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设立条件

根据1992年5月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联合发布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该文件规定:1、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由一个大型企业或控股公司为核心组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企业集团名称。2、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集团核心可以是一个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二)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三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还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控股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应逐步发展资产的联结纽带。(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是一个全民所有制大型企业或国家控股的公司。此后,国家工商局又制定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此文件规定:1、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3、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当然,鉴于各地规定不同,此条件有所变动。目前所知集团最低标准是:(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2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许多**公司会为了方便管理选出一个主要的领导人,但领导人并不会就此拥有集团其他公司的管理决策权。如果您还有疑惑,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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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七十三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较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七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第七十五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第七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 务。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较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较低限额需高于上 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十条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办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一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 个人。第八十二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 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 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八十三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第八十四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 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经营估算书;四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五招股说明书;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第八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作出特别规定。第八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募股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 的募股申请,不予批准。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经募集 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第八十七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五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前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 股款。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第九十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第九十一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 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第九十二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 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九十三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 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九十四条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 记: 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 四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验资证明; 六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七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第九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 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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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七十三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较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七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第七十五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第七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 务。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较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较低限额需高于上 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十条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办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一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 个人。第八十二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 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 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八十三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第八十四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 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经营估算书;四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五招股说明书;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第八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作出特别规定。第八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募股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 的募股申请,不予批准。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经募集 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第八十七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五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前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 股款。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第九十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第九十一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 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第九十二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 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九十三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 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九十四条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 记: 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 四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验资证明; 六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七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第九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 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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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集团公司的成立 (一)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 法人 资格的控股企业。 (二)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集团公司所属成员企业指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三)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四)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五)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六)当然,鉴于各地规定不同,此条件有所变动。目前所知集团最低标准是: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2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什么是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经营着规模庞大的资产,管辖着众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且在许多其他企业中拥有自己的权益。 《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一说,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法。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某某集团公司的名头,其实这不过是多个公司在业务、流通、生产等等方面联系紧密,从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者企业)联盟罢了。另外有的公司进行多元化经营战略,在多个领域均成立了相应的子公司,这样,母子公司之间也会因为这种“血缘”关系组成一个企业集团,颇类似于军队当中的集团军。这些就是我们常说的集团公司的由来。 三、集团和公司的区别 (一)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它由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集团是一种发挥群体优势、创造更大生产力、实现规模经济而形成的经济联合体,集团的成员单位必须在两个以上。以上就是小编整理出来的关于 集团公司的成立 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要是还有什么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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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公司的概念,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集团公司的概念。集团公司,在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均称为企业集团,但在工商注册时,一般称为某某集团公司。 一、设立集团公司有什么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 公司注册 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二、设立集团公司的申请材料? 1、母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须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三、受理机关 集团住所地工商局。 四、设立集团公司申请期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 受理通知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公司设立的知识,小编推荐: 公司设立 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 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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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对 集团公司 有多种不同的称谓,包括 企业 集团(Business Group)、控股 公司 (Holding Company)、多分部制企业(Multidivisional Company )、多元化经营企业(Multibusiness Company)或者综合企业(Conglomerate)等,但是在中国企业开始多元化发展的时候,我们国家首先采用的概念是“企业集团”——这个概念一直沿用到今天,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学术界和企业界从多个视角认识这个组织的性质与特点。如果说关于这种组织形式的分歧只是表现在称呼或者概念上还可以理解和接受,但是这种称谓和概念上的差异事实上已经在公司级战略理论和实践上导致了许多的歧异和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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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您知道设立集团公司还有分不同省市级别的吗?如果不知道也没关系。下面公司法栏目小编为您区分不同级别城市成立集团公司的条件,还为您提供集团公司其他相关知识。 一、全国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 公司注册资本 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控股子公司; 2、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省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以上; 2、有三个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3、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三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6000万元以上。 三、市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上; 2、有三个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3、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三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2000万元以上。 四、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书》; 2、由集团全体成员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5、《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6、《指定(委托)书》; 7、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只提交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注册书》; 2、《企业集团登记证》; 3、《指定(委托)书》; (三)企业集团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企业集团章程发生变化 1.《企业集团备案申请书》; 2.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3.《 指定(委托)书》。 (四)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 五、注册成立企业集团程序 设立企业集团,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 受理通知书 》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集团 公司设立条件 的知识,小编推荐: 集团 公司设立 条件 设立集团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及材料? 设立集团公司的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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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一说,只有 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提法。 注册集团有限公司需提交的资料 1、集团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集团章程;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6、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行核准通知书; 10、 公司住所 证明,也就是租赁合同以及产权证复印件; 11、成员企业加入集团的协议。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 集团 公司设立条件 的知识,小编推荐: 集团公司设立条件 设立集团公司申请的材料 不同级别集团公司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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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什么是集团公司?所谓的集团公司就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 企业法人 联合体。下面小编为您介绍其设立条件。 一、企业集团设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 公司注册资本 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有些地方如辽宁、浙江、广西放宽为: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如果注册在上海浦东新区为5000万元人民币)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二、申办者须提交的材料: 1、母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集团企业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其它有关文件。 三、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集团名称;要求:一、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形式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集团。其中行政区划名称为企业集团母公司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对字号、行业的要求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集团名称有简称的,应当在集团章程中载明,并报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在《企业集团登记证》上标明。 经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 局核准,企业集团名称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集团名称的权限同企业名称的核准权限。 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和使用“中国”、“中华”字样的企业集团名称及其简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报程序同企业名称上报核准程序。 2、母公司的名称、住所;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参股名称如需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3、企业集团的宗旨; 4、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5、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组织和职权; 6、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7、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8、企业集团的终止; 9、章程修改程序; 10、制定日期。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企业集团申请设立登记,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和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时,集团核心企业属于新设立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的文件; 2、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集团核心企业属于已经登记注册的,应当由登记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并提交以下文件: 1、登记主管机关的审查意见; 2、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变更应当提交的文件; 3、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企业集团变更名称,应当由集团核心企业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变更后的集团名称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应当由登记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并提交以下文件: 1、登记主管机关的审查意见; 2、集团核心企业的申请书; 3、依据企业集团章程作出的关于变更集团名称的决定; 4、加盖发证机关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集团章程; 6、其他有关论文件。 《企业集团登记证》只发给企业集团核心企业。《企业集团登记证》只发一个正本,没有副本。 《企业集团登记证》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发,并加盖该登记主管机关公章。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 的知识,小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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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通常来讲,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经营着规模庞大的 资产 ,管辖着众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且在许多其他 企业 中拥有自己的权益。 模式结构 集团公司的组织模式与结构 公司的组织模式亦称组织结构,它包括公司内部执行领导任务和管理职能的各构成部分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现代集团性公司而言,主要采用:直线职能制、事业部制和控股经营制等组织形式。 1、直线职能制(Unitary Structure简称U型结构) 直线职能制亦称直线参谋制,它将领导直接指挥和职能人员业务指导相结合,并具有直线制和职能制的优点,是现代管理中最常见的形式之一。美国的大型工业企业中,70%以上采用了U型结构。 直线职能制的本质特征在于:公司总部庞大,内部划分为若干个职能部门,公司总部对这些部门进行策划和运筹,直接指挥各部门的运行,以利于各部门的集中统一,直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即各部门和下属单位均由公司最高层领导直接进行管理。使得生产和销售活动的纵向一体化大为加强,并由此形成了现代大型公司的原型。这种模式的不足是,各职能部门缺乏自主性与积极性,难以适应开拓新市场,满足不了市场多元化的要求。 2、事业部制(Multidivisional Structure简称M型结构) 事业部制是一种分权式体制,它把市场机制引入公司内部,按产品、市场、营业区域和用户划分为若干事业部,实行集中指导下的分散经营的一种管理组织模式。 事业部制的本质特征在于:事业部一般无法人资格,是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每个事业部都是实现公司总体目标的基本经营单位,对每个事业部委让权限的同时,使其担负经营责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统一管理。事业部的规模一般介于总公司与生产工厂之间,可以自设职能部门。在产销分立的大公司里,事业部只负责组织和指挥生产,不负责经营销售。在大企业,也有采用事业本部和事业部两层结构的。在日本,大约有60%的大公司采用了事业部制。 事业部制在集团公司中,为直接的隶属关系,既是某一大类产品的投资和生产中心,又是该类产品的利润中心。因而分支管理与资源配置,规模与效益结合得较好,容易造就经理阶层的职业化。但事业部制也容易产生本位主义、各部门间难协调,更要防止过于集权。 3、控股制结构(Holding Structure简称H型结构) 控股型组织结构是在公司总部下设若干个子公司,公司总部作为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控股,承担有限贵任。母公司对子公司既可通过控制股权进行直接管理,又可通过子公司董事会、以及出售公司股份资产进行控制。 H型结构是实行集团公司内部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既能发挥母公司的战略优势,又能充分发挥子公司的积极性、灵活性。必要时,母公司容易放弃没有前途的子公司。这样,在结构上设计了一种增入或退出机制,便于兼并、重组,十分有利于分散集团公司的财产和经营风险。相对地,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资源调配能力有限,监控较为间接。H型组织结构比较适用于大型的 跨国公司 。 从欧美大企业看,H型结构正逐渐转变成U型或M型结构。一般而言,U型结构更多适合业务比较单一的企业,M型结构则适合业务多元化的企业。 资金管理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原则 资金管理是集团内部控制中确保资金运作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内容。集团资金管理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四点: 1.集中性原则 从国外跨国公司的实践来看,事权可以分散,但财权必须集中。若集团内部没能形成高度集中的资金管理指挥系统,缺乏统一规范的财务资金调控制度,没有统一的信息平台,信息传递渠道不畅,财务数据、资金结算不集中,则集团总部难以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相关信息,无法实施有效的管理、监督和控制。集中性原则就是要保证迅速而有效地控制集团全部的资金,为实现集团公司战略目标提供资金支持与保障。 2.协同性原则 协同性原则包括以下含义:一是对不同职能之间的资金投入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二是对不同产品之间的资金投放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三是战术资金与战略资金要有合理的比例关系;四是集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相互调剂、相互融通资金的关系;五是与集团外部的企业或合作者共同协调和投放资金,达到共赢。 3.效益性原则 效益性原则是指集团应尽可能将资金投放到能提高企业盈利能力的项目上,使更多的资金参与周转。但从货币资金的特点看,求利性必须服从于及时性需要,只有在满足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基础上方能获取利润,否则企业可能出现支付困难。 4.权变性原则 权变性原则要求企业集团的资金投放与管理不能一成不变,必须及时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 竞争对手 的变化等做出相应调整。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 的知识,小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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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需要什么手续?许多人对此可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集团 公司设立 条件为: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 共同委托 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企业法人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二、 注册集团有限公司需提交的资料 1、集团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集团章程;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6、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行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也就是 租赁合同 以及产权证复印件; 11、成员企业加入集团的协议。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集团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需要什么手续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集团公司的成立条件以及成立需要的资料,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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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团成立财务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3、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5、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6、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7、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 法人 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8、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9、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前几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财务公司的主要作用 1、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上,促使企业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财务公司成立前,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之间不直接发生信贷关系,经常会出现一些企业资金十分紧张,而另一些企业资金闲置的状况。财务公司成立后,成员企业成为了财务公司的股东,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各成员企业的资本来进行一体化经营,同时财务公司可以运用金融手段将集团公司内务企业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统筹安排使用,这样能加快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之间资金结算的速度,避免“三角债”发生,从而从整体上降低集团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集团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加速集团公司资产一体化经营的进程。 2、财务公司以资金为纽带,以服务为手段,增强了集团公司的凝聚力。一方面,财务公司将集团公司一些成员企业吸收为自己的股东,用股本金的纽带将大家联结在一起;另一方面,财务公司吸纳的资金又成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信贷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从而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进一步紧密地联结起来,形成一种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 3、及时解决企业集团急需的资金,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由于各种原因,企业经常出现因资金紧缺而影响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情况,财务公司成立后,它比银行更了解企业的生产特点,能及时为企业提供救急资金,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4、增强了企业集团的融资功能,促进了集团公司的发展壮大。财务公司不仅办理一般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而且根据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特点,积极开展票据、买方信贷等新业务,为企业扩大销售、减少库存等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5、有利于打破现有银行体制资金规模按行政区域分割的局面,促进大集团公司跨地区、跨行业发展。我国的金融机构存在纵向设置、条块分割等问题,资金管理体制是以行政区域为单位进行分级管理的,资金的跨地区流动比较困难。中央企业在地方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支持,而财务公司可以突破地区的限制,向不与集团公司总部在同一地区的成员企业筹集、融通资金,向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建设项目的按期开工。 6、促进了金融业的竞争,有利于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有利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在所有金融机构中,财务公司还是相当弱小的,远不能与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竞争,但为了生存,财务公司必须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来争取客户,这在客观上起到了促进其他金融机构深化改革、提高服务质量的作用。 三、企业集团为何建立集团财务公司 通过建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使企业集团的资金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和升值。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集团内成员单位的临时闲置资金。对于零星的成员单位来说,这些资金数额较小,很难有效的进行使用,但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就能很好地将这些资金集中起来,形成较大数额的闲置资金,而且这些资金往往期限较长,因此财务公司就可以将这笔资金进行投资以期获得较高的收益。而且《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了财务公司可以进行同业拆借,这样一来势必会增加了企业集团的整体收入。 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还具有向外部进行融资的职能。在建立财务公司之前,如果有资金方面的需求都是由单个成员单位向银行申请贷款,其贷款数额小,依仗的个别成员单位的信用低,因此往往得不到较优惠的贷款利率。然而财务公司依靠的则是母公司良好的商业信用,而且可以将众多成员单位的贷款需求进行集合,形成大额贷款的需求,达到规模效应,这样就很容易在银行那里申请到较低成本的贷款。同时,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也可以通过财务公司进行融资,丰富了融资的途径,相应的将外融变成了内融,降低融资成本。 建立财务公司的优势不仅仅体现在上述几点中,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发行财务 公司债券 ,进行股票融资、债券融资。基于良好的母公司的信用,一般都能以较低的成本,较易的获得融资。此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还有助于企业进行整体的资金管理、有效配置,在企业内部起到了一个准银行的作用。 以上就是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集团成立财务公司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上述的内容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总的来说,要成立财务公司是要有一定的资金容量的。若您还有其他的阿绿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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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设立的实体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19条、第73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登记的要件作了规定。一般而言,一个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3个要件,即人的要件、物的要件、行为要件。其中,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公司住所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要求,通常体现在公司章程或设立程序中。因此,我国《公司法》对 公司设立 条件的要求,就是在发起人、资本、章程三大要件外,加上了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人的要件:职工持股会的启示 《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法》施行后,部分国有、集体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在产权量化的公司制改组中,一些企业参与量化股份的职工数量往往超过50人,为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这类企业一般由企业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进行登记。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组织作为公司股东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一些省级总工会认为基层工会经上一级总工会批准即具有法人资格(《江苏省工会法实施办法》),中国证监会认为工会不能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民政部门对职工持股会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持谨慎态度。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职工流动了如何处理,具有很大争议。因此,对股东超过法定人数而由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的,在公司登记时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参与量化股份的职工数量超过50人的企业为什么不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呢?原因在于《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至少达到1000万元,且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手续十分复杂,以至于难以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可见,职工持股会的出现,是规避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人数要求的需要,更是《公司法》规定不合理的产物。 2、物的要件: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 公司资本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又是公司承担责任的信用担保。因此,公司资本成为公司设立的必要物质要件,现代公司法也对公司资本给予了足够的关注。在我国,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法》明文列举,并记载于公司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1) 规定最低注册资本。 (2) 列举5种出资方式,限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3)实行实缴资本制,规定必须验资。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上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奉行的立法原则是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充实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按照资本确定的原则,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由全体股东于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且必须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规定偏高,导致公司设立的门槛太高。在现代社会,虽然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仍然对公司设立附加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是,他们在提出此种要求时,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极低。过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背离了国际社会有关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律发展思潮,严重脱离中国的实际情况,违反了商事社会鼓励投资的理念。注册资本实缴制也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出资要求"实缴",而且必须验资。"实缴"即足额缴纳,即时缴纳,一不能少,二不能拖。严格的实缴资本制是我国公司法的特色,区别于合伙、独资、三资企业,其 立法目的 是为了防止出资欺诈,但没有起到实际效果。 按照资本维持的原则,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有关公司累计投资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公司以非货币出资必须依法评估作价,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时,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以及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份,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等规定都体现了《公司法》资本维持的原则。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已经严重制约了公司的发展,如果一个公司要发生1亿元的收购项目,必须拥有2亿元的净资产,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但一个公司要上一个1亿元的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它的自有资金只要达到总技资额的30%,也就是3000万元,其余7000千万可以通过负债解决。这就是说,都是1亿元的投资,一个自有资金要达到2亿元,另一个只需要3000万元,极不合理。 按照资本不变的原则,公司注册资本额一经确定,即不能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份公司除未召开创立大会或不设立公司情 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对有限公司的股东抽回出资,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股东出资后要想退出公司只能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另一种认为,股东出资后依照法定程序经其他股东同意可以退股。在公司登记实践中,公司登记机关一般采用第一种观点。 上述资本三原则对于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公司的发展,其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法定资本制限制了民间投资,造成了资本闲置,增加了公司的设立成本。因此,应改法定资本制为折中授权资本制,即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融合,形成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新的资本制度。 (1) 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既要考虑维护经济秩序,杜绝"皮包"公司,防止投机违法活动的需要,又要从鼓励投资,增加就业机会,增加税收的角度来考虑,让更多的民间闲散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领域。因此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可降低为人民币3万元。特殊行业可以另行规定。 (2) 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按照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全体出资人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部分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缴足。 (3) 取消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性条款,放宽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和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作强制性规定,均由公司股东自行约定。 (4) 放宽出资方式。允许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5种出资方式以外的方式出资,如以债权、股权等方式出资。 (5) 修改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股东退股对内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对外必须保护债权人利益,应明确规定股东退股的程序。 二、公司的设立程序怎么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 共同委托 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由此可见,公司经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就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进而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设立的实体条件及其相关问题,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您可以找律师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刑事案件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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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才能注册集团公司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条件为: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 法人 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1、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预算管理不同于单纯的预算编制,它是将企业的决策目标及其资源配置以预算的方式加以量化,并使之得以实现的企业内部管理活动或过程的总称。 2、资金管理。资金是企业的血液,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因此,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中心。 3、投资管理。 4、资产管理。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应对所管理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5、价格管理。 6、质量成本管理。 7、信息管理。集团公司财务应对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定期收集、在日常财务工作中,高度重视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管理效率等方面的财务指标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提供给决策部门和决策人,定期进行财务评价。 8、财务制度管理。集团公司应该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制订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制度、纳税办法、核算办法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三、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有什么区别吗 1、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 企业集团是许多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将来很可能受合伙企业法调整。 2、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内涵不同 企业集团包含集团公司,但并非所有集团公司都要成立企业集团。 3、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注册方式不同 集团公司既可以以自己为核心组成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或与其他公司一起组成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也可以仅在母子公司范围内形成公司集团。 4、企业集团和集团 公司组织机构 不同 企业集团的组织机构由集团章程(集团成员协商一致)决定,而集团公司的组织机构必须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下由公司章程决定(需经股东会讨论通过)。 5、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管理的原则和依据不同 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是经成员企业讨论通过的章程决定的。 6、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责任和财务制度不同 企业集团并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但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集团的法律后果由集团成员企业负 连带责任 (集团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怎样才能注册集团公司的内容,想要注册注册集团公司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注册集团公司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才可以,注册集团公司的条件是很严格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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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公司可以注册集团吗 需要符合条件,集团应具备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1、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预算管理不同于单纯的预算编制,它是将企业的决策目标及其资源配置以预算的方式加以量化,并使之得以实现的企业内部管理活动或过程的总称。 2、资金管理。资金是企业的血液,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因此,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中心。 3、投资管理。 4、资产管理。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应对所管理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5、价格管理。 6、质量成本管理。 7、信息管理。集团公司财务应对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定期收集、在日常财务工作中,高度重视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管理效率等方面的财务指标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提供给决策部门和决策人,定期进行财务评价。 8、财务制度管理。集团公司应该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制订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制度、纳税办法、核算办法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三、集团公司设立流程详细步骤 1、集团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 共同委托 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集团章程;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6、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行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也就是 租赁合同 以及产权证复印件; 11、成员企业加入集团的协议。 以上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开公司可以注册集团吗的内容,集团公司其实是由多家公司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想要冠以集团公司的名称,需要具备一定的实力才可以,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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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设立条件一、法定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二、申请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须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三、受理机关集团住所地工商局 四、期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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