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办理时限:(开业)[back]1、核准企业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2、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办理时限:(变更)[back]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
办理时限:(开业)
1、核准企业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申办资格:(开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
企业法人
申办资格:(变更)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
申办资格:(注销) 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营业单位
申办手续:(开业)
1、申请报告;
2、非公司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母体营业执照需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7、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申办手续:(变更)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
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1)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经营范围变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4)负责人变更:企业法人出具的任免职书
4、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5、《营业执照》和IC卡。
申办手续:(注销)
1、申请报告;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上级部门批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5、《营业执照》和IC卡。
办理程序:(开业)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