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审批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3-04-21 11:11:48

导读: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2001年7与22日)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1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2001年7与22日)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



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



1995年9月4日)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



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



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国务



院令第301号,2001年4月12日)第十六条:“外



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发改委(基建项目)、经委(技改项目)核准通知书;



4、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5、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验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6、验资报告;



7、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以及
法定代表人
证明(境内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投资者为法人单位的,提供由注册登记机关或
律师事务所
出具的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8、经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文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后提交



一式八份);



9、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



10、合同、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



1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



本复印件;



12、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类项目的有



国家或省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如涉及经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应有商务部同意经营该项商品的批复。



1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审批部门要求必须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上述申请材料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



2、市商务局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企业凭批复换领批准证书、在合同章程修改文书上加盖合同章程



变更审批专用章;



4、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同



章程修改文书等文件到工商、税务、



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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