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高商事登记效率,完善商事主体名称登记管理机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激发
一、企业名称自愿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制定的《企业名称自愿申报规定》。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企业名称的规定。 限制其可能使用的情形、措辞及其使用,并在声明和登记制度中设定必要的限制。 申请人须登录深圳市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www.szscjg.gov.cn),确认申请人不违反《规范规定》的禁止性规定或限制性规定。据认为。 您可以通过向商业登记处申请“公司名称自愿声明”来自行声明和使用您的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原则上应在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同时申报,无需提前申报。 但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公司名称核准与设立登记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的,继续维持公司名称预先申报制度。
二、企业名称自行申报/登记制度适用于本市所有企业(含公司、法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名称申报服务。 按规定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备的名称预先核准项目暂不纳入自主名称申报登记范围。
3.商业登记局原则上不再签发姓名证明。 公众、社会团体、***机构等可以使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信用网、深圳市***信息门户网站。 资源共享电子监控系统查询比对深圳市自报信息和登记信息。 姓名。 上述系统提供企业名称自我声明及注册信息核对比对服务。
4、为保证系统衔接顺畅,深圳市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15年6月29日起试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制度。 自2015年6月29日起停止企业名称登记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企业名称自愿申报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