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与义务包括什么
特殊普通合伙中,成员通常承担有限责任。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务,责任人将承担无限或连带责任,无过错合伙人则以其财产份额为限。合伙人须按
合伙协议出资并尽职管理合伙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特殊普通合伙人的债务承担范围是什么
特殊普通合伙人在债务承担方面有特定范围。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情况下,该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对于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体现了对特殊普通合伙人在不同过错情形下责任的区分,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又避免了因个别合伙人的重大过错而让全体合伙人过度承担责任。其目的在于平衡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
三、特殊普通合伙人的权利有哪些及限制
特殊普通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在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有较大决策权,可参与管理并对重大事务作出决定;因其专业服务而获得相应报酬。
限制方面: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其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例如,若某特殊普通合伙人在执行业务中因重大过失导致客户巨额损失,需对该损失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仅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既保障了受害者的权益,也合理划分了特殊普通合伙人的责任范围。
特殊普通合伙人在特定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即在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无过错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他们有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忠实勤勉地执行合伙事务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