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登记

说到股权登记,很多人并不知道它是什么意思,这是因为股权登记主要存在于公司方面,离大多数人的生活较远。因此,为了帮助大家做一个了解,律图小编下文整理了股权登记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股权登记日是资本市场中的一个关键时间节点,直接关系股东的分红权、投票权等核心权益。对于投资者而言,理解股权登记日的定义、规则及实务影响,是避免权益损失、优化投资决策的基础。本文从法律定义、市场规则、操作案例三个维度,系统解析这一概念的深层逻辑。一、股权登记日的法律定义与核心功能1. 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9条及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18条,股权登记日指上市公司为确定有权参与股利分配、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名单而设定的截止日期。在该日收盘后仍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将被登记为“在册股东”,享有对应权利。2. 核心功能权利确认:锁定有权参与分红、配股、投票的股东范围;交易隔离:防止投资者在权益分配前突击买入套利;信息披露:通过登记日数据公开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39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27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登记日数据办理权益派发。二、股权登记日的实务影响1. 分红权确认:除息与到账逻辑操作链条:股权登记日 → 除息日(股价扣除分红部分) → 红利发放日案例:某公司宣布每股分红1元,股权登记日为6月30日,除息日为7月1日。投资者A在6月30日收盘持有股票,可获得分红;投资者B在7月1日买入股票,不享受分红,且当日开盘价自动下调1元。数据参考:2023年贵州茅台每股分红25.91元,除息日股价从前日收盘价1786元降至1759.09元。2. 股东大会投票权归属规则: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的股东,有权参与后续股东大会投票。实务风险:若投资者在登记日后卖出股票,仍可参会投票(因登记日持仓被锁定);若在登记日前卖出,即使会前重新买入,也无投票权。3. 股票交易的市场效应抢权行情:分红预案公布后,部分投资者在登记日前买入,推高股价;贴权效应:除息后若股价未填权(涨回除息前价格),投资者实际亏损。统计:2022年A股超60%的公司除息后30日内未完成填权。三、股权登记日与相关概念的边界辨析1. 股权登记日 vs 除权除息日维度 股权登记日 除权除息日功能 确认权益归属 执行权益调整时间顺序 早于除权除息日 晚于股权登记日股价影响 无直接调整 股价扣除分红/配股价值2. 股权登记日 vs 股东大会召开日股权登记日通常早于股东大会召开日15-30天(《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要求至少提前20日公告);股东在登记日持股即可参会,与召开当日是否持股无关。四、股权登记日的市场规则差异1. A股市场:T+1登记制规则:股权登记日为权益派发基准日,当日买入可享受分红,次日(T+1)卖出不影响权益。案例:某A股公司股权登记日为5月10日,投资者在5月10日买入并于5月11日卖出,仍可获得分红。2. 港股市场:T+2交收制规则:股权登记日为“截止过户日期”,投资者需在登记日前2个交易日(T-2)买入,才能确保在T日完成交收并登记。案例:港股公司登记日为6月15日,投资者最晚需在6月13日买入,否则无法获得分红。3. 美股市场:Ex-Dividend Date规则规则:除息日(Ex-Dividend Date)前一日买入股票可获得分红,与结算周期无关。案例:苹果公司除息日为8月11日,投资者需在8月10日前买入股票。五、投资者操作指南与风险防范1. 操作策略分红套利:在股权登记日前买入高股息率股票,除息后卖出(需计算税费与填权概率)。公式:实际收益 = 分红金额 - (买入卖出佣金 + 印花税 + 个人所得税)投票权行使:关注股东大会议题,登记日持仓可影响公司治理决策(如反对恶意收购)。2. 风险警示流动性风险:部分股票在登记日前因抢权交易放量,除息后可能因抛压下跌。税务风险:A股持股不足1个月,分红按20%征税(超过1年免税)。信息滞后风险:若未及时查询公司公告,可能错过登记日导致权益损失。六、常见问题解答Q1:股权登记日当天卖出股票,还能分红吗?A股:可以(当日收盘持有即可);港股:不可以(需T-2日前买入并完成交收)。Q2:忘记股权登记日导致错过分红怎么办?无法补救,权益以登记日数据为准。建议使用证券APP的“分红日历”提醒功能。Q3:股权登记日与配股有何关系?配股权同样以登记日持股为准,但配股需缴款行权(如10配3,登记日持有1万股可获3000股配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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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责任。若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则应在未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未缴纳登记费,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未缴纳登记费,通常不会直接导致连带责任。公司登记费是公司设立时需要缴纳的一种行政费用,股东的缴纳义务是独立的。如果股东未缴纳登记费,公司可以要求其补缴,但并不意味着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如果股东的未缴纳行为与公司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那么股东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仅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且债权人有权要求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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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首先,需要召开公司的股东会议,并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规定,对转让的股权份额进行评估。2. 其次,需要去到相应市场监督管理局,到相应窗口申领一份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应材料。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首先,需要召开公司的股东会议,并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规定,对转让的股权份额进行评估。同时对于受让人的资格要进行合理审查,可以通过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2.其次,需要去到相应市场监督管理局,到相应窗口申领一份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应材料。3.再次,工作人员予以受理,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人员登录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录入信息后打印受理通知书。4.最后,获取审批决定书,即《营业执照》。 公 司 股 权 变 更 步 骤 : 股 东 会 议 、 股 权 评 估 、 受 让 资 格 审 查 、 申 领 申 请 表 、 提 交 材 料 、 受 理 、 审 核 、 打 印 受 理 通 知 书 、 获 取 审 批 决 定 书企业股权变更流程详细步骤如下:1. 准备相关文件:准备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股东的退股支出单及记账凭证、股东的入股收款单及记账凭证(如有)、验资报告等。2. 提交工商部门:提交工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3. 去银行存入投资款:股东携带出资额到银行,提交相关文件,向公司账户中存入相应金额。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所有资料提交给会计师事务所,由其出具验资报告。5. 提交验资报告:将验资报告提交给工商部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6. 换取新的营业执照:提交所有资料,三日后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以上是企业股权变更的详细流程步骤。公司股权变更的流程包括:准备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股东的退股支出单及记账凭证、股东的入股收款单及记账凭证(如有)、验资报告等文件;提交工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去银行存入投资款,提交相关文件,向公司账户中存入相应金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去银行存入投资款,提交相关文件,向公司账户中存入相应金额;换取新的营业执照。以上是企业股权变更的详细流程步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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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段内容主要阐述了除净日和股权登记的含义及其作用。除净日是指特定日期,在除净日之前的任何一天持有该股票的股东都可以享受股息和其他非现金权益,而当天或以后购买该股票的人则无法享受。股权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发行公司的委托,将其所有股东持有的股权进行注册登记,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户的关键所在。除净日在股市指的是某个特定日期,如果一家上市公司同时宣布派发股息和其他非现金权益(如红利股份、红利认股权证、以折让价供股等),那么在除净日之前的任何一天持有该股票的股东(即股东)都可以享受这些权益,而如果在除净日当天或以后购买该股票的人则无法享受这些权益。股权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发行公司的委托,将其所有股东持有的股权进行注册登记。股权登记是确定或变更具体股票持有人及其股权的法律行为,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户的关键所在。 除 净 日 和 股 权 登 记 日 有 什 么 不 同 ?除净日和股权登记日有什么不同?除净日和股权登记日是指公司股票交易中的两个重要概念。除净日是指公司分配股利或进行股票回购的日期,股权登记日是指在这一天之前购买股票的股东可以享受分红或参与公司回购计划。从法律角度来看,除净日和股权登记日有以下不同:1. 除净日是一个固定的日期,而股权登记日是根据交易日来确定的。这意味着,股权登记日可能与除净日不同,也可能是同一日期。2. 除净日通常是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这意味着,如果一家公司计划进行除净操作,其股权登记日将会成为除净日的下一个交易日。3. 除净日和股权登记日的差异可能会对股东的权益产生影响。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除净日前宣布进行除净操作,那么股权登记日将不再成为除净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这可能会对股东的股权产生影响。4. 在除净日,公司股票将暂停交易,以进行除净操作。因此,在这一天之前购买股票的股东将无法享受分红或参与公司回购计划。综上所述,除净日和股权登记日虽然都是与公司股票交易相关的日期,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和影响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当仔细阅读相关公告,以了解除净日和股权登记日的具体含义及其对自身权益的影响。除净日和股权登记日是公司股票交易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的法律含义和影响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当仔细阅读相关公告,以了解除净日和股权登记日的具体含义及其对自身权益的影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即股权登记日不应晚于网络投票开始日前第三个交易日,即T-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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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需要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备份股东名册,到工商机关登记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股权继受取得的,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成立后,需要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且要备份股东名册,将股东的基本情况记录在股东名册中。同时,还需要到工商机关登记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股权继受取得的,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股 权 登 记 流 程 是 怎 样 的 ?股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股权登记是指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持股数等信息的登记过程。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股东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权登记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及其他文件、资料;2. 公司登记机关对申请书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设立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3. 公司登记机关在核准登记后,向股东签发出股东名册,并予以公告;4. 股东按照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5. 股东持有关证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股权登记是公司法定的必须办理的登记事项,未经登记的股东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股权登记也是公司重要的证明文件,股东应当妥善保管股权登记文件,以备不时之需。为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股权登记流程至关重要。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股东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未经登记的股东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公司也应当备份股东名册,将股东的基本情况记录在股东名册中。在股权继受取得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权登记,妥善保管股权登记文件,以备不时之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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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所需材料的具体内容,包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决议和公司章程、原股东和新股东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所需材料包括: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股权转让协议;3.变更决议和公司章程;4.原股东和新股东的身份证明;5.营业执照;6.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7.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如果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则还需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8.其他相关资料。 股 权 转 让 变 更 登 记 所 需 材 料 是 什 么 ?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所需材料包括以下几项:1.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双方需要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通过关于股权转让的议案,并形成相应的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具体事项、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方式等。2. 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双方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股权转让的具体事项、价格和方式等,并约定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和程序。3. 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文件:股东或股东代表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以证明其股东身份。4. 股权转让股权证书:股权转让双方需要提供股权证书,以证明其对转让股权的所有权。5. 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表:股权转让方需要填写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并加盖公司公章。6. 其他相关材料: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明、银行开户证明等。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所需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以保证股权转让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提交的材料存在遗漏或错误,可能会导致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失败,甚至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提交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所需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以保证股权转让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交的材料包括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文件、股权转让股权证书、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如果提交的材料存在遗漏或错误,可能会导致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失败,甚至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提交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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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内容讲述了股票注册日的概念和作用。股票注册日是确定股东享有公司分红权益的起始日期。在股票发行人发行股票、发行股票或进行其他相关行为时,需要确定哪一天作为股票注册日,以便确定哪个股东可以参加投票。同时,这段内容还提到了股票注册日后的第一天是除权日或除息日,这一天或之后购买该公司股票的股东,不再享受该公司的这次红利。每天,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交易市场流通。在股票发行人发行股票、发行股票或进行其他相关行为时,需要确定哪一天作为股票注册日,以便确定哪个股东可以参加投票。也就是说,在股票注册日持有或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可以享受这次红利或参加这次红利。这部分股东名单由证券注册公司统计,当时将应发行的红股、现金红利和股票分配给这部分股东的账户。股票注册日后的第一天是除权日或除息日,这一天或之后购买该公司股票的股东,不再享受该公司的这次红利。 股票注册日与股权登记日有什么区别?股票注册日与股权登记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股票注册日是指公司向公众发行股票的日期,也称为发行日。在这个日期之前,公司所有者是不存在的,因此,在股票注册日之前签署的股票转让合同是无效的。股权登记日是指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享有公司股权的最后一天。在这一天之前,股东可能不是公司的股东,因此,他们签署的股票转让合同在股权登记日之前也是无效的。这两个日期对于股东来说非常重要。在股票注册日后,股东可以自由买卖股票,并且可以享受股票所代表的权益。然而,在股权登记日后,公司可以拒绝向非股东发送任何有关公司内部信息或股票转让的请求。因此,股权登记日是股东享有公司股权的最后一天,也是股东可以享受公司权益的最后一天。股票注册日和股权登记日是影响股东享有公司权益的重要日期。在股票注册日之前签署的股票转让合同是无效的,而股权登记日是股东享有公司股权的最后一天。股东可以自由买卖股票并享受股票所代表的权益,但在股权登记日后,公司可以拒绝向非股东发送任何有关公司内部信息或股票转让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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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备有股东名册,记录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的编号等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备有股东名册,记录以下信息:(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的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是股东享有公司治理权的基础,也是公司对外部世界公示公司股东信息的重要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名册是记载公司股东姓名及其出资额的簿册,是股东享有公司治理权的重要依据。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明股东资格: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股东只有在名册上记载的姓名下才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2.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股东名册是公司对外部世界公示公司股东信息的重要方式,也是股东与公司、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产生纠纷的证据。3. 记载公司治理信息:股东名册记载了公司的治理结构、股权分布等情况,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依据。4. 维护公司治理秩序: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示对于公司治理的秩序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公司维护自身形象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综上所述,股东名册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其法律效力不容忽视。股东名册是记载公司股东姓名及其出资额的簿册,是股东享有公司治理权的重要依据。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证明股东资格、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记载公司治理信息和维护公司治理秩序等方面。因此,股东名册应当得到重视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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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整股权登记日停牌吗 一般情况下,重整股权登记日可能会停牌。这是因为在进行重整股权登记的过程中,涉及到众多的股权变动和相关事宜的处理,为了保证登记工作的准确和有序进行,避免交易对登记过程造成干扰,公司通常会选择在股权登记日停牌。然而,并非所有的重整股权登记日都会停牌,具体是否停牌取决于公司的决策以及相关的交易所规定等因素。如果公司认为在股权登记日进行交易不会对登记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可能不会选择停牌。总之,重整股权登记日是否停牌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的公司情况和相关规定来确定。 二、重整等于破产吗 重整不等于破产。重整是企业在面临困境时,通过制定重整计划,对企业的债务、资产等进行调整和重组,以挽救企业并使其恢复盈利能力的法律程序。在重整过程中,企业仍可继续经营,通过整合资源、优化债务结构等方式,争取摆脱困境,实现重生。而破产是企业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进行清算,将企业的资产进行分配,以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破产后企业通常会终止经营。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重整旨在拯救企业,使其继续运营;破产则是对企业的清算处理。重整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各方协商达成重整计划;破产程序则较为直接,主要是对资产进行清算分配。总之,重整和破产是不同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和结果也有所不同。 三、重整跟破产一样吗 重整和破产不一样。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与债务关系,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而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目的不同,重整旨在挽救企业,使其继续经营,而破产主要是对企业进行清算,结束其经营;程序不同,重整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制定重整计划等,破产程序则主要是清算程序;法律后果不同,重整成功后企业可继续经营,破产后企业通常终止。 以上是关于重整股权登记日停牌吗的相关回答,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深度沟通法律需求,快速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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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组股权登记会停牌吗 重组股权登记时不一定会停牌。通常情况下,如果重组涉及重大事项且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公司会申请停牌以避免股价异常波动。但如果重组过程相对较为简单,未触及需要停牌的标准,那么可能不会停牌。例如,只是一些内部股权结构的微调,不涉及重大交易或信息披露等关键问题时,就不一定会停牌。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重组股权登记就会停牌,要根据具体的重组情况和相关规定来判断。 1. 若重组事项重大且可能影响股价,公司往往会申请停牌,以保障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 2. 若重组较为常规,未触及停牌标准,就可能继续正常交易,不进行停牌操作。 3. 具体是否停牌需结合重组的具体内容、规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二、重组和破产的区别在哪 重组和破产是两种不同的企业困境处理方式,主要区别如下: 1. 目的不同:重组的目的是通过调整企业的资产、债务和经营结构,使其恢复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以避免破产清算;而破产的目的是通过清算企业的资产,以清偿债务,使债权人得到公平的清偿。 2. 程序不同:重组通常是在企业陷入困境但仍有挽救价值的情况下进行的,程序相对较为灵活,可以通过协商、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方式进行;而破产则是在企业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程序较为严格,需要经过法院的批准和监督。 3. 对企业的影响不同:重组可以使企业保留其主体资格和业务,继续经营;而破产则会导致企业的主体资格消灭,业务终止。 4. 对债权人的影响不同:重组可以使债权人获得部分或全部债权的清偿,同时也可以保留与企业的业务关系;而破产则会使债权人按照法定顺序获得清偿,可能无法获得全部债权的清偿,并且与企业的业务关系也会终止。总之,重组和破产都是企业困境处理的方式,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重组和破产重组的区别 重组和破产重组主要有以下区别: 1. 目的不同:重组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提升企业的价值和竞争力,避免企业破产;而破产重组则是在企业已经陷入严重财务困境,面临破产清算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对企业进行重组,以挽救企业并使其继续经营。 2. 启动条件不同:重组一般由企业自主发起,只要企业认为有必要改善经营状况,就可以启动重组程序;而破产重组则需要企业满足一定的破产条件,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启动。 3. 程序和法律要求不同:重组的程序相对较为灵活,主要依据企业自身的章程和相关协议进行;而破产重组则需要遵循严格的破产法律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债权申报、重整计划制定与批准等一系列程序,法律要求更为严格。 4. 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不同:在重组过程中,债权人通常会与企业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企业可能会通过调整债务结构、提供担保等方式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在破产重组中,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调整,如削减债务本金或利息等。 以上是关于重组股权登记会停牌吗的相关回答,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深度沟通法律需求,快速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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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如何转让股权登记手续 企业转让股权登记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转让价格、付款方式、股权交割时间等条款。 2. 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股权转让,并修改公司章程。 3. 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如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4. 缴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缴纳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如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5. 办理股权交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变更登记后,进行股权的实际交割,将受让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 6. 其他手续: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如税务变更、银行账户变更等。 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时,企业应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以避免出现法律风险。 二、企业如何转让股权登记给个人 企业转让股权登记给个人,主要有以下步骤: 1.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转让价格、付款方式、股权交割时间等重要条款。 2. 其他股东同意:如果目标企业存在其他股东,需要获得他们的同意,通常需通过股东会决议等形式。 3. 履行出资义务:转让方应确保其已完全履行对企业的出资义务,不存在出资瑕疵等问题。 4. 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及股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以反映股权变更情况。 5.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经审核通过后,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完成股权登记的转让。 三、企业如何转让股权登记资产 企业转让股权登记资产一般需遵循以下步骤: 1. 确定股权转让意向:企业股东需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价格、转让比例、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2. 进行资产评估:对拟转让的股权所对应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这有助于确保股权转让价格的合理性,避免因资产价值评估不当而引发的纠纷。 3. 提交变更申请: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同时附上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4. 缴纳相关税费: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企业需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相应税费。 5. 完成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将予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股权登记信息将在工商系统中予以更新。 以上是关于企业如何转让股权登记手续的相关回答,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深度沟通法律需求,快速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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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债务能否转让股权登记 个人债务一般不能直接转让股权登记来抵偿。 首先,股权登记的转让通常是基于股东之间的合意、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的,主要是为了变更股东身份和股权比例等,并非用于清偿债务的手段。 其次,债务的转让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仅仅将股权进行登记变更并不能免除债务人对债务的偿还责任。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擅自将股权转让用于偿债,可能会被债权人认定为无效行为,债权人仍有权向原债务人追讨债务。 最后,即使债权人同意债务转让,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如签订债务转让协议等,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等。总之,不能简单地通过转让股权登记来处理个人债务问题,而应遵循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妥善处理。 二、个人债务是不是可以转让给别人呢 个人债务一般是可以转让给别人的,但需满足一定条件。1. 须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让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仍可向原债务人主张债务。2. 受让人应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若受让人不具备偿债能力,可能会给债权人带来风险,从而影响债务转让的合法性。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债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总之,债务转让并非随意为之,需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进行,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什么意思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1. 从转让主体来看,它涉及到原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全部或部分债权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原合同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再享有原合同的权利或承担原合同的义务,而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 2. 这种转让通常需要经过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因为它会对合同对方的利益产生影响。如果未经对方同意,转让可能不发生法律效力。 3.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即原合同当事人将其全部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也可以是部分转让,即只转让部分债权债务。 例如,在企业合并或分立的情况下,往往会发生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合并后的企业将承接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分立后的企业则根据约定分担原企业的债权债务。 总之,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下进行。 以上是关于个人债务能否转让股权登记的相关回答,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深度沟通法律需求,快速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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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55号《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日起施行。局长周伯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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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是什么?除息日是什么?股权登记日和除息日的区别又有什么呢?很多人容易混淆这两个日期,本文给您介绍一下。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在送股、派息或配股或召开股东大会的时候,需要定出某一天,界定哪些主体可以参加分红、参与配股或具有投票权利,定出的这一天就是股权登记日。除息日除权日(除息日):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天就是除权日或除息日,这一天或以后购入该公司股票的股东,不再享有该公司此次分红配股。除权日在股市指一个特定日期,如果某一上市公司宣布派发红利股份、红利认股权证、以折让价供股或派发其它有价权益,在除权日之前一日持有它的股票的人士(即股东)可享有该等权益,在除权日当日或以后才买入该公司股票的人则不能享有该等权益。除权日与除息日是同一概念,两者的差别只在于前者涉及非现金形式的权益,后者则涉及现金股息(包括可选择收取新股代替现金的股息)。股权登记日和除息日的区别:在股权登记日那天买入股票可以享受分红配股,而在除息日买入股票,不再享有该公司此次分红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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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登记日是什么意思?股权登记日(date of record)是指董事会规定的登记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名单的截止日期,股权登记日通常在股利宣告日的两周以后,在股权登记日拥有公司股票的人能够分得股利。  股权登记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就是除权日或除息日,这一天购入该公司股票的股东不再享有公司此次分红配股。  所以,如果投资者想得到一家上市公司的分红、配股权,就必须弄清这家公司的股权登记日在哪一天,否则就会失去分红、配股的机会。  举例:如果4月2号是股权登记日,请问我在4月2号当天才买入的股票能分红吗?  股权登记日之前持有的股票,就能得到赠送的分红。股权登记日收盘后,假如第二天卖掉了,也能得到赠送的分红。总之,只要你在股权登记日收盘的时刻拥有该公司的股票,你就能被券商系统登记,在次日就可以得到分红。  股权登记日会提前公开吗  股权登记日公司都会提前公告,并确定股权登记日及除权日等一些重要日子。公司公告后就可以在网站、行情软件及一些报纸等公开媒体上查到。  股权登记日是公司对股东进行回馈分红的前兆,在对当天股票进行除权和除息结算后,股票所剩的市值就是第二个交易日的开盘价,由于现在都是利用计算机进行股票交易,所以公司会自动将你应得的红利转到你的帐户上,只要你在股权登记日当天还持有该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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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一种企业做到一定程度的话,会有股权方面的分配,所以说在此方面需要有比较熟悉的人士进行相关咨询,才可以使自己的利益进行到扩大化,其中股权登记怎么登记需要什么资料?接下来创业萤火网小编和大家了解下!  股权登记怎么登记需要什么资料?具体如下:  (1)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2)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3)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4)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6)公司章程;  (7)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8)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1)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公司住所证明。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将股东的基本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机关将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进行登记。股权继受取得的,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和大家分享股权登记怎么登记需要什么资料的相关内容,古城登记需要的资料,包括有股权出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和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等等多方面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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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总局在去年征求全国各地登记机关意见建议后,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办法》,既规范了全国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同时《办法》的实施增加了股东的出资方式,增强了公司的融资功能,使部分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公司,有可能通过债权转股权实现重组生机。《办法》还明确规定,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开。《办法》对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开公示的规定,在以往的登记类法规、规章中并不多见。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5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工商登记注册业务工作实际,对该《管理办法》作如下解读。  国家工商总局在去年征求全国各地登记机关意见建议后,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办法》,既规范了全国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同时《办法》的实施增加了股东的出资方式,增强了公司的融资功能,使部分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公司,有可能通过债权转股权实现重组生机。从一定意义上,公司可以通过债权转股权,减轻债务负担,增加公司净资产,增强公司经营活力。  一、《办法》明确了债权转股权登记的适用范围  《办法》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有三种具体情形适用《办法》:一是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二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三是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二、《办法》明确了债权转股权对应的出资方式种类及金额认定程序  债权转股权对应的出资方式为“债权转股权出资”出资,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且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鉴于债权转股权出资方式的特殊性,《办法》明确规定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且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三、《办法》明确了登记材料提交规范  公司申请债权转股权的,除按照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  (二)属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三)属于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办法》还明确规定,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开。对债权人、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因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上述评估、验资的机构名单,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公示。《办法》对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开公示的规定,在以往的登记类法规、规章中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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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股份,托管,股东,上市 重庆市非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登记托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证监会[2001]5号文,市经委渝经函[2001]270号文的规定,重庆现代股权托管登记有限公司是重庆市法定的重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机构。非上市企业应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股权登记。 第二条为规范非上市企业股权登记托管,确认股权权属,提高股东名册的公示性,维护股东及其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股本安全,高效流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非上市企业股权登记托管是指重庆现代企业股权托管登记有限公司作为具有普遍公信力,经重庆市政府部门批准,接受非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委托,依法从事股权登记和股权托管工作。 第四条非上市企业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包括股权登记和股份管理业务,具体业务内容是: 股权基本登记业务包括: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和股权注销登记。 股权其他登记业务包括:股权质押登记,股份期权登记,股权托管经营登记,股份质押登记和股份性质变更登记。 股份管理业务包括:股权证持有卡挂失、股份查询、股份查封和冻结、股份证明、股份权益分派、股权管理信息披露。 第五条非上市企业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 (三)实施内部员工或者经营管理者持股的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权 (四)依法可办理登记托管的其他股权或相关权益。 上述适用于登记托管业务的股权,仅限于重庆市内的非上市企业。 第六条在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时,非上市企业应对本实施办法完全认同,股权托管登记公司托管的股东名册是非上市企业股权状况的最直接证明。非上市企业自备的股东名册应与股权托管登记公司托管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并不得对抗股权托管登记公司托管的股东名册。 第七条在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时,非上市企业及其股东应保证所提交全部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条经非上市企业认可,股权托管登记公司可以对外办理关于非上市企业的企业基本信息的查询业务。 第二章股权基本登记业务 第一节股权初始登记 第九条股权初始登记是指非上市企业股东的股权在股权托管登记公司的首次登记。股权初始登记的由非上市企业统一办理。 第十条股权初始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非上市企业基本情况、股东名册、股份数量、股份类别、取得股权日期、法人股东执照号码、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码、股东住所、联系电话。 第十一条办理股权初始登记时,非上市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股权登记托管申请书; (二)非上市企业现有的股东名册; (三)非上市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非上市企业股东情况登记表; (五)非上市企业章程; (六)经过工商年检的非上市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工商信息查询单; (八)股权托管登记公司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出具股权确认法律意见书(股权清晰、明确的除外); (九)非上市企业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同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政府批文; (十)其他所需资料。 非上市企业应对上述文件,资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股权初始登记的程序顺序包括提出申请、受理审核、签订股权登记托管服务合同和股权登记托管四个阶段。 第十三条股权初始登记采用电脑集中存储登记的形式办理。股权托管登记公司在完成电脑集中存储登记后,应向非上市企业出具电脑打印的股东名册,并向非上市企业的股东出具股权证持有卡。[page] 第十四条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股东名称; (二)股份类别; (三)持股数额; (四)股东代码; (五)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号码或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 (六)股东住址; (七)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股权证持有卡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股票简称; (二)股东名称、身份证(工商注册)号码、股东住址; (三)持有卡编码、股票数量、股权性质; (四)冻结情况、送配股情况、分红派息金额、日期; (五)股权托管登记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专用章; (六)开户日期 (七)股权证持有卡的性质。以如下文字表述:本股权证持有卡仅为证明股东权利的书面证据,不得用以背书转让、赠与和设定质押担保。 第二节股权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股权变更登记包括交易过户登记和非交易过户登记两类业务,具体业务内容是: 交易过户登记包括股权登记变更登记、股权置换变更登记、债权转股权变更登记和赠资减资变更登记。 非交易过户登记包括遗产继承股权变更登记、离婚分割股权变更登记、赠与股权变更登记和司法机关 强制执行 股权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非上市企业的股东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应向股权托管登记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出具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股权转让协议书; (三)转让方的股权证持有卡; (四)反映受让方基本情况的有关资料; (五)依法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非上市企业的股东可以委托非上市企业统一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非上市企业的股东委托非上市企业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应出具对非上市企业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非上市企业的股东转让国有股份的,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应在股权托管登记公司办理国有股权成交鉴证。 第二十条股权置换变更登记是指在两个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各方股东将各自的股权基于一定的对价进行相互交换从而取得对方的股权,为明确股权权属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股权置换变更登记原则上以两个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托管登记公司办理股权初始登记为前提。如有一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他托管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股权托管登记公司在与其他托管机构协商一致后受理。 第二十二条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进行股权置换,应经股权所在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和当地批准部门批准。国有股权置换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办理股权置换登记,应当向股权托管登记公司提交下列资料: (一)股权置换双方共同出具的股权置换登记申请书; (二)股权置换协议书; (三)股权置换双方的股权证持有卡; (四)当事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五)依法应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债权转股权登记是指基于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并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行为而产生的股权登记业务。债权转股权包括股权产生和债权消灭两个法律关系及过程。 第二十五条增资减资变更登记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股本增减变动情况予以登记。 第二十六条非上市股份公司增发新股配股的,在办理股本增资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非上市股份公司出具的股本增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增资配股的决议; (三)增发新股,配股的政府批准文件; (四)招股说明书或配股方案;[page] (五)投资入股协议书; (六)反映新股东基本情况的有关资料; (七)依法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非上市股份公司回购股份而办理股本减资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非上市股份公司出具的股本减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回购减资的决议; (三)股份回购的政府批准文件; (四)股份回购方案; (五)股份回购协议书; (六)出让方股东的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七)依法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办理遗产继承股权变更登记时,股份继承人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经过公证的遗产继承协议或法院相关判决书或调解书; (三)被继承人的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或者法院宣告死亡裁定书; (五)反映股份继承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资料; (六)依法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办理离婚分割股权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受让方如单方提出变更申请,应提供相关公证手续或法院相关判决书或调解书); (三)原股东的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四)离婚证书复印件; (五)离婚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受让人单方提出变更申请的,只需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股权受让方基本情况的相关资料; (七)依法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办理赠与股权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赠与双方共同出具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股权赠与协议书; (三)赠与双方的法律主体资格证明资料; (四)赠与方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五)受赠方基本情况的有关资料; (六)依法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办理法院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时,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相关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相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 (三)股权受让方基本情况的有关资料; (四)相关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依法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节股权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中股权注销登记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非上市企业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非上市企业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解散; (三)非上市企业破产终结; (四)股权登记 托管合同 期限届满并不再续办托管; (五)非上市企业转境内上市公司。 非上市股份公司因回购减资而部分注销股份的,适用本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非上市企业办理股权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企业股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三)同意非上市股份公司被兼并、解散、上市的政府批文(或法院相关破产终结裁定书) (四)全体股东的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五)依法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股权其他登记业务 第一节股权质押登记 第三十四条本施行办法的股权质押登记是指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按照担保法规定将其所持有的该股权作为债权担保而在股权托管登记公司办理的质押担保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的质押担保合同自在登记公司登记之日起生效,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十六条办理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的质押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股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共同出具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page] (二)同意发起人股权质押的政府批文; (三)同意发起人股权质押的股东大会决议; (四)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书; (五)被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书; (六)出质人的股权证持有卡; (七)反映质权人基本情况的相关资料; (八)依法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七条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间; (四)设定质押的股份的数量和金额;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间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九条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间届满而质权人尚未实现债权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办理担保期间的延续手续。 第四十条股权质押登记后,股权托管登记公司应对设定质押的股权予以冻结,并向双方当事人出具股权质押冻结通知单。 第四十一条质权人实现债权或者当事人协商解除股权质押担保的,双方当事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7日内到股权托管登记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节股份冻结登记 第四十二条股权托管登记公司除股份质押登记以外,根据在册股东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请求,可以进行股份冻结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份冻结登记,可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股权托管登记公司受理冻结申请之后,给当事人出具冻结备案回执。自冻结之日起,在册股东的设立权利负担和其他股权处分行为受到限制,并可根据申请人冻结时备案的情形,在条件期限届至或届满之日,授权股权托管登记公司径行办理变更登记。 本实施办法认可的股权冻结登记的情形,包括股份期权,股权托管经营,股权经营权质押,股权信托等,在册股东和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交易实际情况,提出其他情形的冻结申请。 第三节股份期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股份期权是非上市企业给予员工的一种期权,持有这种权利的员工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权以约定的价格购买非上市企业一定数量的股权。购买的过程为行权,该员工为行权人,行权以后,行权人获得该股份的所有权。 第四十四条办理股份期权冻结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股份期权冻结登记申请书; (二) 股份期权合同; (三)股份期权方案; (四)行权人名册以及行权数额,行权期限; (五)股东大会同意股份期权方案的决议; (六)依法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十五条股份期权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股份期权总额; (二)行权价格; (三)行权期限; (四)行权数额;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股权托管登记公司对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期权以(期权股份)字样进行初始登记,并对行权人进行备案。初始登记不改变非上市企业注册资本和股东状况,只对股份期权总额进行标注。 第四十七条行权期内行权人完成行权的,股份期权双方当事人应当向股权托管登记公司申请并将完成行权的股份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以既有股份设定期权的,期权登记后,股权托管登记公司应对设定期权的股份予以冻结。在行权期内,除行权人行权外,原股东不得转让该股份,但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除外。 行权期满或者行权人行权,股权托管登记公司即日办理解冻手续。 第四节股权托管经营登记 第四十九条股权托管经营是指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在不改变股份所有权的前提下,作为托管方将其股份经营权许可给受管托方享有,受托管方在约定的期限内享有股份经营权,并作为对价向托管方支付托管费用。[page] 股份经营权是指股权中除转让股份权利以外的权能和权益的总和,包括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投资收益权以及其他股东权利。股份经营权具有期限性特征。 第五十条股权托管经营冻结登记以股权初始登记为前提。股权托管经营行为在登记后方可生效。 第五十一条办理股权托管经营冻结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双方当事人共同出具的股权托管经营登记申请书;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出具的股权托管经营登记声明书; (三)股权托管经营合同书; (四)股东大会同意发起人进行股权托管经营的决议; (五) 涉及国有股的股权托管经营,申请人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托管方的股权证持有卡; (七)股权托管登记公司登记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二条股权托管经营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股份经营权的具体权利内容; (二)股权托管经营的期限; (三)托管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四)股权托管经营如果与股份期权交易相结合,应注明股份期权交易的股份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期限; (五)违约责任及风险防范条款; (六)股权托管经营合同经股权托管登记公司登记后生效的条款;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在托管期间,如果受托管方经托管方同意有权将股份经营权转托给第三人,其转托行为亦应在股权托管登记公司办理股权托管经营转托登记手续。经转托登记后转托行为方能生效。 第五十四条股权托管经营登记后,股权托管登记公司应对实施托管经营的股份予以冻结。在托管经营期限内,委托方不得转让该股份,但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除外。 股权托管经营期满,股权托管登记公司应即时对实施托管经营的股份予以解冻。 第五节股份经营权质押登记 第五十五条股份经营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经营权质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按照合同规定,取得股份经营权,通过实现股份经营权所取得的收益来实现债权。 股份经营权是指股权中除转让股份权利以外的权能和权益的总和,包括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投资收益权以及其他股东权利。股份经营权具有期限性特征。 第五十六条办理股份经营权质押登记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当事人双方共同出具的股份经营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同意发起人股东以股份经营权质押的决议; (三)股份经营权质押合同书; (四)被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书; (五)出质人的股权证持有卡; (六)反映质权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资料; (七)依法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股份经营权质押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股份经营权的具体权利内容; (四)股份经营权的期限; (五)股份经营权所涉及的股份的数量和金额; (六)股份经营权质押担保的范围; (七)股份经营权质押合同经高交所登记后生效的条款; (八)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股份经营权质押登记后,股权托管登记公司应对设定质押的股份予以冻结。在股份经营权质押关系解除前,出质人不得转让该股份,但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除外。 第六节股份性质变更登记 第五十九条股份性质变更登记是指非上市企业股东因其自身性质的变化导致其所持股份的性质发生变化而办理的相关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办理股份性质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股份性质变更登记申请书;[page] (二)股份性质变更的证明文件; (三)依法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章股权管理业务 第六十一条股权证持有卡丢失后,原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股权证持有卡挂失申请书在股权登记托管公司办理挂失手续。 第六十二条股权托管登记公司依法为如下申请人办理股份查询业务: (一)各级公、检、法司法机关; (二)律师; (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有权部门。 第六十三条办理股份查询业务时,申请人应出具本机构的专用查询函以及经办人员的工作证。 第六十四条各级、检、法等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有权部门,在办理股权查封,冻结手续时,应出具该机构的专用查封、冻结函(包括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以及经办人员的工作证。 第六十五条股份证明业务是指根据非上市企业或其股东的请求和证明事项,并依据股份资料的真实记载,股权托管登记公司依法为非上市企业或其股东出具股份证明书。 第六十六条办理股份证明业务时,非上市企业或其股东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或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股份证明申请书,详细写明证明事项。 第六十七条代理股份权益分派业务时,非上市企业应在分红、派息、配股日前15个工作日内将权益分派方案提交给股权托管登记公司。派息时,非上市企业应在派息日前3个工作日内将派息款划入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六十八条股权管理信息披露业务是指应非上市企业或其股东请求,仅就股份管理方面的有关事项,根据股份资料的真实记载,股权托管登记公司依法代理非上市企业或其股东对外提供信息披露的服务。 企业股权托管登记公司对外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非上市企业或其股东承担。 第六十九条非上市企业或股东申请办理股权管理信息披露业务时,应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或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股份管理信息披露业务申请书,详细写明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章附则 第七十条在股权登记托管基础上,股权托管登记公司可以根据非上市企业的需求依法开办新的登记品种,并制定相关业务分则. 第七十一条股权托管登记公司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订相关细则。 第七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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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去工商局变更股权登记需要多久 变更时间取决于股东们的配合。到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一般是可以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东变更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出资不足或者抽逃资金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 “瑕疵”股东可以转让股权 在 公司设立 时,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或在公司运营中,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就会成为“瑕疵”股东。法律上,瑕疵股东的股东权利是受限制。例如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等。 尽管瑕疵股东是否可以转让股权的问题,公司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公司法明文规定,股权转让是股东的一项权利,而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是具有股东资格的。所以瑕疵股东有权转让股权。 但瑕疵股东转让股权是有法律风险的。一般来说,存在以下风险: 1、公司起诉瑕疵股东,要求履行出资充实义务,补充出资。 公司股东出现出资不足、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形时,公司可以要求股东补足出资,履行出资充实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该义务不会随着股权转让而消灭的,只要没有实际足额出资的,瑕疵股东就需要补足出资。 2、股权受让方起诉瑕疵股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撤销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瑕疵股东隐瞒“出资瑕疵”,属于欺诈行为,受让方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可以选择履行合同,补足出资后,要求瑕疵股东赔偿相应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受让方是明知或应知存在出资瑕疵的,不是能要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所以卖股权时,最好擦亮眼睛,慎重选择股权交易对象。 三 、股东变更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 去工商局变更股权登记需要多久 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变更时间取决于股东们的配合。到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一般是可以在十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完成了。股东变更一般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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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商局股权登记一般需要 提供什么资料 股东死亡,继承人继承股权的,办理股权转移登记时,继承人要提交死亡证明、身份证明、出资证明书等的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二、股权变更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是否参加工商年检。工商真成功规定,想转让的公司必须要参加并且通过工商局的年检否则不允许转让。 (二)公司账户是否已注销。公司的账户是由法人办理的,所以想转让公司也必须由公司法人去公司银行开户行把公司的账户注销。 (三)原公司员工社保是否全部停止办理。社保也是很重要的,需要停止办理员工的社保,并且不拖欠社保费用。 (四)公司税务是否正常,有无欠税或者是黑名单。需要出具完税证明,要把公司的年报、税务全部缴清才能进行股权转让,如转让公司已经进去税务黑名单,需要进行处理,否则会买不出发票。 (五)公司注册地址是否有警示或者有无迁移等。如果公司的注册地址或者地址的租赁时间已经到期,公司注册地址会被警示,这时候需要做个地址变更。 三、股权继承一般会有哪些问题 (一)股权继承涉及股权价值和股东资格的继承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继承纯属普通财产权利的继承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继承人依法取得股权,包括股东资格和股权的价值。但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出必要限制,包括授权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以公允价格收购继承人继承的股权。但在章程条款没有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继承人有权继承股权和股东资格。 (二)继承人继承股权但并不当然继承 被继承人 身前在公司的职位 继承人虽可取得股东资格,但并不能自然取得被继承人生前在公司担任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因为,公司的高管职位要么由股东会任免,要么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不能世袭。不过,如果继承人取得了公司中的控制股份,或者其经营才干和人格魅力博得了大多数股东的普遍认同和支持,也有机会荣登公司高管宝座。 (三)股权继承要及时完成有关变更登记 股权继承后公司要变更股东名册,向继承人重新发放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并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如果公司未及时履行有关登记事项给继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股东死亡,继承人继承股权,公司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提交死亡证明、身份证明、出资证明书;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的材料。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关于 工商局股权登记一般需要 提供什么资料 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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