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权益的文件,必须载明公司的名称、公司登记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姓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权益的文件,必须载明公司的名称、公司登记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等事项。
出资证明书是一种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权益的文件。
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不仅仅是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是何种公司的证明。
(2)公司登记日期。公司登记日期即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从公司的登记日期起,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如果没有公司登记日期,就难以表明股东的行使股东权的日期。
(3)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的合法证明,由出资人向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出资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方式等信息。根据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中。
如果出资证明书上的出资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股东名称或者姓名不一致,公司可以要求出资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出资证明书应当置备于公司存档备查,以备不时之需。
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出资的合法证明,对于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权益的维护。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权益的文件,其中必须载明公司的名称、公司登记日期、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等事项。如果出资证明书上的出资人名称或姓名与股东名称或姓名不一致,公司可以要求出资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权益的维护。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