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4-03-07 13:03:17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只有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条件时,才能称之为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只有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条件时,才能称之为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既便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会存在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依法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文试结合相关实例,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上述两种不同发行方式产生的股票,分别论述其交易(转让)的法律适用现状。

新施行的《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其不存在“上市交易”的问题,只可能适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一规定。而目前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又有哪些呢?我们知道,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退市公司作为公开发行股票但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第(16)项的解释,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据此,我们可以推论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即属上面所提到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那么,以退市公司为代表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其法律依据就是《证券法》关于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规定。

《证券法》仅对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的交易(转让)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依法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交易(转让)问题并未涉及,对此只能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转让理当适用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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