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件。它们在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和内容规定方面存在差异。合资协议仅对
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件。它们在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和内容规定方面存在差异。合资协议仅对设立阶段的发起人具有合同性质的约束力,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有约束力。合资协议主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规定各发起人在公司筹办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质上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公司章程反映和体现了法律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包括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的差异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地位不同:合资协议并非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的必备性文件,而公司章程是法律规定的必备文件;
2.法律效力不同:合资协议仅对设立阶段的发起人具有合同性质的约束力,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有约束力;
3.内容规定不同:合资协议主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规定各发起人在公司筹办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质上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公司章程反映和体现了法律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包括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差 异 在 法 律 效 力 : 合 资 协 议 与 公 司 章 程 的 法 律 效 力 差 异
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类型是公司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东制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
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在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和内容规定方面存在差异。合资协议仅对设立阶段的发起人具有合同性质的约束力,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反映和体现了法律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包括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因此,公司章程的制定和遵守对于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