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5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有如下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
根据《公司法》第5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有如下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改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以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八)调查公司异常经营情况。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总裁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事业单位监事会与公司监事会的区别
在监督机构的设置上,公司与事业单位的不同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经济利益关系不同。
公司的董事普遍与公司存在直接的经济利益,而且大股东的经济利益最大,客观上有通过董事会决议侵犯小股东利益谋取自身利益的可能。事业单位的多数理事由外部人员担任,他们与事业单位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内部人员担任的理事虽然存在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但在理事会成员中只占少数,直接受到外部理事的制约。这样,客观上通过理事会决议侵犯他方利益的可能性较小。
2、决策权力结构不同。
股权结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基础,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主要依据股权份额的多少。在公司董事会中,决策权力结构不平衡,往往存在大股东“一家独大”、实际掌握董事会决策权的情形,不利于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设置专门的监事会,形成对公司董事会的有效制衡。事业单位理事会实行票决制,包括理事长在内,每人一票,决策权力结构相对平衡,不同方面的理事之间可以互相监督。
3、外部监督程度不同。
公司董事会的决策不少涉及商业秘密,不宜对外公布,难以有效借助外部的监督力量和手段;同时公司运行状况主要与公司股东利益有关,社会方面对其进行监督的积极性也不高。事业单位理事会的决策涉及公共利益,各方面均十分关注,事业单位的决策和运行情况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对外公布,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这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对事业单位理事会和管理层的监督。
总体来说,一般事业单位不设立监事会,除非特殊情况。而专门设立的事业单位监事会,其职责主要是负责监督事业单位财务、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事业单位的监事会与公司监事会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经济利益关系、决策权力结构、外部监督程度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