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出资注册不能玩虚的

来自创业知识 内容团队
2023-04-17 13:53:57

导读:创办公司,需要一定的注册资本。按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成立公司除直接以现金出资外,还可以房产、汽车、设备等实物以及土地使用权、技术专利等出资。由于实物出资需要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即从出资人名下转至公司名下,这就需要一个过程。在实物出资还未完全到位的情况


创办公司,需要一定的注册资本。按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成立公司除直接以现金出资外,还可以房产、汽车、设备等实物以及土地使用权、技术专利等出资。由于实物出资需要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即从出资人名下转至公司名下,这就需要一个过程。在实物出资还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发生的债务问题,



作为
公司注册
资本的实物,是否也要承担债务责任呢?不久前,四方工商分局就遇到了这样一种案例。



去年,车某、陈某夫妻二人
共同出资
30万元设立了一家
有限公司
,其中车某以私有房屋一套、汽车一辆经评估作价24万出资,陈某以现金6万元出资。在验资报告中承诺,在公司成立6个月内办理出资实物的产权转移手续。



夫妻二人成立公司后不久,就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一项合作协议,可随即双方即发生了财产标的额为20多万元的纠纷,这家公司便将夫妻二人成立的公司诉至法院,二人同时也被起诉,要求其承担因实物出资不到位而导致的连带责任。同时,在诉讼保全中,法院将车某名下的房屋和汽车予以冻结。此时该夫妻二人的公司成立还不到2个月。在庭审中,车某以自己出资到位,没有办理财产转移手续是因为法院在诉讼保全中将出资财产冻结,且公司成立还未到6个月为由答辩,认为自己不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工商人员介绍,由此案可以引申出以下几个问题,即以实物出资的股东,其出资是否到位的认定标准问题,公司成立后尚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资产的地位问题,债权人在公司存在的情况下可否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问题等。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对于出资是这样规定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此可知,货币出资是以股东将货币存入专用的临时账户为到位标志,而实物出资应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到位为标志。



从这一点看,案例中的股东车某未完成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但并不能以此认定其出资不到位。因为作为实物出资的受让人,公司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接受出资,方可在登记机关完成转移登记。这个手续的前提是公司已经成立,取得法人资格。因此,实物出资的产权转移手续只能在公司成立后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在我国公司成立后办理实物出资产权转移的期限是6个月。既然我国对实物出资的产权转移期限作了强制性规定,那么在此规定的期限前股东未完成产权转移手续并不能视为出资不到位。[page]



既然本案中车某未完成法律规定的出资行为,但又不能视为出资不到位,那么这些尚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出资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还是仍为股东的个人财产呢?据四方工商分局登记人员介绍,由于目前对此种财产的所有权为登记人,所有权的转移为要式转移。本案所涉的房屋和汽车,未在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之前,所有权人仍为车某。而此时该公司已设立,在工商机关的设立登记中,房屋和汽车又是该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即是该公司的法人财产。按照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原理,股东车某对此财产只有股权而无所有权。



工商人员认为,该公司负有的债务,本应由该公司以自身财产承担。但由于股东车某未办理实物出资部分的财产权转移手续,该公司尚未取得实物出资部分的真正所有权,其实有资产并不足以偿付债务。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和公司法的强制规定及公司章程,车某作为股东负有向公司完整完成出资行为的
法定义务
,即对公司负有义务,成为公司的债务人。此债务是否到期债务,并不应以前文所提及的6个月为依据,理由为出资义务为即时债务,公司成立后随时可要求股东履行,前文所提6个月的期限是债务与赔偿责任的分界,而非债务期限。在本案中第三方公司可请求该公司承担债务并可依代位权同时要求车某以其出资代为清偿。



据工商部门介绍,在新增的私营公司中,注册资本中包括实物出资的占有很大比例。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不少人只是在办理登记时向工商部门提供了一个实物出资的单据,公司正式成立后却不办理财产转移手续,有的还以为,只要不办理手续,一旦公司发生债务纠纷,这些没有转移的财产就不用作为公司资产承担债务,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而有意不办理财产转移手续,本身也是违法行为。刘锟锋鲍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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