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上述公司的工作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身份,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一般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包括:
1.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具有国家管理的人员;
4.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具有国家管理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5.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具有国家管理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或借贷给他人使用。该罪行的主要特征是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且具有较大的数额。如果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则可能构成该罪行的加重情节。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即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以及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