评估经常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五步、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完成后,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改制前三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第六步、认缴出资

  企业改制后认缴的出资额是企业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的价值。既包括原企业的资产换算,也包括新认缴注入的资本。

  第七步、申请登记

  此登记既可以是设立登记,也可以是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予以登记,并发放新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企业或公司成立的日期。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公司变更(改制)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4.拟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

  5.董事会决议;

  6.监事会决议;

  7.公司章程(全体发起人签署)。

  三、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注意哪些事项?

  1. 法律法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股份公司改制的要求和程序,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确保改制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2. 改制方案:制定详细的改制方案,包括股份比例、股东权益、股东会议程序等,确保改制过程中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3. 股东协议:与股东达成协议,明确股东的权益、义务和责任,包括股份转让、股东会议决策等,确保股东关系稳定。

  4. 股权结构:确定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股东人数、股份比例等,确保股权分配合理。

  5. 注册登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办理股份公司注册手续,包括公司名称变更、股东名册更新等。

  6. 股票发行:根据股份改制方案,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确保股份公司的股权可以公开交易。

  7. 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确保公司的决策和监督机构得到有效组建。

  8. 组织架构调整:根据股份公司的管理要求,进行组织架构的调整,包括设立董事长、总经理等职位,确保公司的管理体系完善。

  9. 税务变更: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务变更登记,确保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与股份公司身份相符。

  10. 银行账户变更:根据股份公司的需要,向银行申请开立新的银行账户,确保公司的资金管理顺利进行。

  改制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其他事项,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考虑和处理。建议在改制前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确保改制过程合规、顺利进行。

  上述内容为“有限责任公司如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如果您有其他疑惑,可咨询创业萤火专业顾问,我们会为您解答疑惑,并为您提供企业改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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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至今,在社会之中,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辖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考察因素。怎么才能够让自己闪闪发光,让竞争对手自叹不如呢?这就需要有意识地对其进行“镀金”操作了。那么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辖的标准流程是什么呢?有什么具体的策略吗?咱们剖析好下面的案例,就能够心领神会了。社会现在飞速发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辖的说法有很多,可能大家都不是很了解这个东西,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出来了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辖的要点给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第三章登记事项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四章设立登记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五)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第八条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第三章登记事项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设立登记第十四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第十五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六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第十七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九)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如何确定公司管辖

公司诉讼管辖的确定:1、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第三章登记事项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实收资本;(六)公司类型;(七)经营范围;(八)营业期限;(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第十六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四章设立登记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完善公司登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根据《条例》及本规定办理公司登记。第三条(登记机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公司登记机关。

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本市的公司登记工作。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五)经营进出口业务、对外劳务输出业务、国际技术合作业务、金融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六)冠市名而不冠区县名的集团性的有限责任公司;(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八)其他应当或者需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浦东新区和区县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管辖)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除《条例》第六条及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的登记。第六条(投资主体资格的限制)下列机构或者人员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未分割共有财产而投资设立同一公司的共有人;(三)向其他公司投资累计额已达到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公司;(四)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机构或者人员。

前款第(三)项规定不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第七条(提交的文件)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还应提交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集团性的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第八条(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设立集团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公司名称中标明“集团”的字样。第九条(住所登记)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为自有房屋的,公司在登记时须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住所为租赁房屋的,公司在登记时须提交一年以上租赁期的协议书或者合同,并附房屋产权证明。

第十条(注册资本登记)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为公司的,还须出具累计投资额未超过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验资证明。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应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第十一条(经营范围的登记)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自然成为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可视为已同时成为公司经营范围的一部分。第十二条(全资子公司的设立)下列公司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二)对外贸易公司;(三)经政府特许设立的其他公司。

第十三条(年度检验)公司登记机关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公司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领空白年度检验报告书。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经审核通过年度检验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应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加贴年度检验的标识。

尽人事,知天命。当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辖的问题都被细分规划好之后,我们要做的就是尽最大的努力把所有细节做好。总结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辖可以让你更明确一段时间内所做的事,这是一个良好的习惯,如果能长期坚持下来,一定会有极大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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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也喜欢国务院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点击关注,每天不断更新精彩内容!从古至今,在社会之中,国务院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考察因素。怎么才能够让自己闪闪发光,让竞争对手自叹不如呢?这就需要有意识地对其进行“镀金”操作了。那么国务院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的标准流程是什么呢?有什么具体的策略吗?咱们剖析好下面的案例,就能够心领神会了。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其不存在“上市交易”的问题,只可能适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一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非上公司股权转让

上市公司指的是其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自由交易的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东,可以将自己的股票在证券交易市场自由交由和流通。而作为非上市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直接通过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工商登记信息变更即可完成有限责任的股权变更;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股权转让较为复杂,《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其不存在“上市交易”的问题,只可能适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一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非上市公司股份如何转让

法律分析:第一步:召开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在转让股份时:(1)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由转让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达成书面协议并签字盖章。(2)向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应该通知其他股东,达成书面股份转让协议并签字盖章。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新加入的股东同其他股东共同讨论决定新的公司章程并签名盖章。第二步:在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局办理转让手续,应提交的资料如下: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3、全体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决议书原件;4、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上市公司能股权转让吗

法律分析: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非上市股份公司转让股权行为怎么认定

法律分析:在未上市股权转让过程中,只要符合了以下几个条件就应当认定为合法的股权交易行为:1、标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标的股权权属明确且为发起人既有股份而非新发股份3、中介机构为依法设立的产权经纪公司4、标的股权最终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完成交易结果。如果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涉嫌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作为对国务院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的深度研究者,今天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国务院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的内容,希望能通过本文的解答帮助到大家。结果是,一个人,只有在实践中运用能力,才能知道自己的能力,阅读本文对于国务院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的解释,你会收获更多!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创业萤火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国务院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定)的详细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如需了解更多服务,请把您的联系方式私信告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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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以及生活质量都得到了一定的提高,那么在国务院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中对国务院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还不清楚的你,一切刚刚开始但这并不妨碍你从本文开始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分析能力、思考能力、对自己的规划能力。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其不存在“上市交易”的问题,只可能适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一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1、发起人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人、设立人。仅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行为的实施者,这一称谓不会转移给任何其他人,发起人”无需变更登记。2、无需办理章程备案。

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之初,其公司章程一般仅载明“发起人,即便发生股权转让,“发起人”并不发生变化,因此无需修改章程。 3、发起人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大致流程是:股票背书,股东名册记载。因此,可以根据持有股票情况及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内容来判断股东身份。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非上市公司股份如何转让

法律分析:第一步:召开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在转让股份时:(1)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由转让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达成书面协议并签字盖章。(2)向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应该通知其他股东,达成书面股份转让协议并签字盖章。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新加入的股东同其他股东共同讨论决定新的公司章程并签名盖章。第二步:在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局办理转让手续,应提交的资料如下: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3、全体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决议书原件;4、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上公司股权转让

上市公司指的是其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自由交易的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东,可以将自己的股票在证券交易市场自由交由和流通。而作为非上市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直接通过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工商登记信息变更即可完成有限责任的股权变更;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股权转让较为复杂,《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其不存在“上市交易”的问题,只可能适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一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非上市公司能股权转让吗

法律分析: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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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上述内容就是创业萤火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国务院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的详细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如需了解更多服务,请把您的联系方式私信告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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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等等。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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