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公司法上并没有特别规定公章的法律意义,也没有赋予公章具有排他性的代表公司的法律地位。受到传统官印文化的影响,公司公章被赋予了特殊的意义,在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中,公章的作用往往被夸大。在某些股东看来,谁控制了公司的印把子,谁就控制
公司法上并没有特别规定公章的法律意义,也没有赋予公章具有排他性的代表公司的法律地位。受到传统官印文化的影响,公司公章被赋予了特殊的意义,在公司(尤其是
有限责任公司
)的内部治理结构中,公章的作用往往被夸大。在某些股东看来,谁控制了公司的印把子,谁就控制了公司。
然而,钟情公章,进而牢牢地控制公章,很有可能是一场美丽的误会。
案例一:
法定代表人
死亡后股东利用公司公章起诉被驳回。
李先生、程先生出资设立百姓电器公司后,李先生、程先生、百姓电器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东方商贸公司,李先生、程先生、东方商贸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投资管理公司。之后,东方商贸公司与李先生经投资管理公司全体股东同意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
》,东方商贸公司将投资管理公司中的8000万元股权转让给李先生,并进行了工商
股权变更
登记,但李先生未将股权转让金8000万元给付东方商贸公司。
2008年10月12日,担任东方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先生因病去世。李先生的股东资格由其妻吴女士继承,法院生效的判决确认对此已经确认,但东方商贸公司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股东登记,也没有依据公司章程推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
案例二:原法定代表人利用公司公章起诉被驳回。
杨先生与某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签订了关于组建北京亮光电子公司的协议书,约定总经理由杨先生担任,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几年后,亮光集团作出免除杨先生亮光电子公司总经理职务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决定,并修改亮光电子公司的章程。因杨先生拒不交还亮光电子公司的公章,亮光集团起诉要求杨先生返还亮光电子公司的公章。法院作出判决:杨先生返还公司公章。
杨先生则向法院提交了盖有亮光电子公司公章的起诉书,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亮光集团擅自修改的章程无效。起诉状仍写明亮光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杨先生。法院认为,虽然在本案的起诉书中加盖有亮光电子公司的公章,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提起本案诉讼系亮光电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杨先生无权代表亮光电子公司进行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