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业

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开业) 

1、核准企业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申办资格:(开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
企业法人
申办资格:(变更)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
申办资格:(注销) 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营业单位
申办手续:(开业)

1、申请报告; 

2、非公司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母体营业执照需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7、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申办手续:(变更)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
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1)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经营范围变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4)负责人变更:企业法人出具的任免职书 

4、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5、《营业执照》和IC卡。 

申办手续:(注销) 

1、申请报告;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上级部门批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5、《营业执照》和IC卡。
办理程序:(开业)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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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手续:(开业) 

 1、申请报告; 

 2、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需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5、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6、创立大会即第一届股东大会纪要(全体发起人盖章); 

 7、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8、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 

 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 

 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 

 (2)法定代表人的暂住证复印件(指外省市身份证); 

 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13、公司住所
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 

 15、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6、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8、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申办手续:(变更) 

 1、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注册资本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减少注册资本
需公告三次; 

 (4)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变更:
股东会决议
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6)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
转让协议
、付款凭证、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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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企业法人(非公司)开业登记应提交:



(1)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申请书



(2) 企业法人章程



(3)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4) 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 注册地址使用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住所产权归属证明



(6)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7)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批的有关批文



2、申请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应提交(含私营有限公司)



(1)
公司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



(2)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 公司股东名录及身份证明(法人企业股东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登记证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证复印件。



(4) 验资证明,用固定资产投资的还需提交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5) 公司章程



(6) 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单



(7) 股东第一次会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的)第一次会议决议;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第一次会议决议



(8) 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9) 注册地址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和房屋产权归属证明



(10) 委托代理人证明



(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批的有关批文



3、营业登记注册或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



(1) 营业登记注册或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营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3) 营业单位负责人任职文件



(4) 主办单位章程复印件



(5) 住所使用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和住所产权归属证明



(6) 加盖本企业印章的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 主办单位所在地工商局同意异地设分支的核转函



4、私营企业(含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



(1) 私营企业(独资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



(2) 投资人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3) 场地使用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和住所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



(4) 合伙企业提交合伙人之间订立的书面协议书



(5) 委托代理人证明



(6) 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提交批准文件



(7)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



(1) 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表



(2) 个体经营者基本情况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员在津暂住证



(3) 场地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住所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



(4) 经营范围中涉及行业管理的需提交行业管理部门的批件或资格证明。



(5)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申请设立股份制合作制企业应提交:



(1) 股东签署的协议书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本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决议;其中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其签署的协议书应经过公证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书面证明,以及被指定的代表或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 章程及股东会通过企业章程的决议



(4) 董事产生及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的决议



(5) 资产评估报告及对资产评估结果的认可和确认证明



(6)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 股东合法身份证明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载明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金额、出资方式等。改组设立或职工股东人数较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可由原所在企业劳资部门在股东册上签章后,不再提供身份证明



(8)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9) 住所及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包括住所租赁使用证明和产权归属证明复印件



(10) 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11) 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定,地方部门规定应审批的项目要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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