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工商管理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本罪
该段内容描述了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工商管理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此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工商管理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抽 逃 出 资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有 哪 些 ?
抽逃出资罪是指在公司成立后,股东通过各种手段将出资款项抽回,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满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的一种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股东采取抽逃出资的行为;
2. 股东抽回的出资款项超过公司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的百分之三十;
3. 股东抽回出资后,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
4. 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符合以上构成要件,抽逃出资罪将受到法律制裁。股东犯抽逃出资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抽逃出资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司管理制度和股东权益的犯罪行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股东采取抽逃出资的行为,股东抽回的出资款项超过公司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的百分之三十,股东抽回出资后,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以及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符合以上构成要件,抽逃出资罪将受到法律制裁。
《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