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妹妹讲述事发经过受害者林女士今年29岁,市区人,经解放军118医院医生检查,其全身42%面积被烫
伤者妹妹讲述事发经过
受害者林女士今年29岁,市区人,经解放军118医院医生检查,其全身42%面积被烫伤,其中头部、颈部、躯干等处最为严重,目前还在医院继续抢救治疗。林女士的婆婆说,这事发生后,不仅媳妇痛苦,连七个月大的孙子也跟着被连累。昨天,因为断奶,孩子第一次吃奶粉,怎么也不吃,哭得不行。
林女士妹妹今年19岁,前晚她目击了事件全过程。
据她介绍,前天傍晚5时许,她与姐姐林女士、母亲三人一起到这家火锅店吃晚饭。用餐一个小时后,火锅快要没汤了,就叫这个高个子服务员朱某加水,第一次叫他,他只应了一下,可没来加水,等了10分钟左右,她姐姐又提醒他加水,这时候他很不情愿地过来加了水,并且说:你们是不是带着情绪过来吃饭的,锅里不是还有水吗?随后,她姐姐便发了一条投诉微博,并@了店里股东的微博XX。
没想就在这不久,这名服务员就找上来,问她姐姐是不是发了什么微博,然后叫她姐姐跟他到里面去,她姐姐当然不会跟他去。不久,就出现了浇汤水的一幕。
昨天,媒体也看到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当天下午6时43分左右,朱某端着一四方形的塑料盒出现在镜头前,快速走向了正在用餐的林女士边上,在林女士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将汤水对着她一头浇了下来,并将塑料盒扣在了她的头上,然后又一把将林女士从座位上拽了下来,实施了殴打
朱某为何出现极端行为
是什么激起当事服务员如此下毒手?针对这一点,林女士的丈夫说,他的妻子并没有说什么过激的话,但是事后火锅店的老板娘跟他说过,当时他妻子就服务员态度差发了微博,并@了XX,店负责人就立即联系了店里的管理人员,可能是这名服务员被管理人员给训斥了,然后实施了报复。
火锅先生店股东张先生说,前晚他的微博XX接到林女士投诉后,就让店里的经理和朱某沟通,让他明白自己的错误,并给投诉的客人做好服务。但店里的经理具体跟朱某说了些什么,张先生表示这方面他还不太清楚。
张先生说,开店就像走钢丝,他几乎每天都会去店里看看,前晚5时他还在店里,过了半个来小时才去龙湾处理其他事情,没想到前晚6时多就发生了这样的事,他也很意外,虽然他和朱某接触不算多,但店里同事们对他的评价也是比较正面的,在他的印象中,朱某是个老实内向、偏乖巧的大男孩。
据警方透露,事发前,受害人曾对嫌疑人说过,以服务差投诉他。过后,嫌疑人知道被投诉后,要求受害人删掉微博,并要求她到一边说话。至于双方其他一些细节,还不方便透露。
朱某父亲说对不起孩子
昨天下午,媒体在鹿城公安分局五马派出所见到了当事服务员朱某,朱某虽然有着一米八三的个头,但是脸上还是脱不了稚嫩的孩子气。据了解,朱某是河南省泌阳县人,离18周岁还差一个月。
在办案区的门口,媒体看到了朱某父亲朱先生,说起孩子,泪水在眼里打转。朱先生说,儿子为什么会这样做,他也是百思不得其解,在他的眼里,孩子除了性格内向、喜欢玩游戏、不喜欢读书外,其他的都还算不错,有时候看见老人过马路,也会出手帮忙的。他觉得自己对不起儿子。在他两岁的时候,自己就与前妻分手了,儿子由他抚养,但是他要外出打工,因此儿子只好交给了孩子的爷爷奶奶抚养。儿子高中只读了一个月,去年就跟他到了温州。起初孩子在一家单位做过门童,后来经朋友介绍,来到这家火锅店打工。
昨天下午,朱某在被带往看守所前,与父亲见上了一面,父子俩只是简单交谈了几句。
火锅店发微博公开道歉
这次的火锅店事件,有网友传出了伤者家属就赔偿事宜向商家开价180万元,最后商家赔了72万元。对此,伤者家属称,现在救人疗伤是第一要紧的事,至于赔偿问题都还没提及,网上所传根本就是谣言。
火锅先生店股东张先生也称,这是子虚乌有的事,当前最重要的是治好林女士的伤,现在连到底需要多少医疗费,大家心里还没底,他们和林女士的家属也没谈到这个问题,不过他们会负起责任,为林女士请最好的医生、创造最好的医疗条件,其间,他们每天都会派人去医院看林女士,了解林家的需求,尽最大努力去弥补这件事。
昨天,张先生发微博称:对不起,我们错了!不该聘请这样心理素质低下的员工,在出事后他已被控制,我们全力配合调查,让肇事者得到应有的制裁,因为他不只伤害了伤者,也伤害了我们
服务员调包茅台如何处罚
服务员调包名贵酒如何处罚
服务员将顾客点的名贵酒酒调包的,是属于诈骗的行为,顾客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买到“山寨货”,属于欺诈吗
现在许多商家为谋取利益,假冒知名商标产品销售,消费者认知不够的话,就很容易买到所谓“山寨货”。如果买到“山寨货”,其实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但能不能认定为欺诈行为,首先得看“山寨货”的定性。
按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并且不能证明没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属于欺诈:
1、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2、经营者卖的商品失效、变质;
3、经营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4、经营者售卖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5、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6、经营者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7、经营者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8、经营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9、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10、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而所谓“山寨货”,是指被模仿、复制或者抄袭而来的假冒产品,可能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是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如果经营者销售这类产品,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意图的话,那么将要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