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21696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据新公布的《车辆购置税法》规定,我国车辆购置税税率仍为10%,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其中,有关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需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此外,在本次出台的《车辆购置税法》中,其还对5种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分别为: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同时,新公布的《车辆购置税法》还明确,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此外,对于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础,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对于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纳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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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消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2019年7月1日施行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相关政策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六、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税、减税情形,分别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四)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五)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七、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其他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八、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并区别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九、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征收税款。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手段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提交。

  十一、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款足额入库或者办理免税手续后,将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税款足额入库包括以下情形:纳税人到银行缴纳车辆购置税税款(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十二、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证件号码等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更正,但是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二)完税或者免税信息更正影响到车辆购置税税款。

  (三)纳税人名称和证件号码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更正手续,重新生成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并且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十三、《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所称“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申报时,除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办理免税手续。

  十四、本公告所称车辆合格证明,是指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见附件3)。

  本公告所称车辆相关价格凭证是指: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本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是指: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

  十五、《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自行印制,纳税人也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下载、提交。

  十六、纳税人2019年6月30日(含)前购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车辆,在2019年7月1日前未申报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十七、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见附件4)同日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3.车辆电子信息单

  4.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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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消息,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是税务机关确定申报企业是否为城市公交企业的依据以及城市公交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和采购合同等资料,为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符合《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的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以及有轨电车出具《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等事项。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与本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工作。

  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见附件1)是税务机关确定申报企业是否为城市公交企业的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以下简称省交通厅)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名录》。

  三、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城市公交企业并逐级报送《名录》信息。省交通厅定期汇总、公示本地区城市公交企业新增、退出、变更等信息,并及时将调整后的《名录》函送省税务局。《名录》的函送时间和方式由省税务局和省交通厅共同商定。

  省税务局应当及时将《名录》下发至所属各级税务机关。

  四、城市公交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和采购合同等资料,为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符合《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的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出具《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见附件2)。

  五、税务机关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已经列入《名录》的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六、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七、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本公告实施工作,省交通厅应当按照本公告《名录》格式重新汇总编制《名录》,并于2019年7月1日之前函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57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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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6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2019年7月1日起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说明。这些政策包含:

  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13号)有关规定执行。

  3.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有关规定执行。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拓展:

  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是对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其中,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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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5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车辆购置税具体政策进行了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二、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三、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四、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七、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八、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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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等相关人士从河北省税务局获悉,从6月1日起,河北省将全面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这即是说,6月1日起,河北各地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另外,据河北省税务局相关人士表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也可以采取多种途径办理。除到办税服务厅窗口申报缴纳外,还可到开通网上申报的4S店登陆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或通过自助办税终端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可以说,该项措施将进一步简化纳税人的办税手续,提高办税效率,全面提升河北省车辆购置税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注册登记业务便利化程度。

  拓展:

  1、何为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一般情况下,其征收范围包括汽车、符合条件的摩托车、电车、挂车及农用运输车。

  2、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则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既包括中国公民又包括外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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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财政部网站6月10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国有林场林区改革等决策部署,适应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需求,5月24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对《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补助标准及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9号)中车辆购置税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凉山州、怒江州、临夏州公路建设项目,国家高速公路按项目建安费50%执行,普通国道按项目建安费100%执行,建制村通硬化路按70万元/公里标准执行。

  二、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收费公路项目,通过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安排的车辆购置税资金以所在地区政府收费(还债)方式建设的项目补助标准为上限。

  三、不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非收费普通国道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项目建安费,收费普通国道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同地区国家高速公路项目补助标准。

  四、将复线改造和电气化改造等扩能改造类港口集疏运铁路项目纳入车购税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参照单线铁路,并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进行上限控制。

  五、将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应急物资装备购置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纳入车购税补助范围。其中:西藏按项目核定投资的100%执行,青海、新疆按项目核定投资的70%执行,其他地区按核定投资的50%执行。

  六、将国有林场林区道路建设纳入车购税补助范围。场部通硬化路参照同地区建制村通硬化路标准执行(其中:东部、中部一般地区分别执行25万元/公里、35万元/公里标准),国有林区林下经济节点对外连接公路参照扶贫地区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标准执行。

  七、将抵边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纳入车购税补助范围。西藏、南疆四地州(含兵团南疆师团)、其他地区抵边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分别执行80万元/公里、60万元/公里和40万元/公里标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路面形式、投资造价等不同,在年度资金切块和按平均补助标准完成建设任务不变的情况下,对具体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上下浮动50%。

  八、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车购税补助标准按灾情类别执行:一类灾情(灾情特别严重)1500万元,二类灾情(灾情严重)1200万元,三类灾情(灾情较重)900万元,四类灾情(灾情一般)600万元。

  九、车辆购置税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整合试点规定分配和使用管理,取消“戴帽”下达、对贫困县仍按约束性任务考核、要求地方“专款专用”等限制整合的条款,进一步细化支持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财政资源配置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一、上述标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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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4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为: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三、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四、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五、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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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2021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关于新增车辆购置税线上办税缴税方式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自2021年6月1日起,原天津市车辆购置税线上办税相关系统,纳入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统一管理。同时,《通告》也对车辆购置税线上申报和缴税方式作出了说明。具体内容为:

一、天津市单位纳税人购置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可以自行登录本单位天津市电子税务局账号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天津市个人纳税人购置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可以使用智能手机(安卓系统),下载安装“天津税务”APP,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确认申报内容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微信、支付宝、银联二维码、银联控件等)缴纳税款。

三、税务机关派驻天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市所和各分所警务大厅的驻外车辆购置税窗口,以及具备车辆购置税代办资质的办税网点,新增微信、支付宝、银联二维码方式缴纳税款。

四、具备车辆购置税代办资质的办税网点需要通过银行卡刷卡方式缴纳税款的,网点所属单位可以自行配备符合数据安全管理和税款缴库规范的刷卡缴税终端设备(POS机)。

服务监督电话:(022)24465641、(022)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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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7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内容为:

一、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有关列入《目录》车辆的技术要求、《目录》的编列与管理等事项,由税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规定。

三、列入《目录》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将“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人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四、申请人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等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五、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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