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集团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及材料?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3-04-23 13:46:17

导读:导读:在《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公司的概念,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集团公司的概念。集团公司,在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均称为企业集团,但在工商注册时,一般称为某某集团公司。一、设立集团公司...


导读:
在《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公司的概念,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集团公司的概念。集团公司,在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均称为企业集团,但在工商注册时,一般称为某某集团公司。



一、设立集团公司有什么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
公司注册
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二、设立集团公司的申请材料?



1、母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须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三、受理机关



集团住所地工商局。



四、设立集团公司申请期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
受理通知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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