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需要的材料:(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名称需要什么材料?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因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五、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