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股权出质的条件是:1、股权出质要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2、出质人是股权的合法所有人;3、未与质权人
符合股权出质的条件是:1、股权出质要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2、出质人是股权的合法所有人;3、未与质权人协商或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出质的股权。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出质登记簿的地位
股权出质登记簿的地位、作用如何,主要内容包括哪些,对登记簿的形式有无要求?
出质登记簿是质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簿上载明的质权人即是登记质权的归属者,载明的出质人、出质股权及其数额、出质登记日期即为其内容。
出质登记必须公开。只有公开,才能与质权作为物权的性质相一致,才能与其对世的效力相一致。出质登记簿可以作为出质登记对外公开的基本载体,一方面可以保证将出质登记事项等基本信息向所有社会主体公开,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将质权合同等可能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向所有社会主体公开,侵害出质当事人的权益。
出质登记簿的编排顺序以质权登记编号为索引,内容涵盖质权从设立到消灭全过程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质权设立情况、变更情况、注销情况和撤销情况。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对登记簿的形式未做要求,实践中既可以采取纸质形式,也可以采取电子形式。但是,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应当做到实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方便社会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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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