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登记

说到股权登记,很多人并不知道它是什么意思,这是因为股权登记主要存在于公司方面,离大多数人的生活较远。因此,为了帮助大家做一个了解,律图小编下文整理了股权登记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股权登记日和除权除息日区别

股权登记日是股东领取股利的权利登记截止日期,而除息日是领取股利的权利和股票开始分离的日期,除息日在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所以,从除息日开始,新购入股票的投资者不能分享本次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在股权登记日购买的股票还是能享有公司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如一家公司要分发股利,于是确定4月5日为股权登记日,那么在这一天大盘收盘之前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所有股东都可以享受到分发的股利,晚于这个时候持有的股东不能享有该权利;在第二天(4月6日),公司把相关的股利分发给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这个日期就是除息日。

二、股权登记日买入的股票第二天卖出,会有分红吗

股权登记日买入股票可以分红。

股权登记日是指董事会规定的登记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名单的截止日期,股权登记通常在股利宣告日的两周以后,在股权登记日拥有公司股票的人能够分得股利。

股权登记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就是除权日或除息日,这一天购入该公司股票的股东不再享有公司此次分红配股。

所以,如果投资者想得到一家上市公司的分红、配股权,就必须弄清这家公司的股权登记日在哪一天,否则就会失去分红、配股的机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三、股权登记是什么意思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将股东的基本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机关将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进行登记。股权继受取得的,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登记,通过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四种形式表现出来。理论上存在股权的交付与移转,以出资证明书的交付为准,或者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或者以工商登记为准。我们认为,出资证明书的证明效力弱于股东名册,因其不是法律承认的流通证券形式,不能像股权证券化的股票那样具有设权证券的功能,不能通过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者背书方式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所以,股权的移转不以交付出资证明书为准,而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股权登记日和除权除息日区别的全部内容。如果在股权登记日未进行股权登记的话,是不能享受到股带来的利润分配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了解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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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现在很多人都会做一些投资方面的事情,在如今的市场,资本运作是赚钱比较快的渠道了,俗话说的好,钱生钱嘛,当然在这些资本运转的时候会涉及到很多的问题,就比如说我们今天要讲到的这个话题,关于 股权登记 的程序的问题,那么,股权登记要进行什么样的程序呢?

首先我们来谈谈股权登记程序中的股权是指的什么。

1、股权

股权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发行公司的委托,将其所有股东持有的股权进行注册登记。股权登记是确定或变更具体股票持有人及其股权的法律行为,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户的关键所在。

在对股权进行一定的了解之后,我们就可以看看股权登记的一些程序了。

2、股权登记程序

按照我国《 公司法 》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的 公司章程 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将股东的基本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机关将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进行登记。股权继受取得的,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登记,通过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四种形式表现出来。理论上存在股权的交付与移转,以出资证明书的交付为准,或者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或者以工商登记为准。我们认为,出资证明书的证明效力弱于股东名册,因其不是法律承认的流通证券形式,不能像股权证券化的股票那样具有设权证券的功能,不能通过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者背书方式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所以,股权的移转不以交付出资证明书为准,而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不知道你现在是否对于股权登记的程序有一定了解了呢?下面小编还会为您介绍一下股权登记的性质,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加详细的了解这个问题。

3、股权登记的性质

登记根据其目的和功能,可以将登记行为分为设权性登记和宣示性登记。设权性登记,是指不经登记就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例如,公司的设立登记,如果未经登记,公司的主体资格不能存在,不能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各类交易活动。登记赋予了公司成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宣示性登记,是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存续并不因登记行为的行使与否而受到影响,在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效存在,登记与否只是产生善意第三人是否能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影响。

关于公司股权在工商机关登记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是属于设权性登记,“对于股权权属变更而言,其生效类似于物权变动的生效。 股权转让 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才发生权属变更的效力。这是因为,股东的股权产生于公司的工商设立登记,在法律上,以登记获得的权利通常都以登记形式转移,因此,股权转让当然也应以变更工商登记为要件。这实际上是物权变动登记的公示力和公信力的要求。”上述观点将股权的性质比作物权。关于股权的性质,我们已在前文中做了讨论,将股权的性质比作物权的理论有待研究。此说认为股东的股权产生于公司的工商设立登记,我国公司法对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的法律责任只是承担行政责任,并未否认受让股东的股权。因此,公司未就变更事项进行登记的,并不影响股东股权的取得。

我们认为,工商机关对股权的登记只是一种宣示性登记,只要投资人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后,股东名册对投资人的情况进行了记载,那么投资人就可以向公司主张其股权。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名册对股东情况的登记是设权性登记,而工商机关所作的登记只是宣示性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如果仅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了股东情况,公司未到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则股东的权利只能向公司主张而不能对抗以工商登记为依据而主张权利的第三人。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对股权情况的公示,与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工商机关登记的股权情况并据此作出判断。股权变动后,如果只在股东名册上进行了变更记载,而未在工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则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据工商登记文件对原股东的记载来要求其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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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7号

《公司债权转 股权登记 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 债权人 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的行为。

第三条 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 公司章程 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 公司破产 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第四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六条 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第八条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 合同当事人 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 债务 、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第九条 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 承诺书 ,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

第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对下列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 结果,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债权人、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

(二)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因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

前款受到行政处罚的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名单,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对涉及债权转股权违法行为的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验资、评估的机构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记录,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债权转为股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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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 是一种法律行为,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那么在买了股票之后,如何股权登记呢?股权登记的程序是什么呢?股权登记又有什么样的性质呢?律图小编整理了有关资料,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股权登记的程序

按照我国《 公司法 》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的 公司章程 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将股东的基本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机关将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进行登记。股权继受取得的,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登记,通过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四种形式表现出来。理论上存在股权的交付与移转,以出资证明书的交付为准,或者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或者以工商登记为准。我们认为,出资证明书的证明效力弱于股东名册,因其不是法律承认的流通证券形式,不能像股权证券化的股票那样具有设权证券的功能,不能通过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者背书方式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所以,股权的移转不以交付出资证明书为准,而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二、股权登记日

上市公司 的股份每日在交易市场上流通,上市公司在送股、派息或配股的时候,需要定出某一天,界定哪些股东可以参加分红或参与配股,定出的这一天就是股权登记日。也就是说,在股权登记日这一天仍持有或买进该公司的股票的投资者,可以享有此次分红或参与此次配股。这部分股东名册由证券登记公司统计在案,届时将所应送的红股、现金红利或者配股权划到这部分股东的帐上。

三、股权登记的性质

登记根据其目的和功能,可以将登记行为分为设权性登记和宣示性登记。设权性登记,是指不经登记就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例如,公司的设立登记,如果未经登记,公司的主体资格不能存在,不能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各类交易活动。登记赋予了公司成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宣示性登记,是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存续并不因登记行为的行使与否而受到影响,在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效存在,登记与否只是产生善意第三人是否能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影响。

关于公司股权在工商机关登记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是属于设权性登记,“对于股权权属变更而言,其生效类似于物权变动的生效。 股权转让 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才发生权属变更的效力。这是因为,股东的股权产生于公司的工商设立登记,在法律上,以登记获得的权利通常都以登记形式转移,因此,股权转让当然也应以变更工商登记为要件。这实际上是物权变动登记的公示力和公信力的要求。”上述观点将股权的性质比作物权。关于股权的性质,我们已在前文中做了讨论,将股权的性质比作物权的理论有待研究。此说认为股东的股权产生于公司的工商设立登记,我国公司法对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的法律责任只是承担行政责任,并未否认受让股东的股权。因此,公司未就变更事项进行登记的,并不影响股东股权的取得。

我们认为,工商机关对股权的登记只是一种宣示性登记,只要投资人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后,股东名册对投资人的情况进行了记载,那么投资人就可以向公司主张其股权。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名册对股东情况的登记是设权性登记,而工商机关所作的登记只是宣示性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如果仅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了股东情况,公司未到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则股东的权利只能向公司主张而不能对抗以工商登记为依据而主张权利的第三人。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对股权情况的公示,与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工商机关登记的股权情况并据此作出判断。股权变动后,如果只在股东名册上进行了变更记载,而未在工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则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据工商登记文件对原股东的记载来要求其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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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股权是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那么, 股权登记 是什么意思呢?可以这样说,股权登记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我们就需要进行股权登记,小编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请阅读了解。

(一) 股权登记是什么意思

按照我国《 公司法 》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的 公司章程 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将股东的基本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机关将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进行登记。股权继受取得的,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登记,通过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四种形式表现出来。理论上存在股权的交付与移转,以出资证明书的交付为准,或者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或者以工商登记为准。我们认为,出资证明书的证明效力弱于股东名册,因其不是法律承认的流通证券形式,不能像股权证券化的股票那样具有设权证券的功能,不能通过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者背书方式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所以,股权的移转不以交付出资证明书为准,而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二) 股权登记的性质

登记根据其目的和功能,可以将登记行为分为设权性登记和宣示性登记。设权性登记,是指不经登记就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例如,公司的设立登记,如果未经登记,公司的主体资格不能存在,不能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各类交易活动。登记赋予了公司成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宣示性登记,是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存续并不因登记行为的行使与否而受到影响,在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效存在,登记与否只是产生善意第三人是否能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影响。

关于公司股权在工商机关登记的性质,我们认为,工商机关对股权的登记只是一种宣示性登记,只要投资人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后,股东名册对投资人的情况进行了记载,那么投资人就可以向公司主张其股权。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名册对股东情况的登记是设权性登记,而工商机关所作的登记只是宣示性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如果仅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了股东情况,公司未到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则股东的权利只能向公司主张而不能对抗以工商登记为依据而主张权利的第三人。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对股权情况的公示,与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工商机关登记的股权情况并据此做出判断。股权变动后,如果只在股东名册上进行了变更记载,而未在工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则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据工商登记文件对原股东的记载来要求其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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