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条件


中国证监会7日对外同时发布《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下称《分公司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下称《营业网点规定》),明确了
证券公司设立
分公司及证券营业部的相关条件,并严格限定了分公司的业务范围。



按照《分公司规定》,分公司可以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 及一定区域内证券营业部的管理、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等业务。但是,分公司不能直接经营
证券经纪业务
,不能同时经营存在利益冲突的多项业务;已设有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分公司或公司总部不能再经营该项业务。



在分公司的设立上,《分公司规定》要求应符合审慎性原则。除了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设立分公司
应当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并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外,还应满足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形等要求。



证券公司收购
分公司的,应当具备《分公司规定》中设立分公司的条件。相关转让方必须是基于调整发展战略、实行业务整合的需要,转让与标的分公司相关的全部或者一定区域内业务的证券公司。



《分公司规定》强调,在该规定发布前,证券公司在住所地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业务总部、管理总部、业务中心等机构及已获准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在本规定发布后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及时撤销。



与《分公司规定》同时发布实施的《营业网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新设、收购证券营业部的具体条件,并对证券服务部的规范以及违规证券营业网点的清理提出了相关要求。



根据《营业网点规定》的要求,证券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和在全国范围新设营业部,除了须符合具备净资本以及各项风控指标持续2年达标、已按规定实施第三方存管、账户规范工作按期完成、信息技术系统运行安全等8项要求外,还需要分别满足在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和分类评价的类别方面的硬指标。



《营业网点规定》明确,证券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新设营业部的,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所在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且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C类以上(含C类)。申请在全国范围内新设营业部的,上一年度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且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3名,以及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含B类)。



在证券公司收购营业部方面,《营业网点规定》要求应当具备设立证券营业部的条件;具备区域内设点条件的证券公司,只能收购所在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而相关转让方必须是基于调整发展战略、实行业务整合的需要,转让全部或者一定区域内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此外,按照证监会的部署,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分期规范,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010年8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不符合规范为证券营业部条件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规范的证券服务部,证券公司应当在2010年8月底前向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局提交撤销方案。



对历史遗留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证券营业网点,相关证券公司应当在2010年8月底前予以清理并关闭。当地已有合法营业网点的,相关证券公司要积极组织和配合客户向当地其他合法营业网点转移;当地没有合法营业网点的,符合条件的其他证券公司可在当地新设证券营业部,协助予以解决。违规营业网点已经清理完毕,原有客户和员工已经妥善安置,内部责任追究到位,并经所在地证监局现场检查确认后,相关证券公司方可按规定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同时,证券营业部不得异地迁址。2010年8月底以前,证券公司确有优化网点布局需要的,在符合由相对过剩地区迁往相对不足地区的原则下可按现有政策迁址。



据了解,《营业网点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23号)、《关于加强证券服务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131号)、《关于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64号)同时废止。(2008-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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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的条件为: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
股份发行
、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
股份有限公司
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分公司的设立条件:
|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
设立分公司
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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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
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二)、 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
公司经营范围
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 分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表格);



(二)、指定(委托)书(表格);



(三)、
股东会决议



(四)、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执照复印件;



(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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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
企业法人
资格。



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
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 公司
设立分公司
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
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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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
登记



设立分公司
,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3、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5、有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并且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是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文件、证件名称式说明
1、登记申请书
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
2、公司章程应是与在公司的原登记机关存档备案内容一致的章程。
3、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由公司的原登记机关加盖印章,并签署同意其设立分公司的意见。
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指房屋产权证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租赁房屋的,还应提交租赁协议或合同。
5、分公司负责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8、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包括证明、说明、补充性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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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登记、分公司登记是指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申请营业登记。申请营业登记、分公司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
经营范围
;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申请营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登记申请书;



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设立分公司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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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人



(



或被委托代理机构



)



被委托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



委托事项
: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事项□



被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



、不得修改任何材料: 是□ 否□



2



、企业自备文书的文字错误: 是□ 否□



3



、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是□ 否□



4



、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
(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
1



、委托人盖章或签字: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由股东、出资人盖章、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登记由全体董事签字;公司、非公司企业变更、注销登记由本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2



、被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第



1






2






3



项在“是”或“否”后打“√”;第



4



项填写具体事项;委托事项:在应选项后打“√”;



3



、被委托人是本申请企业工作人员的,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工作证明复印件;被委托人非本申请企业工作人员的,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所任职单位的法人登记证明;被委托人是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本委托书须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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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的基础条件



设立分公司
应提交的材料



分公司设立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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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至四十二条规定,股份公司设立分公司应满足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行政许可时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
受理通知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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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分公司




公司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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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和《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1、全体股东指定的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2、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关于设立分公司及有关事项的决议;



3、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4、
总公司章程
;



6、分公司负责人任职书(按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出具);



7、营业场地使用证明(产权证复印件或者国土使用证复印件、租房合同);



8、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分公司经营范围以原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限,不能超出;



2)、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



3)、拟设立的公支机构不论是否称分公司都按
分公司设立程序
进行;



4)、分支机构的名称必须冠母体公司的全称。



5)、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总公司取得了经营资格不能视为分公司也取得了经营资格,分公司从事该项业务,仍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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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分公司



股份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条件



分公司注册登记的详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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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我们所现在想
设立分公司
,有什么条件?



为您解答:



分公司设立
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公司章程
(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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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登记
的详细流程



设立分公司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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