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条是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条是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组织股东大会。第三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第四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第五条股东大会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第六条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董事会要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第七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第八条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两天,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须先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行发言或提出问题。登记发言的人数一般以十人为限,超过十人时,取持股数多的前十位股东。发言顺序也是持股人数多的。第九条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并出示其股东编号卡(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明。第十条每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第二次发言不得超过三分钟。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一次回答问题的时间,同样不得超过五分钟。董事长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回答问题。第十二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对于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召开时间,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对于股东大会的具体原因以及召开时所研究的相关事项,是需要基于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的,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