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還是一般纳税人,依照征收管理法要求,都得做账;假如不做账,成本核算不完善,
依据《中华共和国税款征收管理法》(中华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十九条要求,经营者、纳税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财政局、税收主管机构的要求设定帐本,依据合理合法、合理凭据做账,开展结转。依据《中华共和国税款征收管理法》(中华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要求,经营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税务局有权利核准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能够不设定帐本的;
(二)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理应设定但未设定帐本的;
(三)私自消毁帐本或是不予出示缴税材料的;
(四)虽设定帐本,但账务错乱或是成本费材料、收益凭据、花费凭据上缺,无法查帐的;
(五)产生缴税责任,未按规定的限期申请办理税务申报,经税务局勒令期限申请,贷款逾期仍不申请的;
(六)经营者申请的计税基础显著稍低,又无书面通知的。
因而,经营者应设定帐本,假如成本核算不完善,税务局有权利核准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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