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业

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开业) 

1、核准企业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申办资格:(开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
企业法人
申办资格:(变更)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
申办资格:(注销) 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营业单位
申办手续:(开业)

1、申请报告; 

2、非公司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母体营业执照需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7、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申办手续:(变更)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
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1)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经营范围变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4)负责人变更:企业法人出具的任免职书 

4、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5、《营业执照》和IC卡。 

申办手续:(注销) 

1、申请报告;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上级部门批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5、《营业执照》和IC卡。
办理程序:(开业)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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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手续:(开业) 

 1、申请报告; 

 2、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需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5、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6、创立大会即第一届股东大会纪要(全体发起人盖章); 

 7、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8、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 

 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 

 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 

 (2)法定代表人的暂住证复印件(指外省市身份证); 

 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13、公司住所
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 

 15、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6、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8、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申办手续:(变更) 

 1、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注册资本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减少注册资本
需公告三次; 

 (4)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变更
股东会决议
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6)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
转让协议
、付款凭证、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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