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指的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指的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发行人根据其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确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100元,最小交易单位为面值1000元。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原因是什么
对于发行人,以可转换债券融资比直接发行债券或直接发行股票更为有利:
(一)可转换
债券的比率比直接发行的企业债券利率要低,如果可转换债券未被转换,相当于公司发行了较低利率的债券;
(二)可以避免一般股票发行后产生的股本迅速扩张的问题;
(三)一般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格比
公司股票市场价格高出一定的比例(溢价),如果可转换债券被转换了,相当于公司发行了比市价为高的股票。
对于投资者,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实际多了一项品种选择,也多了一条规避风险的渠道:
(一)当股市向好,可转换债券随市上升超出其原有成本价时,持有者可以卖出转券,直接获取收益;
(二)当股市由弱转强,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业绩转好,其股票价格预计有较大提高时,投资者可选择将债券按照发行公司规定的转换价格转换为股票,以享受公司较好的业绩分红或公司股票攀升的利益;(3)当股市低迷,可转换债券和其发行公司的股票价格双双下跌,卖出可转换债券及将转券转换为股票都不合适时,持券者可选择保留转券,作为债券获取到期的固定利息。
因此,可转换债券提供了股票和债券最好的属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安全和收入优势。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转债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转让、信息披露、转股、赎回与回售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转债,是指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