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程序


(一)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



1.分公司设立登记,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单独使用字号,应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



2.公司
设立分公司
,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表式(1))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表式(3))



(4)指定(委托)证明;(表式(4))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设立分公司,应当填写如下表式:



(1)《分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2)《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



(3)《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4)《指定(委托)书》。



《指定(委托)书》 填表须知(适用分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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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分公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
的同时
设立分公司
;另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分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名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四、自公司作出设立分公司决定之日起或依法报经有关部门审批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五、设立分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公司章程及《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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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了扩大规模,决定在省内的其他市
设立分公司
,为各地的市民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服务,请问
分公司设立程序
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答:设立分公司的步骤:



1、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分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设立的分公司适用此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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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那么,公司应当如何
设立分公司
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分公司设立的程序: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
公司经营范围
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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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
的要求在公司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同样必须向公司登记局申请,但提供的文件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是
公司名称
预留申请表和新币5元;



二是经证明的外国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三是官方或公共机构签发的外国公司的章程和细则副本;



四是经证明同意设立外国公司的文件副本;



五是董事成员名单,包括每个董事的详情;



六是如果外国公司有董事为新加坡居民,而且是分公司董事会成员,
公司章程
中须说明新加坡董事的权利;



七是委托书,授权两名或两或以上新加坡代理代表分公司办理有关事宜和接受有关通知,新加坡代理必须是新加坡自然人和居民(不一定要求是公民);



八是法律宣誓书,由代理按固定格式确认分公司的细节;



九是在新加坡注册办公室的通知书;



十是关于外国公司地址和资本的法律宣言书。



如果外国公司的原始证件不是英文书写的,需要翻译成英文,并向公司登记局提供经证明的译文本。



设立分公司的注册费是以外国
公司注册
的股份资本为计算基础,费率是新加坡注册公司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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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授权书”及兴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到工商局办理核名。



2、核名后,持工商局发给的核名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3、填写《分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由总公司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总公司盖公章并将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贴上。



5、准备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6、由总公司出具的
股东会决议
,决议内容须有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决定,同时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持验资报告、房产证、授权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相关前置审批手续等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以上相关证件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6、持营业执照及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业务。



7、持营业执照、公司设立通知书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
证。



8、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开户行办理基本帐户,先填写基本帐户申请书。



9、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登记通知书、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开户申请书、房产证等资料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10、持国税、地税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资料到开户行办理正式开户。 11、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时,持办理完的相关证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办理。



附:



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page]



分公司是相对总公司而言的,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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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名



1. 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2. 股东大会决议;



3.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商登记



1.母公司需要提交文稿:



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报告,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股东大会决议(即母公司决定
设立分公司
的文件),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书,www.gongsizhuce.com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2.母公司需要提交材料:



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1:1复印,需通过年检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正本复印件(需加盖母公司公章);



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需通过年检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公司章程(由母公司所属工商局调出,并加盖工商局和母公司公章);



最近三月的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3.提交工商注册登记表格、材料:



所有提交表格或材料需要签字的部分均需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和母公司加盖公章。



分支机构负责人履历、身份证原件、照片 5张。



三、税务登记、领取发票



帐户中应有3万人民币或以上存款。



四、开设银行基本帐户



开设银行基本帐户需要提供母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



五、办理统计登记



统计登记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公章,代码证,税务登记复印件



附:



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分公司是相对总公司而言的,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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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设立分公司
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
公司章程
(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
经营范围
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房产证明, 写字楼:产权单位产权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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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 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2. 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 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5.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总结: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相关规定是比较严格的,公司设立登记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是比较多的,其目的是为了证明申请一方符合公司设立的条件,从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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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
投资公司
设立分公司
的原则



1、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标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延伸与发展,为了使外商投资企业能按投资的初衷健康发展,避免企业因盲目设立分支机构而影响项目的正常开发,国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是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已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并需要在国内销售企业自产产品的。



2、已开展正常的生产活动并需销售产品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目的,就是促使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中规定的义务进行项目实施,按投资的设想和步骤尽快生产出产品,实现投资企业投资初衷。



3、进行非法人营业登记的原则
如前所述,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有着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特点,该机构从事的经营活动的内容主要是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从事一些售后服务,在登记注册上,实行营业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需提交的文件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
公司章程
(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注:
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房产证明, 写字楼:产权单位产权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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