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发挥税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税收作用,6月19日,税务总局发布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归集了截至2019年6月我国针对创新创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出台的89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其中,2013年以来出台的税收优惠有78项,覆盖了企业从初创到发展的整个生命周期。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4.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5.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6.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7.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8.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9.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1.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6.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17.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1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0.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2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5.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6.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27.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8.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30.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31.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3.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6.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7.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38.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

  4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

  42.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3.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4.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5.账簿印花税减免;

  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科研院所、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设备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鼓励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体包括: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7.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4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49.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50.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5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52.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53.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进口免征增值税;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5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55.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56.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7.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8.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9.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60.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61.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62.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63.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壮大有成长性的企业,同样具有税收政策优势,国家充分补给“营养”,助力企业枝繁叶茂、独木成林。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尤其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还给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优惠,对动漫企业实施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等政策。具体包括: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6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5.职工教育经费按照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6.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6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68.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69.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1.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72.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三)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73.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74.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5.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6.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7.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8.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9.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0.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1.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8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5.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6.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87.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88.动漫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增值税;

  89.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附件:1.“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阅读全文>>

  据财政部网站6月11日消息,5月15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2019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决策部署,促进有关“双创”品牌赛事更好服务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举办2019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9〕58号)等有关要求,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支持提升“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称“创客中国”大赛)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能力和水平。

  《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积极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重点支持地方以“创客中国”大赛为平台,有效对接创业创新资源,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资金安排

  2019年,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对地方围绕上述目标推进“创客中国”大赛予以支持。

  (一)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办赛省份上一年度企业赛事参与度、区域双创活跃度、对接资源服务效率等评价指标(指标见附件)。测算公式为:

  某省份应分配资金=年度相关预算安排总额*(该省份上一年度企业赛事参与度*35%+该省份上一年度区域双创活跃度*20%+该省份上一年度对接资源服务效率*45%)。

  (二)资金使用。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切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筹使用。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重点用于:一是为以前年度及本年度参赛企业对接金融、科技、产业等方面的创业创新资源,协调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成果转化和落地孵化等公共服务。二是分档奖励本年度入选“创客中国”大赛全国200强、全国24强和总决赛获奖企业,有关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中央财政下达本地区奖补资金总额的10%。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本级财政平衡预算、赛事工作经费、发放人员工资福利、楼堂馆所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以后年度有关资金支持政策,结合2019年度奖补资金政策实施情况及效果另行明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三、工作机制

  (一)组织保障。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结合有关工作推进情况研究完善工作机制。办赛省份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加强协作,并与相关部门主动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合力,抓好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奖补政策实施中,有关各方加强联系,共同促进“创客中国”大赛充分发挥集聚对接创业创新资源的作用,积极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创业创新氛围。

  (二)工作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创客中国”大赛官网(http://www.cnmaker.org.cn)对注册报名信息、获奖项目落地等情况进行汇总和跟踪,据此向财政部提出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分配建议、绩效目标建议。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并结合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切块下达奖补资金,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办赛省份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强化绩效管理。

  (三)激励约束。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地方办赛进行业务指导和绩效监测。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奖补资金安排使用总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信息公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赛省份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在省参赛平台或推送到“创客中国”大赛官网平台,公开大赛项目对接、服务资源对接、参赛项目落地等信息,加强宣传和营造双创氛围。同时,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做好奖补资金、绩效目标等相关信息公开。

  (五)总结报告。各省(区、市)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2019年度围绕大赛平台对接创业创新资源、参赛项目落地情况、奖补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进行总结,并对有关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自评价,于2020年4月15日前将总结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2019年“创客中国”大赛资金分配评价指标

阅读全文>>
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本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高质量发展,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支撑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载体”)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平台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主要包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大学科技园等。
第三条 本市开展载体培育体系建设,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大学科技园等不同的发展方向、阶段、形态,构建起全市有梯度、有层次的载体培育、服务、管理体系。通过培育不断提高载体的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本市载体进行动态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中大学科技园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负责管理、指导。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内的载体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载体培育标准
第五条 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
(一)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并实际运行超过1年。
(二)孵化场地集中,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3个资金使用案例。
(四)拥有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创新创业载体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五)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且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企业占比不低于30%。
(七)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能够向入驻企业提供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
第六条 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众创空间标准:
(一)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并实际运营超过1年。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其中所提供的服务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并聘请兼职导师不少于3名。
(四)已协议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或年内新注册入驻企业不低于5家,企业入驻时成立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五)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可以提供专业平台、供应链服务、资源对接、投融资对接等一种或多种服务,能够整合资源,提供具有专业技术基础的线上线下联动,实现信息沟通便利化。
(六)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创业相关活动不少于10次。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流转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七)对同一品牌众创空间多基地连锁经营的,统一按照一区一法人主体多基地方式培育。
第七条 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大学科技园标准:
(一)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与所在地区联动发展,相关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纳入所在地区科技、教育、产业发展规划。
(二)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60%以上。
(三)具有总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
(四)园内在孵企业、入驻团队达25家(个)以上,其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团队占比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团队占比不低于30%;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团队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五)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六)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七)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
第八条 本办法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载体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其中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无成立时间要求。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属于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张江科学城等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其孵化场地面积、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在孵企业和入驻企业数量、知识产权比例等标准可降低20%。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一条 自主申报。载体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全年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进入“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库”,在线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区科技主管部门通过现场走访等方式对申报载体的运营状态和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提交书面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每年适时开展专家审核,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公示与确认。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并公布名单。
第十五条 维护与变更。如发生载体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变更、场地位置变更、面积范围变更等情形,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部门报告。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载体发生变化后的相关情形进行实地核查,并报请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后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作为本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和市级大学科技园;对其中符合国家标准的,推荐申报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和国家大学科技园。
第十七条 大学科技园的有关申报与管理工作,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开展。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八条 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载体需对运营相关情况和信息等在“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库”中进行实时维护,如实填报各项信息,并按要求按时完成相关统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将对载体实行动态管理,对载体服务能力、服务成效、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创新服务等环节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对外公布,分为:A等(优秀)、B等(优良)、C等(合格)和D等(不合格)四个等次。完善绩效奖励和退出机制,对当年评价为C等(合格)及以上的载体给予相应的扶持,对当年评价为D等(不合格)的载体予以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载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申请材料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失信等行为的。
(四)连续2年不参加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的。
(五)连续2年年度考核评价为D等(不合格)的。
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载体存在前款第(一)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依法将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二十条 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载体且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有关规定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载体且年度评价为C等(合格)及以上的,可以根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申请优先列入本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录并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经年度评价为B等(优良)及以上的,按其年度投入在专业孵化能力提升、品牌拓展与服务溢出、国际孵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投入的经费给予不超过50%的财政经费补贴,经费的使用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其中:评价为A等(优秀)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补贴;评价为B等(优良)的,给予不超过A等50%的补贴。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匹配。
第二十三条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情况,对年度评价为C等(合格)及以上的载体给予用地、财政资金等方面的政策优先支持;并根据各载体在开展毕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含培育)、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上市(挂牌)企业等孵化培育,开展创业团队预孵化,独立或联合设立投资基金(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等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 促进与引导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科技企业加速器、概念验证中心、创新实验平台等多种形态的“创新型”载体,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孵化模式创新,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和共享,加快基于“硬科技”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推动科技企业加速发展。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类载体专业化发展。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引进专业人才,配备专业条件,搭建专业平台,积极开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充分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和能级。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类载体品牌化发展。按基本服务模式进行规范化管理,实现连锁化、标准化经营。支持开展有品牌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和论坛,形成典型案例。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类载体国际化发展,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支持开展国际渠道对接、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类载体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与发展,加强从业人员培训,面向全球招才引智,构建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不断拓宽人才吸引和储备渠道,为在孵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创业服务,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区域以专业化创新创业载体为基础,集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各类科创资源,建设科技创新创业集聚区,形成“众创—孵化—加速—产业化”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三十条 鼓励相关区域、行业领域内的同类载体形成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各类载体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大学科技园部分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阅读全文>>

今年科技部将坚持做好成果转化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具体工作包括“优化支持创新创业的政策,更加注重精准发力”等。对此,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接受了上证报的独家专访。

刘向东表示,当前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创新创业环境也发生变化,而创新创业政策也要随之变化,特别是面对社会创新创业的需求迫切需要相对应的政策举措,在助企纾困的同时解决其发展壮大的问题。加强精准发力,就是要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出发,利用更精准到位的创新产业政策,释放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潜能,此一时彼一时的变化促使创新产业政策要与时俱进,以满足社会创新创造的现实需求为落脚点。

刘向东介绍说,长期以来,中国科技成果转化面临两张皮的脱节问题,创新链上下游衔接不畅,特别是从基础研究到市场应用的转化过程中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

“我国科研体制存在的长期弊端是‘求新不求用’,即存在先研发、后转化、再推广的特征,而且在研发环节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不足,造成科技与产业两张皮现象严重。”刘向东说。

记者了解到,为做好成果转化和新技术应用示范,科技部还将建立科技金融融合发展的制度性安排,更加注重投小投早投硬科技。

对此,刘向东表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其中就蕴含建立科技金融两者融合发展的应有之义。对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新技术应用示范要做好多元化投入支持制度安排,既要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也要出台相关政策制度,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刘向东认为,科技部鼓励“投小投早投硬科技”,将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的生态体系,推进科创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更多创新创业活动及时得到全方位的资金支持,从而引导市场投资者坚持长期主义,着重投向国家需求导向的硬科技领域,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达到补链强链固链的目的,锻造新的产业竞争优势。

他认为,通过引导市场资金特别是机构投资者资金更加精准投向具有中长期发展潜力的专精特新企业,能形成正向激励的有效投资氛围,最大限度释放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潜能,从而发挥好投资对促进供给结构优化的关键性作用,切实支撑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阅读全文>>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社会进步的灵魂,创业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青年学生富有想象力和创造力,是创新创业的有生力量,希望广大青年学生在创新创业中展示才华、服务社会。



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大学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以来,教育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举办了七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累计吸引603万个团队2533万名大学生参赛,培养了一大批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青春力量。大赛以赛促创效果明显,成功孵化了一批高质量创新创业项目。



大学生投身创新创业实践,也面临融资难、经验少、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建设银行等15个部门共同研制此《意见》。这是史上第一次由国务院出台的专门针对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文件,干货满满,全是实招硬招。



问:《意见》针对大学生创业初期融资难提出哪些对策?



大学生创业初期,资金是一大难题,虽然有一些好项目,但是因为资金断裂无法继续,也很容易失败。针对该问题,《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财税扶持和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包括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做好纳税服务,强化精准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对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金融服务,解决大学生创业融资难题;引导创新创业平台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学生创业项目早期投资与投智等。在财税、金融等政策扶持下,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将有效落地。



问:针对大学生创业失败的情况,《意见》提出哪些扶持政策?



一是落实大学生创业帮扶政策。按有关规定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等。二是探索建立大学生创业风险救助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创业风险补贴、商业险保费补助等方式对大学生创业予以支持。三是明确“五险一金”缴纳。规定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减少大学生创业的后顾之忧。



问:《意见》出台后预期将会有哪些变化?



一是各地各部门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意见》提出的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门槛、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办好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一系列政策举措,聚焦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将有力服务和引导更多大学生投身创新创业。二是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协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机制将更加完善、顺畅。《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覆盖了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方方面面,对各相关部门提出了明确的任务要求,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三是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将进一步深入推进。《意见》聚焦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关键环节和领域,有利于推动高校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切实提升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问:《意见》专门提出要办好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此次在文件中将大赛以专门部分进行说明,突出了大赛在推动创新引领就业、创业带动就业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强调了持续办好大赛的重要性。



“互联网+”大赛自2015年李克强总理亲自提议举办以来,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怀与指导。特别是2017年8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青年红色筑梦之旅”大学生回信,极大鼓舞了全体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热情,为办好大赛指明了方向。近年来,大赛秉持教育本色,将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相结合,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创,取得丰硕成果,实现了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贯通,促进了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可以说,大赛已经成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成为展示新时代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的重要窗口,成为培养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生力军的重要舞台。



问:如何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答: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重在落实。为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方案》对18项具体任务逐项明确了责任部门,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了解情况,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将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各项政策的落实,同时加强经验交流和推广。


阅读全文>>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Copyright 2021 yinghuod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2020017053号-1
安徽萤火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栢悦中心2412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51-63844003举报邮箱: jubao@yinghuod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