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有: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
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有: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有
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有:1、聘任和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按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