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三分之二时,股东大会应召开。若董事人数未达到规定的三分之二
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三分之二时,股东大会应召开。若董事人数未达到规定的三分之二,则需召开股东大会。此外,当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以及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也应召开股东大会。因此,答案为1。
以下是几种可能的改写:
1.当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和本法所规定的三分之二时,股东大会应召开。
2.若董事人数未达到公司章程和本法所规定的三分之二,则需召开股东大会。
3.当董事人数低于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三分之二时,股东大会需要召开。
4.如果董事人数不足三分之二,那么股东大会应当举行。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和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条 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有五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或者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此外,《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数或者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综上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召开条件包括:董事提议、代表表决权达到规定比例、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召开条件包括董事提议、代表表决权达到规定比例、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