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只有一票否决权的设定才能生效。对于风险投资人处于小股东地位的情况,投资协议及公司章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只有一票否决权的设定才能生效。对于风险投资人处于小股东地位的情况,投资协议及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重要事项设定一票否决权,包括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并购和处置主要资产、对外投融资等。这样,即使风险投资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也无法阻止公司的重大决策。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只有一票否决权的设定才能生效。在风险投资人处于小股东地位的情况下,投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就可以规定重要事项设定一票否决权: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并购和处置主要资产、对外投融资等。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一 票 否 决 权 的 设 定 规 定 是 什 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中一票否决权的设定规定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公司,股东应当按出资额认缴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作出资的财产权益对抗公司债务。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票否决权是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特定事项的决议,只要有一名董事或者一名监事反对,该决议就不能通过。这一规定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公司过度集中股权或者不当利用股东的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票否决权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公司过度集中股权或者不当利用股东的出资而设立的。在风险投资人处于小股东地位的情况下,投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重要事项设定一票否决权,如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并购和处置主要资产、对外投融资等。这一规定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非常重要,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公司滥用职权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