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想要注销,需要提交七项材料,包括《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分公司
分公司想要注销,需要提交七项材料,包括《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分公司注销原因的决定、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分公司完税证明、分行单独开立银行账户的还需提交银行清算证明,以及分公司公章。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才能注销分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并附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必须注明具体的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原件;
3、注明分公司注销原因的决定;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5、分公司完税证明;
6、分行单独开立银行账户的,还需提交银行清算证明;
7、分公司公章。
分公司注销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分公司注销需要提交一些材料。首先,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其次,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第三,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第四,登载于报纸上的公告。第五,公司清算报告。第六,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第七,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第八,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第九,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第十,登载于报纸上的公告。最后,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因此,分公司注销需要提交以上材料。
分公司注销需要提交以上材料。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登载于报纸上的公告、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登载于报纸上的公告、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均为分公司注销所需提交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