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筑工程公司资质的条件一、建筑业企业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提出设立建筑业企业法人资格申请时,应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序列、擅长承包序列及劳务分包序列注册资本(金)的规定,对申请企业分序列进行登记,经营范围分别核定为:“施工总承包”、“擅长承包”或“劳务分包”,并注明“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前不得开展经营 活动”,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擅长承包序列项目,擅长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不得经营其他序列项目。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受理企业法人提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并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实施意见》所设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者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四、为规范对建筑市场主体的管理,已登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应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重新审核就位,持新的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其经营范围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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