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纳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进项增值税额。那么,哪些票据凭证能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呢?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通常情况下,有关于能够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票据凭证,其主要有如下这些:
1、增值税的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海关进口增值税的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代扣代缴的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通行费发票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注意:
(一)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不得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二)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预存通行费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运行交易后索取电子票据的可以取得征税电子发票或者财政电子票据,参照上述第(一)项操作执行。
7、旅客运输凭证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以上是对能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票据凭证介绍。如您对此不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
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消息,1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管理。有关事项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附件: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
对于市场中企业来说,其在经营期间经常会收取到一系列凭证。而在这些凭证中,一些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时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那么,在这些凭证中,只有增值税专票才能抵扣增值税吗?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事实上,在企业收取的凭证中,除了增值税专票外,还有很多凭证可以用于抵扣。这些凭证主要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
其中,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解缴税款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另外,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道路、桥、闸通行费
主要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7、旅客运输凭证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上是对企业收到的可以用于抵扣的凭证介绍。对于处于经营期间的企业来说,如对此不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从而以便在经营期间规范进行凭证处理,保证企业账务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消息,2023年9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具体事项为:
一、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向经营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中查验相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