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院是如何认定股东虚假出资的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5-06-26 10:57:21

法院认定股东虚假出资:1、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确定的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视为虚假出资;

法院认定股东虚假出资:

1、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确定的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视为虚假出资;

2、股东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股权存在权利缺陷或者权利负担;

3、股东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

股东虚假出资的行政责任

公司股东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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