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具有聘任和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筹
学校管理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具有聘任和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和决算、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分立、合并或终止、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职权。民办学校是指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支持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由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
学校管理委员会具有以下职权:1、聘任和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民 办 学 校 董 事 会 或 理 事 会 职 权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行使职权包括:执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活动,聘任校长,处理学校内部的校外事务等。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制定以章程方式规定的议事规则,报审批机关备案。因此,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具有广泛的职权,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总之,学校管理委员会和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都具有重要的职权,但两者的职权和职责有所不同。学校管理委员会主要是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决策,而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则更侧重于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活动,并聘任校长等决策。同时,两者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确保学校的合法合规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