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不抵债的行为,就往往会申请破产,这个时候,法院就会指定人作为破产管理人来清理破产财产,那么大家知道破产财产范围有哪些吗?律图小编下文介绍了破产财产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破产财产
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这些财产大体包括四类:



(1)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和办公用品等;



(2)无形财产,如
土地使用权

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出版权、专有技术、特许权等;



(3)货币和有价证券;



(4)投资权益,如破产企业在其他公司中享有股权。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破产企业的
清算
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并有权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通过清算组的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本身属法人资本增值的结果,构成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这类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破产企业的
债务人
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在取得以前仅仅是破产企业的帐面财产,不具有可分配性,经清偿或交还后,成为可分配的现实财产。因此,从可分配财产的角度讲,由这些原因取得的财产可以视作破产财产的新增加部分。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于这种合同是双务合同,破产
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对待给付,而且这种对待给付一般是等价性质的。因而,这部分新取得的财产不是价值形态上的财产增加,而是实物形态上的财产增加。从实物形
态的角度讲,这可以视作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收入。



(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的获得的利润分配。



(4)破产财产所生的
孳息
,如房租、银行利息。



(5)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应注意的是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在有利于破产
债权人
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必要的营业,由此增加的营业所得就应
归入破产财产。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如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而
获得
的赔偿。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1)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除上述已涉及到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外,还有矿业权、占有权、
抵押权

留置权
等。



(2)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如对销售客户拖欠的货款以及因其违约行为所产生的、
赔偿金
的请求权。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如破产企业作为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股东权是一种复合权利,主要包括收益权和表决权。



(5)破产企业享有的。



(6)破产企业的开办人
注册资金
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7)因错误执行破产企业,执行回转后的财产应列入破产财产。



(8)破产企业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应列入破产财产。



(9)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并列入破产财产,但应当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10)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
抵押
物、留置物和出质物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这些财产也应并入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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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进入宣告破产程序后,此时需要对企业的
破产财产
作出一个界定,然后才能知道具体可以用于还债的财产有多少。那么实践中
破产财产的界定
是怎样操作的呢?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
对破产财产的具体规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破产法〉意见》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的第六十四条至条七十条也进行了详细规定。通过对上述规定的归纳,破产财产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这些财产大体包括四类:



(1)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和办公用品等;



(2)无形财产,如
土地使用权

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专有技术、特许权等;



(3)货币和有价证券;



(4)投资权益,如破产企业在其他公司中享有股权。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
清算
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并有权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通过清算组的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本身属法人资本增值的结果,构成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这类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破产企业的
债务人
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在取得以前仅仅是破产企业的帐面财产,不具有可分配性,经清偿或交还后,成为可分配的现实财产。因此,从可分配财产的角度讲,由这些原因取得的财产可以视作破产财产的新增加部分。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于这种合同是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对待给付,而且这种对待给付一般是等价性质的。因而,这部分新取得的财产不是价值形态上的财产增加,而是实物形态上的财产增加。从实物形态的角度讲,这可以视作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收入。



(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的获得的利润分配。



(4)破产财产所生的
孳息
,如房租、银行利息。



(5)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应注意的是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在有利于破产
债权人
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必要的营业,由此增加的营业所得就应归入破产财产。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如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而获得的赔偿。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1)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除上述已涉及到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外,还有矿业权、占有权、
抵押权

留置权
等。



(2)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如对销售客户拖欠的货款以及因其违约行为所产生的、
赔偿金
的请求权。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如破产企业作为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股东权是一种复合权利,主要包括收益权和表决权。



(5)破产企业享有的。



(6)破产企业的开办人
注册资金
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7)因错误执行破产企业,执行回转后的财产应列入破产财产。



(8)破产企业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应列入破产财产。



(9)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并列入破产财产,但应当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10)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
抵押
物、留置物和出质物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这些财产也应并入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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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被宣告破产后的
破产财产
的范畴,包括了债务人的担保财产。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
债权人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
破产清算
的最后阶段。本文介绍了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请阅读下文了解。



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
工资
和医疗、
伤残
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
、基本
医疗保险
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
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
诉讼费用
;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
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
不当得利
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进一步加大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支付;《
民事诉讼法
》和《
企业破产法
》两者相比,《企业破产法》由于颁布时间晚,更适应中国经济情况的发展,其表述更为更为完善,更为具体。



据《破产法》40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
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 或者有破产申请一
年前所发生的原因 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据《破产法》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清偿顺序总结: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总结: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二者的清偿顺序,外部按先后,内部按比例。



以上就是本次律图小编整理带给大家的有关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的知识,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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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
异议书



取回权申报材料清单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明书



兹 先生(女士)在本公司任 职务,系本
公司法
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二○一五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取回权申报专用)



委托人: 受托人: 因浙江汉鑫工贸发展有限
公司破产
重整一案,现委托下列人员作为我方(本人或单位)




代理
人。



代理权限如下:



1、代为申报取回权、与管理人核实、确认取回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取回权);



2、代为取回、受领标的物;



3、代为行使权利人的其他权利,代为履行权利人的其他义务。 代理期限: 委托日起至申报标的物全部处置完毕之日止。 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方



相关知识:规定的破产财产有哪些



第六十四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
债务人
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五条 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
知识产权
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
破产清算
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第六十六条 债务人的开办人
注册资金
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第六十七条 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
土地使用权
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第六十八条 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
诉讼
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第六十九条 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第七十条 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第七十一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
抵押
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
赔偿金
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
产权过户
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所列的财产,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



前款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仅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在破产宣告后因
清算
组的责任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



债务人转让上述财产获利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等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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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破产拍卖需注意的问题



虽然我国破产
法规
定企业
破产财产
都可以拍卖,但是对企业的某些固定资产、有价证券、未出售的产品、无形资产、成套设备等的拍卖要有所限制。



对固定资产的拍卖:一要注意,只有在企业破产时,才可将固定资产强制拍卖。二要注意,即使是允许破产时拍卖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拍卖的程序或应买人的范围上也有限制。



(1)国有资产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拍卖。



(2)国有
土地使用权
以拍卖形式出让,须按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处理。



(3)船舶、汽车及其他机动车辆、房屋的拍卖,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否则,拍卖不能生效。



(4)法律规定的不能拍卖的自然资源等,不能进行拍卖。



(5)涉及文物的,在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鉴定批准后,才能拍卖。



(6)对一些主要的生产资料的拍卖,为了保证国家不丧失所有权,购买人必须限定一定范围,如限定在国营企业范围内。



(7)破产财产中的高、精、尖设备及应用设备和特殊设备要尽可能地出让给同类企业或急需这些设备的国营企业。



二、其他规定



对于有价证券的拍卖要注意有价证券从本质上说属于流动资金的一部分,但又并不是金钱本身,只有经过一定的处理,才能进行破产分配。有价证券作为设定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凭证,包括
支票

汇票
、外汇、企业债券、国库券和股票等。外汇、支票、汇票都可到中国银行及其他银行兑换,不需拍卖。企业债券能够在银行贴现的,可贴现;不能贴现,可折成资金参加分配。股票要在股票交易所进行拍卖。



对于成套设备的拍卖要注意的是,我国《
企业破产法
(试行))第36条规定:“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成套设备指由主机、辅机以及其他设备组合成的生产上的器械设备。成套设备虽然是各自独立的方式存在,但在生产中都是不可分割的,只有整体配套使用,才能充分发挥它的最大价值。如果分散出售,既影响了指定人使用,又损害了拍卖物的效用的发挥和
债务人
的利益。但是,并不是说任何成套设备都要整体拍卖,如果分散后对成套设备影响不大或整体拍卖不出时,可以考虑主要没备、辅机设备及其各种配套设备、附件等单独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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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公司要是经营不善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就很可能会
申请破产
。一旦公司申请破产后,法院就会派人对
破产财产
进行分配,那么大家知道破产财产分配是怎样的吗?这个问题,律图小编来为大家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为: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
清算
组提出,经全体
债权人会议
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三、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1、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
工资
,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
债权人
实现债权为原则。



五、其他:



1、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
债务人
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2、债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示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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