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税收

得益于全球大市场的建立,作为外贸新形态的跨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正在迅猛发展,那么跨境电商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政策小tips:

  这里所说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该条政策哦。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

  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政策小tips:

  1.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综试区内适用“无票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政策小tips:

  1.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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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跨境税收协定的适用成为跨国企业税务规划的核心工具。然而,由于各国对协定条款的解释差异、商业模式创新与税收规则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围绕“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认定和“股息预提税豁免”的争议频发。据统计,2020-2023年,全球因税收协定适用引发的跨国税务纠纷案件数量年均增长21%,其中约65%涉及常设机构认定,30%与股息预提税优惠资格相关。本文通过典型案例剖析争议焦点,并提出风险应对框架。

一、常设机构认定争议:从物理存在到数字经济的规则重构
(一)建筑型常设机构:工期拆分与实质合并
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建筑工地、工程安装项目持续超过12个月可构成常设机构。但企业常通过“化整为零”拆分合同规避期限。例如,德国某工程集团在印度承建地铁项目,将总工期24个月的工程拆分为两个12个月的独立合同,主张不构成常设机构。印度税务机关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两阶段工程在技术、人员、设备上高度关联,合并计算工期,追缴企业所得税及利息约1.2亿欧元。
争议焦点:如何界定“关联项目”的判断标准?OECD 2022年更新注释,明确若项目由同一企业或关联方连续执行,且工程内容具有互补性或依赖性,则需合并计算工期。

(二)服务型常设机构:云计算服务器与自动化设备
法国税务机关在“谷歌案”中提出,谷歌利用本地服务器提供广告服务,即使无人值守,仍构成“固定营业场所”。法院最终认定:服务器具备物理存在且持续执行核心业务功能,构成常设机构。此案推动UN范本新增第5(3)(b)条,将“自动化设备”纳入常设机构范畴。
风险提示:企业在数字经济体下需重新评估资产部署策略。若境外数据中心、AI算法服务器承担收入创造职能,可能触发常设机构风险。

(三)代理型常设机构:独立地位与权限边界
中国某电商平台在东南亚通过本地代理商销售商品,代理商有权定价、签约并收款。印尼税务机关认定该代理商构成“非独立代理人”,电商平台需就当地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法院采纳“两步测试法”:首先,代理人是否以被代理方名义行事;其次,是否承担商业风险。本案中,代理商未承担存货风险,但定价权与收款权足以证明其依赖性,最终判定常设机构成立。

二、股息预提税豁免争议:受益所有人测试与反滥用挑战
(一)中间控股架构的“导管公司”争议
荷兰因宽松的股息预提税政策成为跨国企业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热门选择。2021年,中国香港A公司通过荷兰B公司投资中国内地C企业,申请享受中荷协定下的股息预提税豁免(从10%降至5%)。中国税务机关认为,荷兰B公司无实质经营,仅为资金通道,拒绝给予优惠。
判定标准:OECD《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指引》要求企业证明对股息收入具有“充分控制权”并承担风险。本案中,荷兰B公司资本金仅为1万欧元,董事会决议均需香港A公司批准,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

(二)税收协定滥用与主要目的测试(PPT)
新加坡D公司收购卢森堡E公司(持有德国F公司股权),利用卢森堡—德国协定申请股息预提税豁免。德国税务机关援引《MLI多边公约》中的PPT条款,认定该交易主要目的是获取税收利益,且E公司无实质性经营活动,最终征收15%预提税。此案表明,MLI生效后,税务机关可穿透审查交易商业实质。

(三)混合实体结构下的资格冲突
美国G公司通过香港合伙制基金投资内地企业,主张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申请股息预提税优惠。但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合伙企业视为“税收透明体”,实际受益人为美国G公司,而中美协定仅适用于缔约国居民企业。因香港合伙企业不具备“居民企业”身份,税务机关按10%标准税率扣缴预提税。

三、争议化解路径:三层防御体系构建
(一)前置性税务架构设计
常设机构风险隔离:
对跨境工程项目,采用“EPC总包+分阶段签约”模式时,确保各阶段技术标准、执行团队独立;
数字经济企业可通过“云服务本地化合资公司”剥离服务器所有权。
受益所有人身份夯实:
中间控股公司需配置足够资本、雇佣本地员工、举行实体董事会;
留存贷款协议、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明风险承担能力。
(二)争议发生时的举证策略
常设机构抗辩:
提供项目日志、设备租赁合同,证明自动化设备未参与收入创造;
通过第三方报告(如毕马威供应链分析)佐证代理人独立性。
预提税豁免主张:
编制《受益所有人尽职调查报告》,涵盖股权结构、资金流向、决策流程;
引用缔约国税务当局事先裁定(Advance Tax Ruling)作为有利证据。
(三)后争议时代的合规升级
动态监控协定更新:
关注MLI条款在缔约国的落地情况,例如PPT、简化版LOB(利益限制)条款;
参与APA(预约定价安排)谈判,预先确定跨境交易税务处理。
利用MAP相互协商程序:
在收到税务调整通知后6个月内启动MAP,避免双重征税;
收集可比案例(如印度沃尔玛MAP和解案),增强谈判话语权。
结语:在规则博弈中寻找确定性
跨境税收协定的适用争议本质上是国家税权分配与纳税人利益平衡的永恒博弈。随着全球最低税(GloBE规则)落地和税收透明度提升,传统利用协定套利的空间将持续收窄。企业需从三方面应对变局:

技术性合规:将税务考量嵌入商业模式设计,例如通过区块链存证常设机构相关活动数据;
战略性合作:与税务机关建立“遵从-信任”关系,主动披露潜在争议点;
全球化视野:在BEPS 2.0框架下重新规划全球价值链布局,将税收成本与合规风险纳入投资决策模型。
唯有将税务合规从“成本中心”转为“战略资产”,企业方能在跨境税收规则的激荡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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